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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派出所法制员工作计划【五篇】

时间:2023-07-06 17:40:06 工作计划 来源:网友投稿

近年来,随着电网企业不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健全用工制度,优化用工策略,对改善企业员工队伍结构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在解决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岗位用工(简称“三性”岗位)以及控制人工成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派出所法制员工作计划【五篇】,供大家参考。

派出所法制员工作计划【五篇】

派出所法制员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电网企业;
劳务派遣;
用工管理

近年来,随着电网企业不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健全用工制度,优化用工策略,对改善企业员工队伍结构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在解决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岗位用工(简称“三性”岗位)以及控制人工成本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企业超计划编制用工、对派遣机构监督不到位、员工入口把关不严、退出机制不健全、部分岗位混岗作业、管理不规范以及少数派遣机构资质不完备等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困扰。因此,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就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在这里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以“五统一”的思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以飨读者。

一、统一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管理

统筹各类用工管理,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年度劳动用工计划管控,并考虑定员标准外的运输、后勤、物业等用工需求,实行“统一申报、统一审批”制度,严禁计划外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用工计划是人力资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计划管理是落实企业战略和工作目标、调控配置资源、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用工计划的一部分,只有将原来单纯的职工人数计划拓展到劳务派遣用工、农电工、业务委托用工等全部用工的计划管理上才能有效地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控,才能从单一职工人数用工计划管理向全方位总量用工计划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益化管理转变,从而提高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用工管理水平,有助于通过人力资源用工计划管理引领人力资源各项业务更好地协调发展。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核定,更是要从企业定员核定的角度出发,对缺员单位在生产辅助等非核心业务岗位用工给予一定数量的核定;
对超员单位原则上不核增或少核增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从而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用工总量,防止企业过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二、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企业岗位序列编制的基础上,结合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层对劳务派遣岗位设置进行细分,通过不同的岗位名称、职责、属性严格区分长期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范围,按照同一岗位使用同一种用工的原则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从而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适用范围,避免企业核心业务岗位和岗位以及职能管理部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同时,对后勤、物业等服务类通用业务也尽可能优先采用业务外委模式,并避免混岗作业,造成同岗不同酬现象。

三、统一劳务派遣机构准入管理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这就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有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纯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有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心。可见现存的劳动者派遣机构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主体范围,且其劳务派遣机构和组织可谓名目繁多,一些不当派遣也是各式各样。因此,企业就有必要全面梳理各类劳务派遣机构情况,按照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信用等级优良等要求制订标准规范的准入制度和条件,统一劳务派遣机构准入管理,指定4~5家符合要求的派遣机构供下属各单位选择。对已签订的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派遣机构要依法解除协议,坚决取缔各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招聘派遣劳动者,对关联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从而统一规范劳务派遣机构,保障劳务派遣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四、统一劳务派遣用工薪酬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根据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特点,参照企业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建立相应统一的公司系统劳务派遣用工薪酬体系就十分必要。劳务派遣人员月基本工资待遇将综合考虑其技术等级、学历水平、工作年限、工种和聘用岗位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特种车辆驾驶及特殊工种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月基本工资可以适当上浮。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以货币形式支付,所需费用经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统一核定后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劳务派遣机构指定账户并发放给劳务派遣用工。

五、统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方式

要全方位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笔者认为还需在用工管理方式上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劳务派遣用工招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必须以上级核准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为依据,在审查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信誉及管理水平并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基础上,委托派遣机构按照约定的要求、条件和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招聘时,企业要按照岗位性质等区分高端、一般、低端劳务派遣岗位,分别制订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考试、核准等招聘方式。对于高端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等级或大专及以上学历(条件艰苦地区可适当放宽),同时采用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招聘。各企业可与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劳务派遣用工试岗期。试岗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派遣期为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岗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岗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岗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劳务派遣用工在试岗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可直接退回至劳务派遣机构。

二是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管理。各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必须监督劳务派遣机构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必须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核实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等情况。用工单位不得接受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机构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的被派遣劳动者。

三是加大劳务派遣用工的培训开发。各企业要依据职业能力培训规范的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培训开发,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技能水平适应企业发展和设备技术升级的需要。对新上岗(含新入职)、换岗的劳务派遣人员,要依据岗位工作要求进行不少于 1 周时间的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知识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培训不合格的应重新培训或退回派遣机构。

四是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绩效考核。企业要将现行的绩效管理制度延伸至劳务派遣用工。要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行绩效考核,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到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合理制订具体、量化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科学考核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及能力,并定期将绩效考核结果通报给劳务派遣机构。同时,各企业要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在核定的费用总额范围内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费用支付机制,引导派遣机构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工资制度。

五是健全劳务派遣用工保险管理。用工单位要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将劳务派遣用工参保所需费用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劳务派遣机构指定账户,督导劳务派遣机构及时办理劳务派遣用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做到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合法合规。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六是完善劳务派遣用工信息化管理。规范、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及时更新劳务派遣用工数据,全面掌握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基本信息、变化调整、岗位分布等情况是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劳务派遣用工深化、细化、有效提升管理的基础数据保障。同时,要建立劳务派遣机构数据信息库,要准确掌握派遣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等级等信息,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实时监控和管理,防范派遣机构不规范管理给企业带来的连带法律风险。同时,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可控、在控。

七是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督导管理工作。企业每年要结合劳务派遣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要对照准入条件对所选劳务派遣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协议、管理不规范的劳务派遣机构要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取消其准入资格,并及时更新派遣机构名单。要建立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反馈常态机制,对派遣机构、派遣人员、劳动合同订立、薪酬福利发放、社会保险建立支付等情况要及时掌握,实时监督、反馈。

派出所法制员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职业院校 劳务派遣 培训

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在我国向着普遍化和常态化趋势发展,现实中劳务派遣纠纷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被派遣员工的权益难以保障,参加培训的平等权利难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构成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两大要素,培训是职业教育的必然组成部分。在派遣单位和用工企业不够重视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的现实下,职业院校应为和谐社会建设承担更多责任,在国家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下,制定劳务派遣员工培训规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劳务派遣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生活质量。

一、职业院校开展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的必要性

1.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现状不容乐观

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因此其会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支出,而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其出发点就是为了降低成本。同时我国现行有关劳务派遣的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对派遣员工培训的规定又比较笼统,基于成本考虑,派出机构和用工单位势必会尽可能减少培训成本支出。

2.党和国家对职业培训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使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任务目标。党的十报告提出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因此,针对目前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现状,国家有必要进一步通过加强立法等措施,全面保障派遣员工包括接受教育与培训在内的各种劳动权益。

3.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必然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我国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准备教育和就业培训、岗位培训、晋级、转业及再就业培训等各种职业培训,二者是构成职业教育体系的两大要素。职业院校通过实施劳务派遣员工职业培训,可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同时,开展培训也是职业院校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必然会促进学校自身的发展。

4.开展劳务派遣员工培训是职业院校的使命

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发展,做好其培训工作,对实现派遣员工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职业院校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在国家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下,制定劳务派遣员工培训规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生活质量。

二、职业院校开展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的可行性

1.良好的教育培训资源体系

职业院校拥有丰富的职业教育资源及完善的办学场所、良好的培训师资,具备制定科学培训方案和开展技术教育的能力。只要措施有力,职业院校完全可以把培训做大做好。

2.教育服务的公益性

教育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在开展培训时,应注意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适当向劳务派遣员工倾斜,这也是职业教育济贫性质的应有之意。

3.教学资源齐备,具有管理与服务优势

特别是与社会培训机构比较,职业院校教学组织完善、教学资源齐备,培训师资稳定可靠,目的性和计划性强,在教学管理过程、后勤服务保障方面都具有良好的性价比。

职业院校虽然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但不等于其开展劳务派遣员工的必然成功,学校必须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内容的选择、培训师资的确定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才有可能不断提高培训效果,确保派遣人员学有所获。

三、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系统设计

职业培训系统是由培训计划、培训实施、培训评估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子系统组成的一个母系统,如图1所示。

1.培训计划阶段

(1)培训目标及其确定。培训目标是培训方案的核心内容,要有实用性,同时能够对受训人员起到引导发展的作用。

从劳务派遣员工情况分析,其培训的目的可涵盖以下几方面:第一,提升劳动技能;
第二,培养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与能力;
第三,获取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职业态度和敬业精神的养成。

(2)培训需求的确定。培训目标来源于培训需求,培训需求是特定工作的实际需求与任职者现有能力水平之间的差距,即培训需求=理想的工作绩效-实际工作绩效。

差距导致低效率,只有找出存在绩效所在,才能确定可否通过培训消除差距,提高员工生产率。结合劳务派遣员工来看,可从组织战略要求、工作任务需要及个人技能水平三方面进行分析。对派遣人员来说,我们应重点做好员工个人分析,通过分析其年龄、知识结构及能力现状,寻找到其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这样才有可能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2.培训实施阶段

(1)培训课程。课程在职业培训中具有核心地位,是职业教育培训的“心脏”。课程建设应满足劳务派遣人员提高技能的需要,与生产实践紧密相关。职业院校要与企业密切合作,将传统的教学计划与课程 “解构拆包”,根据职业与岗位具体要求,进行“重构建包”,制定出适合派遣员工培训需要的“培训包”(培训课程),从根本上保证培训目的的实现。

(2)培训师资。教师是实施职业培训的关键资源。培训师资应能够根据经济、技术发展,结合员工具体需要,掌握并运用现代培训理念和手段,成为学习资源的设计者和提供者、学习过程的咨询者和参谋、学习内容的导航者、学习绩效的评估者。

(3)培训对象。劳务派遣培训的对象为成人,而成人培训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人学习的特点。所以为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的效果,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分析成人学习特点,努力营造开放的、宽松的学习环境,正确引导派遣员工运用既有知识与经验去体会、掌握新知识与技能。

(4)实训条件。派遣员工培训的功能实现离不开良好的实训环境,这就需要职业院校动态关注实践教学条件,加大对实践教学设施与设备的投入,制定与岗位群、技能群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充分实现提升派遣员工技能的宗旨。

3.培训评估阶段

广义的培训评估,是指对培训实施全过程和效果的综合评价,但培训最终效果评价,是培训评估中最为重要的部分,目的在于使各方了解培训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后续培训的制定与实施等提供有力的支持。

培训效果评估,一般可按照“柯氏(kirpatrick)四层次模式”逐层递进进行,以帮助培训实施方发现培训目标及实施过程的不足及偏差,提高培训质量。

在效果评估的同时,还应进行培训成本效益分析,这是检验培训成果的有效途径,也对制定后续培训方案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刘春生,徐长发.职业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2]张小建.大力推进校企合作 加速培养高技能人才 开创职业培训新局面[R].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视频会议上的报告,2007-3-9.

派出所法制员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要尽快出台《会计委派法》,全面规范会计委派的法律操作及监管、保全事宜。在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可以统管统派会计工作外,应突出享有对会计人员行使人事调聘委派权等,以便财政部门有权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
在规定各单位负责人享有财务自中,还应突出必须尊重会计委派机构所派遣会计人员的意见;
应明确规定会计委派机构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之间存在着一种统管统派的关系;
而相反,政府更应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统管统派,以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遏制由会计行为所滋生的各种奢侈浪费及腐败行为,使会计改革及会计操作步入良性运作的轨道。

(二)、提高委派会计的素质。要提高委派会计自身的道德修养,单靠一朝一夕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日积月累,不断地学习和创新。扬善弃恶,明晰真伪,做恪守职业道德的典范和经济战线的卫士。相对于其他会计来说,统派会计立足点要高,把握的政策要准确,认识问题要透彻,工作作风要过硬,保证会计信息要客观真实、科学,要适应复杂多变的工作要求。委派会计是连接财政部门与被委派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其工作涉及税务、工商、银行、计划、统计、审计等各个部门。所以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处理好和委派单位的领导及同事之间的关系,还要协调好与相关单位之间方方面面的关系。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时代,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每一个人都应有优患意识和紧迫感,不断地学习、去适应,去变化,而不是原地不动。不但要学习经济,还要学习其它各方面的知识。主动地参与单位的管理,为领导当好参谋,在为委派单位服好务的同时,还要为财政部门负好责。作为委派会计,他不仅代表自己,而且代表广大财政干部的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人格魅力,使被委派单位从根本上尊重和信赖我们。

(三)、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为使委派会计有效行使其反映和监督职能,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在不影响单位法人按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有: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权限有: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重大财务收支项目;
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要使会计委派制顺利实施,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以构成会计委派制的运行机制。1、委派会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并根据各方反馈的信息及时更新。2、委派会计任用制度。对委派会计的任用,主要通过单位推荐、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候选人,进行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协调能力的考试考核,择优录取。对被录用人员在聘用期间签定合同,发放委派书,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一般为3~5年,以利于会计改革手段的落实和会计队伍的稳定。3、委派会计考核轮换制度。会计管理机构每年应对所有其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1~2次的考核,内容包括遵守会计制度、职业道德、工作业绩、业务技术水平、廉政等方面的情况。为促进委派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单位的会计负责人每3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换,一般的会计人员也应视情况进行轮岗。4、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制度。为彻底割断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在经济利益上的联系,确保其独立性,防止形成小集团利益,会计管理机构应将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纳入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经费由财政统管统划,差额拨款与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谁用人,谁拿钱”的原则向会计管理机构缴纳服务费。要确保委派会计人员整体工资水平的公平合理,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向委派会计发放与业绩挂钩的年终奖金。5、委派会计的定期培训制度。派往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上岗前都要经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专门培训,已经派驻单位的会计人员每年也要组织2~3次的培训活动,使会计人员在政治思想、能力水平、业务知识等方面不断更新,以跟上时代前进和经济发展的步伐。

(五)重视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调。实行会计委派制,说到底是强化对被委派单位的约束,相对地限制了被委派单位领导人使用资金的随意性,一些被委派单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难免产生这样那样的想法,甚至抱有抵触情绪,很容易与被委派会计人员产生矛盾。因此,为保证会计委派制工作顺利实施,就需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协调和指导,为会计委派制工作的发展营造一个祥和的环境。首先要支持和保护委派会计人员正确行使会计监督权利,制止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合法”报复,保证委派会计人员应有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再者,要组织协调好委派会计人员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促使他们为共同搞好单位的经济工作而密切配合。

派出所法制员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现实矛盾;
出路

一、会计委派制的现有矛盾

1.实行会计委派制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悖。一是与《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机构记账。”第二十九条又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依法不能行政处理的事项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这些规定都是法律赋予单位负责人的用人自,也就是说不是由他人统管统派的。二是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九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而实行会计委派制显然与此法中企业享有对会计机构、人员选择、任免的自由权不相符。

2.实行会计委派制与政企分开相矛盾。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都强调政企分开,一方面要求政府松绑、放权,还权于企业;
另一方面要把企业从政府附属地位中摆脱出来,使其成为真正拥有经营自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而企业自与经营权自然要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如果企业会计人员由政府进行统管统派,这实质上是通过行政干预,把企业的财务人员管理权从企业负责人手中独立出来,不仅是对企业自的侵犯与干预,而且还便于政府部门通过委派会计干预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实质上仍然把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不利于政府转变职能,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何况,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如股份(合作)制的普遍推广,必然会使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样也使政府委派会计面临新难题。

3.有可能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会计作为政府监管企业的代表,对企业的经济指标了如指掌,特别是总会计师掌握着企业重要的财务秘密,在目前有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就很难保证这些与企业利益关系不大的委派会计不会泄露企业经济秘密。同时,会计委派制要求企业信息相对于政府“全面公开化”,自然也就难保企业经济秘密不暴露于竞争对手面前。

4.会加重财政支出负担。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约有1200万人,这么庞大的会计队伍,都要通过政府委派,在实际操作中就算行的通,委派会计人员的“生计”由谁负责?如果按“谁委派,谁主管”的原则,由政府财政预算解决,这显然是较合理合法的选择,但鉴于目前市、县级财政资金紧缺的现实,将原本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的人员工资转嫁给各级财政,必然会增加财政人员经费支出负担,且不符合国家关于精减机构、减员增效这一重大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与要求。如果由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解决,这显然不符合会计统管统派的原则,必然会引起委派机构与派入单位的经济与人事纠纷,很难保证委派会计按政府委派机构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甚至会走向老路。

5.并非能在所有企业中推行。由于我国已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企业产权也已成多元化趋势,如何界定公有经济,在现行法规框架下尚不好操作。如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算不算是公有经济企业?如果算的话,对这类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可否行的通,是否会遭到董事会和外商的抵制。

6.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协调与平衡发展。时下,不少地方按“条块”试行会计委派制。如此一来,各部门仅从本系统的利益出发,对本系统的会计实行统管统派,势必会造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必然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协调与平衡发展。

7.不能保证会计人员履行其职能。本来,会计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一样,应该站在企业的角度,为企业出谋划策,而不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在企业。若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再也不是企业中的职员,这就必然会使会计人员的职能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

8.会削弱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力。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的利益不再与单位的利益挂钩,虽然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有所加强,但不可避免地使其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致使会计工作效率低,会计信息等资料不能及时地报告出来。同时,委派会计参与经营活动的范围必将进一步缩小,甚至沦为单位提供什么凭证就做什么账的记账员,使其完全丧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职能,会计委派制的初衷也将全部落空。

9.不利于管理和考核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管理与考核会计人员由委派机构负责,而会计人员则在派入单位工作,这样管理与考核会计人员全凭派入单位领导说了算。但在实际中,派入单位往往对所谓“听话”的会计人员打高分,而对那些坚持原则、不按派入单位领导意图去弄虚作假的会计人员则习惯于打低分,这就会使考核会计人员的依据人为性增大,不利于客观公正地考核会计人员的业绩,直接影响了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0.不利于解决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并与政府采购制度在管理上有重复现象。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物资采购、车辆保险、车辆修理等都集中在政府采购中心,这样各单位会计只能起到常规经费的核算作用,监督各单位是否违规操作的权限完全可以由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委派会计也就显得重复,而没有必要。

二、解决会计委派制现有矛盾的对策

1.区别对待,分步实施。首先在大、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应该根据单位财务业务状况或者单位内部机构分工情况与经济规模、性质而定。建议对于那些业务简单、内部机构分工少或经济规模小的小型企业暂不实行会计委派制,还是采用会计聘任制。(即在会计人员取得会计委派机构认可的岗位资格证书后,由用人单位到会计委派机构指定的人才交流市场上协商聘用。)而对那些财务业务量大、单位内部机构分工多或经济规模大的大、中型企业,以及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及其相关管理事宜。其次,待会计委派制试行2~3年后,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再对未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单位统一实行会计委派制;
不方便的地方,可实行“联片委派”或“多家委派”。

2.分类管理,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统管统派。鉴于目前各大、中型企业早已形成了主管会计领导下的“财务会计”与“业务会计”等分项负责制的管理模式,建议全国统一把大中型企业的会计人员细分为财务会计人员和管理会计人员两大类型。对其中履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职能的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统管统派,其会计人员的任免管理事宜都移交给会计委派机构全权负责;
而对履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会计人员则仍由各企业自行聘用管理,既可以促其主动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服务于企业,又可以减轻财政会计人员支出负担。

3.成立会计委派机构。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成立会计管理局,管理区域会计人员的应聘、委派事宜。具体是制定应聘、委派计划,办理与各单位申请聘用会计人员的协约书,约定会计人员工作范围、内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规划会计人员的培训、发展与预测供求情况,负责考核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认定会计人员的上岗资格、颁发相关证件等工作。操作时可采取两种方式实施。一种是已成立了会计委派机构的地方,由委派机构全权负责对大、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统管统派。另一种是暂未成立会计委派机构的地方,可委托财政部门办理对大、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统管统派事宜,待财政部门代管代派2~3年后,视条件成熟情况,再全权移交给成立的会计委派机构。

4.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法规。一方面要尽快出台《会计委派法》,全面规范会计委派的法律操作及监管、保全事宜。另一方面要尽快修改和完善与会计委派相抵触的法规。具体地讲,首先完善《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可以统管统派会计工作中,应突出享有对企业管理会计人员行使人事调聘委派权等,以便财政部门有权主管代派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
在规定各企业负责人享有财务自中,还应突出必须无条件接受会计委派机构所派遣的会计人员。其次完善《公司法》、《企业法》的有关款项。主要是修改这些法规中有关会计人事任免权的规定,对相关的会计职责、权限重新界定与划分,突出单位会计人员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可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会计委派机构实行统管统派。第三应在其他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会计委派机构与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之间存在着一种统管统派的关系;
并强调指出,实行政企分开,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而相反政府更应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统管统派,以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遏制由会计行为所滋生的各种奢侈浪费及腐败行为,使会计改革及会计操作步入良性运作的轨道。

5.明确会计职权,确保依法行政。委派会计人员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身份。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权限是,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
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算方案、分配方案;
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

派出所法制员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
国有资产;
监督

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监督力量弱化,信息虚假,财务收支混乱,使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理好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和完善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国许多省、市、地区相继在国有企业展开以会计委派制为主要形式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经过几年的国有企业的试点和总结,会计委派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引起了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1会计委派制内容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在现阶段,对国有企业进行会计委派,亦即是由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派驻会计人员,委派人员代表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的各项经营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他们的各种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均由委派机构按不同形式进行管理[1].从目前的国有独资、股份等企业的会计委派形式来看,主要有2种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模式:

1.1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这种委派方式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其对国有企业的绝对控股或控制地位,向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直接派出财务总监的一种管理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措施。委派对象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部门为财政或财政与国资局(国资公司)联合委派,财务总监以国有股东代表人身份进入监事会、向出资人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并列席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的工资、津贴及奖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

1.2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制

委派对象主要是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有的还包括出纳,委派部门是财政和主管部门,一般由政府发文,财政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动统筹实行统一管理。现在一般中小城市都采用这种方式向中、小型国有企业委派。

2会计委派制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实施及成效

2.1在对国有企业实施会计委派过程中,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是广大大中型国有企业集团的主要做法。

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采取向国有大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它的具体做法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财务总监通过公开招聘和考核来选择,财务总监进入公司董事会。并且还对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做了严格的要求,政治、业务素质俱全,还要具备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并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通过这种方式,完善了深圳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通过层层授权建立责任制度,解决国有资产“责任缺位”问题,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所有权,放开经营权,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改革要求,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财务总监制的主要成效是:财务总监在人事关系上、经济上独立于企业,具有独立性,能较好地服务于产权所有者,财务总监根据授权能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其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过程,这种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督,并寓于管理和服务中,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使得出资人的财务监督更加及时有效,并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不影响到企业按照现行《会计法》、《公司法》自主经营,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2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委派会计负责人,这一方式在全国试行范围较广,这里以湖北的做法为例。

湖北对国有企业委派的会计人员主要是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还包括出纳。委派部门主要为财政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体制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方法,并对委派人员的晋升,工作调动,考核等实施统一的管理。据统计荆门市2001年1-8月,通过委派会计审核不合理开支690份,金额108.4万元,审核不合理预算支出560余万元,抵制“三乱”380多次,金额63.6万元。湖北松滋市一灯泡厂委派人员查出销售科71万元的体外循环资金,其中31万被个人挪用[4].主要成效是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独立,稳定了会计队伍,会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有所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增强了会计人员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对维护财经纪律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委派单位领导遵守财经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向企业乱收乱摊派行为得到遏制。

3会计委派制在实行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面不同形式的会计委派制的实践都可以从不同的方面验证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但通过比较与实践过程的分析,也出现了很多不足与需要完善的地方。

3.1思想认识不统一

(l)对实行会计委派制,很多地方有抵触情绪。一旦会计委派制全面推开,已经从原有体制缺陷中获利的阶层必定会设置种种障碍,维护其已经获得的不正当利益,阻碍会计委派制的实行。(2)对委派会计的性质认识不清,有些单位把会计委派制当作政府的一种纯粹干预。

3.2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不规范

(l)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会计委派制的依据不足。(2)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近几年,各地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有的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有的规定对所有的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统管统派,制度五花八门,难以进行宏观的统一管理。(3)委派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有的是会计局,有的是财政部门,还有的是由几个部门联合管理,甚至成立临时小组等。(4)委派人员的职责范围缺乏统一规定。第五,委派人员的考核制度、管理制度有待规范。

3.3酉己套措施滞后

(l)委派人员的身份定位不明确。(2)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待遇悬而未决。各个地方发放制度不统一,影响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委派人员的素质函待加强,合格的委派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素质,要通晓国家政策和法规,掌握会计和审计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工艺流程。但是现有的委派人员对于上述知识的掌握参差不齐,需要加强委派人员的后续教育

4完善会计委派制若干看法

4.1加强对会计委派制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对会计委派制的重视程度

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是经济和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仅靠财政部门的努力并不能创造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条件,诸如有关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许多立法问题,部门之间权力划分与协调配合问题,委派会计的地位及待遇问题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引起各级领导,尤其是高层领导人的充分重视,既要解决宏观的协调问题,又要解决具体单位领导的支持与配合问题。

4.2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

(1)要修订与之相关的《公司法》、《企业法》等财经法规,对有关职责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明确会计职权,明确委派会计人员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身份。

(2)《会计法》要明确允许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灵活多样,切实可行的会计管理模式。在财经法规中突出会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实行政企分开,政府更应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统管统派,以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遏制由会计行为所滋生的各种奢侈浪费及腐败行为,使会计改革及会计操作步入良性运作的轨道。

4.3加强对委派会计的管理、明确会计职权,确保依法成立委派会计的专门管理机构

目前对委派会计的管理,各试点地区基本上处于各行其是的状态,或管理混乱,或管理失控。究其原因,除了缺乏管理经验外,没有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是重要原因之一。建议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成立会计管理局,管理区域会计人员的应聘、委派事宜。具体是制定应聘、委派计划,办理与各单位申请聘用会计人员的协约书,约定会计人员工作范围、内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规划会计人员的培训、发展与预测供求情况,负责考核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认定会计人员的上岗资格、颁发相关证件等工作。

4.4健立健全委派会计再监督制度,尤其是加强社会监督机制

会计委派制这种全新的会计管理模式,不失为解决目前会计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的有效举措,但不是医治会计信息失真的灵丹妙药,因此要加强会计监督体制的建设。

(1)加强会计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要尽快加大国家监督的力度,严惩违法者,同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使社会监督真正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警察”。

(2)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人员的工作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形成对会计人员可靠利益保障机制,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监督积极性。

5结论

会计委派制在现阶段是规范我国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秩序的有效手段,是改革旧的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一个有效的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会计监督体系。从而从根本上克服以往会计管理体制中的种种弊病,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改善我国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大面积失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应该大力推行会计委派制,虽然在试行过程中有许多不足之处,但经过不断地探索与完善,相信会计委派制在现阶段在改善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黄晓清。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研究——会计委派制理论与实践[J].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6

[2]黄宜荣。对会计委派制若干问题的认识和思考[J].农电管理,2003,(6)。

[3]王殿龙。会计委派制理论与实务[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2.

[4]曹敏,范淑芳。对会计委派制的探讨[J].内蒙古财会,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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