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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申请书【五篇】

时间:2023-07-06 18:25:05 申请书 来源:网友投稿

1、肇事司机(被保险人)需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2、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索赔申请书【五篇】,供大家参考。

保险索赔申请书【五篇】

保险索赔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车险理赔流程

    1、 肇事司机(被保险人)需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

    2、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时,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

    4、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⑴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⑵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⑶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⑷赔款收据。

    根据不同的事故性质还需要以下资料:

    a、火灾事故:

    ⑸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证明;

    b、自然灾害:

    ⑹气象部门证明或灾害报道剪报;

    c、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需

    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法院处理需

    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⑼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d、财产损失需

    ⑽车辆修理、施救费发票;

    ⑾车辆损失相片;

    ⑿财物损失清单;

    ⒀财物损失修理、施救费发票;

    ⒁财物损失相片;

    二、寿险理赔流程

    1、 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报案的途径不一样。

    ①所有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均需先通过营销部再传递至公司理赔部。

    ②申请除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类保险金,可通过办事处或直接到理赔部报案。

    2、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索赔时应提供的资料不一样(一般要求提供有关证件之原件)。

    ①死亡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身故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被保险人户口本,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

    ②伤残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伤残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法医鉴定书,住院门诊病历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

    ③医疗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医疗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住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收据,保险单及最后一期收据。

    三、健康医疗险理赔流程

    1、 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办理理赔时所需手续:

    (1)医学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2)医疗费原始收据;

    (3)费用清单及结算明细;

    (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四、意外伤害险理赔流程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住院医疗保险需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

    (1)医学诊断证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3)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

保险索赔申请书范文第2篇

    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时,保险公司除派出技术人员查勘出险现场、核定保险责任和损失外,还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保险单、企业资产负债表、损失清单、发票以及相关的帐目、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权威的、社会公认的有关单位、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在此基础上,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

    投保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当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收货人或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10天内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或者10天后发现保险货物受损的,保险人均不予以受理。对于提货不着的货物,可以从承运部门宣布提货不着之时计算申请期限。至于具体检验的时间,则不受10天申请期限的限制。特别是对于批量大或较精密货物的检验应该给被保险人以安排劳力、筹集工具、聘请工程技术人员等的准备时间,以利于定责准确、定损合理。收货人或被保险人索赔时,应特别注意提供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此外,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保险船舶受损后,被保险人如何获得赔偿?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报案后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保险船舶受损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如何索赔?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1、对由第三方责任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方索赔。如果遇到第三方不予支付的情况,被保险人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2、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双方必须签具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将向第三方的求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款。

    家财险出险以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索赔申请书范文第3篇

    客户为什么会感到理赔难?

    第一,人们对保险知识,尤其理赔基本知识了解甚少,投保后一旦出险,对如何索赔不知所措。

    第二,客户提出理赔申请时,通常须要提供多种单证,如:申请意外医疗赔付时,须提供医疗收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医药处方底单、意外事故证明、身份证、此外还须填写理赔申请书、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在这些单证中一部分需要医院、公安等部门的开具,这些单证有时不容易收集齐全,此外保险公司也需要到医院、公安等部门核实一些情况,由于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这些部门有向保险公司提供核实情况的义务,因此很难得到这些部门的较好地配合,这样往往影响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让客户产生理赔难的感觉。

    第三,由于一些客户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或不在保险期间内,以及客户投保前已经患病或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原因,他们的理赔申请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这类理赔案件,特别其中一些有纠纷的理赔案件,容易引起媒体及社会的关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们感觉理赔难的问题。

    第四,同办理其它金融行业的手续相比,办理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客户从发生保险事故提出索赔申请到理赔案件审理完毕,少则2-3日,多则十几日,甚至更长,加上索赔单证在传递过程中不及时、客户或受托人留下的联系方式不正确、对理赔人员要求反馈的信息不及时、受托人送达理赔款项不迅速以及事故核实难度大等原因,导致办理理赔的整个过程时间较长,这更加增加了客户理赔难的感觉。

    最后,客户在与理赔人员交往过程中,由于个别理赔人员服务意识较差,服务态度不好,也容易让客户产生理赔难的感觉。

    关于理赔难的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

    第一、客户在投保前应注意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注意其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款项的了解。避免出险后自己理解保险保障的范围和合同规定的保险保障的责任存在出入。

    第二、业务人员应加强对条款的学习,深刻地理解条款的有关内容,展业时业务人员应尽量精确无误地介绍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有关内容。避免出险后由于自己解释不精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业务人员做好初级核保工作,避免不符合承保条件或有带有逆选择的人群通过自己投保。

    第四、客户一旦出险,相关权利人或业务人员应及时向理赔部门报案,并注意了解一些理赔知识,尽快协助客户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如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理赔部门取得联系,获得支持。

    第五、申请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应认真填写,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特别报案时或申请书中的联系方式应告知正确,确保理赔人员并能与相关人员联系上。

    第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理赔人员需要客户或业务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客户或业务人员应及时与理赔人员进行反馈。

    第七、如业务人员受客户委托领取保险金,业务人员应及时送达客户手中,避免保险金留在自己手上较长,而导致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保险索赔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工程项目;
保函管理;
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项目中的保函是依法设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义务保证的担保合同。其中包括被保证人需履行的承诺、债务、补偿,以及受益人权益规定等,是工程投标和承包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保函的形式与种类多样,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投标保函与质量保函等都是较为常见的形式。并且,其独立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基础合同,一经开出便不得在有效期内撤销,可以有效保证保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基础交易的顺利完成。本文从一则国际工程相关案例出发,重点介绍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将有助于我国承包商规避国际项目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13年,作为分包商的甲公司承建了D国乙公司的监狱项目。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甲公司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为索款方便,保函通过中国银行转开至D国的当地银行。2013年年底,D国劳工部针对非法入境人员,由收容制度更替为遣返制度,因此原定的监狱数量剧减,从而导致该项目被终止。

截止到项目终止,甲公司共收到乙公司约720万美元的工程预付款。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已完成实施项目认可产值约为280万美元。所以在工程合同被迫终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立即返还剩余款额,约为440万美元。否则,乙公司将采取没收预付款保函索兑的行为。并且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需签订书面协议来放弃索赔,包括之前履行其他合同约100万美元的部分索赔,并将此作为退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条件。然而甲公司认为,项目部工作进度缓慢是由于预付款支付后而造成,并且在项目终止的时候,乙公司仍然未结清预付款的全部款额。另外,乙公司对甲公司的280万美元认可产值,也只是实际完成项目中的一部分,甲公司已完成却未得到认可的还有约210万美元产值。基于以上情况,甲公司提出延期预付款保函,甲乙双方可以先通过协商来解决合同索赔的争议。

然而,乙公司并不接受甲公司的提议,且明确表示,假如甲公司坚持要求额外产值索赔,那么甲公司在退回多余的预付款后,双方可按照签订的合同各自进行索赔。同时,如果甲公司规定在三天的谈判期限内没有将剩余440万美元的预付款退还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向银行提出保函索兑。由于乙公司同时持有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且只给出三天谈判时间,并且甲公司考虑到,可能对于本公司的金融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最终,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甲公司现行退还剩余预付款,然后双方再解决合同争议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就是我国承包商在海外承保工程项目过程中,因保函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而导致纠纷发生的情况。具体而言,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保函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可抗力潜在风险

国际工程项目保函管理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由担保方与反担保方控制而造成受规则约束的营业活动中断的一切外在原因,既包括由火灾、地震与洪水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保函风险,也包括由暴乱、战争、政府法制不健全、政治事件、政权更迭和强烈排外行为等引起的无法继续履约风险。而不可抗力条款在法律上属于免责条款,在我国企业承包国际工程项目中,部分国家为保护本国经济与产业的发展,会进行一定的政策干预,从而造成国际工程无法按计划进行,引发保函业务中断的不可抗力风险,本案例中提到的D国制度变更,就是企业海外工程项目保函管理中,不可抗力风险的体现。在我国甲公司承建D国监狱项目开展了近1年时,D国劳工部对非法入境人员的制度进行了变更,即由收容变为遣返,造成甲公司原定在当地承建的监狱数量大幅缩减,进而导致了该项目被迫终止,而由D国政策变更引发的巨大不可抗力风险,只能由承包商甲公司承担。

(二)不合理的索赔风险

见索即付保函下,担保银行对受益人承担着绝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责任。受益人只要向担保银行提出索款要求,担保银行需立即付款,不可以基础交易合同存在纠纷等原因拒绝付款。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并未对不当索赔和欺诈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认定,由此国际工程实务操作中时常会发生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对保函的不当索赔与索兑情况。例如,本案例中的D国监狱工程项目由于政府政策变动的不可抗力因素而被迫停建,随后受益人乙公司根据保函的付款请求权,要求甲公司马上返还工程建设的剩余预付款,该要求并不合理。并且,乙公司对已建成和实施项目的280万美元产值认可额,以及要求退还的440万美元剩余预付款,仅由乙方进行了单方面的估值,与甲公司的认可值存在一定差距。此外,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签订放弃索赔的书面协议,并将之前履行其他合同约100万美元的部分索赔,作为退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条件。这种要求即是受益人利用保函威胁,向申请人施压的“合法欺诈”手段,加剧了甲公司的不合理索赔风险。

(三)合同条款争议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际工程项目市场竞争的日渐加剧,承包商的利润空间日渐缩窄。为了承接更多国际工程项目,部分承包商便仅对承建合同进行粗略浏览,或盲目签订项目合同,忽视合同中对于细节处理的条款内容。例如,在签订保函合同时,不考虑赔付时间要求,造成在后来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与受益人之间时常出现合同条款争议与纠纷风险,进而导致承包商丧失纠纷的协商与解决机会;
或者不考虑合同中对自身违约行为的相关细节规定,导致合同签订后带来了一系列违约行为风险。本案例中,在商签D国的监狱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甲公司便因事先未对保函合同内容进行细致核查、审阅,而导致在项目被迫停止后,不得不承担与乙公司关于合同条款的争议与纠纷风险,其中包括对已完成监狱建设项目的产值认定存在争议纠纷,以及对监狱工程项目剩余预付款退还时间的争议产生的纠纷。

(四)保函申请人权益风险

本案例中包括的履约与预付款保函均为间接独立保函,其中甲公司为保函的申请人,乙公司为受益人,甲、乙公司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形成了基础合同关系,且中国银行作为反担保指示行向D国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乙公司在项目停止后向当地银行提出的预付款索兑,符合保函的索赔要求,因此D国银行应直接向乙公司付款,而由于中国银行向当地银行开具了反担保保函,所以,中国银行需对D国银行进行相应赔付,且此赔付金需根据与甲公司签订的反补偿协议,由甲公司进行补偿。这种保函结构复杂、涉及合同数量众多的国际工程项目,为保函申请人带来了一定权益风险。另外,由于保函和合同项下的权益分属于不同法律体系和解决机制,所以发生纠纷后,甲公司虽然有权争取合同项下的合理索赔,但合同索赔与保函争端的对冲,以及乙公司手握着两个保函,致使甲方不得不先退还剩余预付款,再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

三、几点启示

(一)调查与审核当事人资信状况

由于实施开立保函是源于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委托关系,所以进行保函赔付的实质,其实是担保人与受益人的独立担保关系,所以三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成为保函开立前期风险的决定因素之一。基于基础合同关系,除了申请人与受益人应严格审查双方彼此的资质,把控基础合同中的条款,结合当地国情和国家政策,谨慎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利润与风险外,同时担保人应对申请人与受益人资质进行审核,主要评估申请人的公司是否具有合法对外经营权,并且具备偿还能力和良好资信度;
担保人进行对受益人的资质审查时,则应关注受益人所在国的家政策与时事态势。根据实际情况,担保人及时提供补充情况说明与承诺函,明确因国家政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申请人或受益人承担。

(二)明确当事人基础合同权责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双方都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来解决争端,其核心问题是混淆了基础合同索赔与保函索赔,导致双方一开始产生了冲突。虽然保函关系是在基础合同上而建立,但是在解决基础交易关系与保函关系中的争端时,却分别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解决机制。因此对开设国际工程项目的企业提议,申请人在开立保函前应先与受益人,明确基础合同关系中的权责,了解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将风险落实为详尽的具体合同价款,通过完善和规范基础合同条款来尽可能规避风险。同时,申请人在保函保函条款中,尽量不采用见索即付字样,并且预留受益人索兑和银行付款的时间间隔,为自己留有充足的谈判时间,而不是如案例中所示,甲公司迫于乙公司索兑的压力,最终选择退让来解决争议。

(三)与本国银行保持及时的沟通

国际工程项目中,通常会由申请人当地银行作为反担保,即转开保函给受益人的所在地银行。申请人在开立保函后,应与本国银行保持及时的沟通,了解国外转开行与工程所在国的信息与情况。在选择国外转开行时,优先考虑与本国银行有过合作且信用评级较高的银行,一定程度上削减银行的风险。由于银行所掌握的国外市场和金融环境资讯较为全面,通过银行的信息渠道,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动态,及时预估判断合同与保函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此外当申请人遭遇恶意索赔,与本国银行沟通后能够以正当理由拒付,为申请人和受益人进一步协商调解争取期限。

(四)建立国际工程风险保障制度

跨国承包通常具有投入大、工期长、回报晚的特点,而且工程项目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常见的外部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经济危机以及政策制度改革等。而当承包商由于外部原因产生巨大损失时,往往只能自行承担,基于这种情况,国家应建立风险保障制度,为企业的国际工程提供保障与赔偿,促进国际工程的发展。同时,政府还应给予本国国际工程承包商税收减免和财政拨款的支持,以提高我国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国家政策性保险机构更要增加开设相应的保险服务,为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提供境外业务的风险保障,或者通过与承包商签署的承保合同,获取我国承包商的代位求偿权,在发生风险后可与外方交涉,利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企业一定的获取经济损失赔偿。

保险索赔申请书范文第5篇

尊敬的仲裁合议庭诸位仲裁员阁下:

作为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经认真研究全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本人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交纳保险费依特别约定未生效,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即使退一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成立,由于货损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货损保险赔偿责任。即便再退一百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有效且货损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于卸货时申请人明显的过失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兹阐述如下意见,敬请贵仲裁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基本事实:

2月12日,申请人向保险人索赔人民币315万元。保险人要求其提供:航海日志、气象证明、船舶检测(适航性)证明及船籍、航东证明、商检证明、货方代表的验货操作规程及出厂质检证明和货运清单;
装货前的验仓证明、卸货前的验罐证明、装船验货证明。但申请人一直未予答复。

二、涉案保险合同因申请人未及时交纳保险费未生效,依双方特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申请人辩称:其是将现金交给保险人的经办人,经办人何时将保费交给保险人是其内部问题。我们认为:依据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之民事举证规则(《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申请人负有证明其于何时何地将保费交付给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人作为国营大企业,预支近万元的保费,必有一整套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需经经办人、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经理,会计和出纳审批和签批,才可能预支保费现金,因此其财务档案必有存档。根据举证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敬请仲裁庭责令申请人提交该财务原始记录,否则应直接认定被申请人的证据。

三、在不影响前述第二点抗辩的前提下,退一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已生效,由于货损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货损保险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谓“暴风”。

其次,本案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是列明风险,申请人负有证明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为《国内水路、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无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均属列明风险(与国际海上货运险中的一切险(非列明风险)明显不同,一切险项下,保险人承担因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风险,因而证明货损原因的举证责任归保险人)。据此,申请人欲索赔必须举证证明货损是由于“暴风”造成。然而即便申请人证明载货船在航行途中曾遇到最大8级阵风,8级风仅是“大风”,远非“暴风”(9级为烈风;
10级为狂风;
11级才是暴风(附件10)。

再次,即便证明遇“暴风”依据保险近因原则,唯有近因是暴风直接造成的货损保险人才应负责赔偿。

船舶遇8级大风根本不可能将舱顶部阀门吹松动。载货船共有12个截止阀,在受风力最大的船艏1/4船长区的阀门均未损坏,而左5号舱所受风力明显小于前者,因此不可能因遇8级风而吹坏阀门;
况且根据该船途中所遇的最大风力仅可能是6-7级这一事实,因风吹坏阀门更不可能!大通保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SIC-03073号《损因鉴定》认定:进海水的原因是船方未按规定操作,在用牛油、石棉丝封缝隙时没封好或没拧紧压紧螺丝(证据6)。此种船方操作失误造成的货损并非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而是属于“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系保险除外责任。

此外,本案的情形实质上与“暴风”无关。保险单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明确规定: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由此推论,若仅保基本险,则由于液体货物因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肯定不在承保之列;
如果投保综合险则因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问题是本案并不存在液体渗漏损失,而是由于海水进入船舱导致货损,且封口损坏既非受震动、碰撞或挤压所致,也非所谓“暴风”吹坏,根本不属于列明风险。本案阀门封口进海水纯属于船方过失所致,即在用牛油、石棉丝封缝隙时没封好或没拧紧压紧螺丝。

四、在不影响前述第二第三点抗辩的前提下,退一百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已生效,假定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因申请人的过失所致的扩大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装货前未按与船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之规定(证据3)派员或委托商检进行装船前验舱,是导致本案货损的重要原因。如果申请人事先进行了验舱,左5号阀门存在的问题本应及时发现,也就不会有本案事故的发生。

五、申请人迄今未履行相关法律及保险条款第11条约定的索赔举证义务

其次,依据本案保单条款第11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即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运单、发货单、货运记录,交接验收纪录鉴定书,检验报告等必要索赔单证(证据1)。本案申请人(即收货人)和发货人为同一单位(由运费发票和运输合同明显可证实),货物装、卸检验报告均由申请人自己提供,并无任何第三方证明。申请人迄今未提供装船前的取样样品和卸船时的取样样品,导致保险人对货物品质和货损情况无法认定。如前所述,本案申请人投保的综合险是一种列明风险,亦即,申请人进行保险索赔的前提是举证证明发生了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申请人迄今未举证证明本案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损。

申请人未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
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所谓“暴风”,也未证明货损系由于“暴风”所致;
申请人未举证证明货损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
申请人未举证证明阀门损坏系由于“暴风”所致,反之公估货物损因鉴定已证实是由于船方未按规定操作,牛油及石棉丝封缝隙夫失造成;

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4年平7月27日

附:证据目录

证据1:《第B00303001388号保险单》

证据2:《申请人交付保费的证明》

证据3:《运输合同》

证据4:《关于二辛脂出现质量问题的确认书》

证据5:《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摘录》

证据6:《第SIC-03073号二辛脂运输受损案的损因鉴定》

证据7:《GB6680-86《液体化工产吕采样通则》2.3.2船舱采样》

证据8:《第537号检验报告》

证据9:《风浪实况证明》

附件10:《风力等级标准》(蒲福风级表)

附件11:《双方交接单》

附件12:《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风力等级标准(蒲福风级表)

风力级数 名称 (风速)米/秒 公里/小时 节 浪高 波

0 静风 0-0.2 < 1 < 1

1 软风 0.3-1.5 1-5 1-3 0.1-0.1 微波

3 微风 3.4-5.4 12-19 7-10 0.6-1.0 小波

4 和风 5.5-7.9 20-28 11-16 1.0-1.5 轻浪

9 烈风 20.8-24.4 75-88 41-47 7.0-9.0 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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