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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民政所低保工作【五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20 14:45:04 工作要点 来源:网友投稿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1篇第二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民政所低保工作【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所低保工作【五篇】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1篇

第二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基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建议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四)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六)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纪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和出具伪证的单位;

(七)协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

(八)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告本级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预、决算方案;

(九)负责全市的社会救助计算机网络管理;

(十)负责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政策和工作要求,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告本级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预、决算方案;

(三)负责对保障资格的审批和注销;

(四)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研究解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和出具伪证的单位;

(七)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

(八)负责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算机网络的建立、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调研、统计;

(九)组织、协调、指导辖区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十)负责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负责定期向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汇报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情

况。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照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要求,编制工作计划,搞好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负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

(三)负责对保障资格认定或注销的调查摸底和审核上报;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负责保障工作档案、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统计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七)为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八)负责定期向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汇报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接受辖时民机活保障金的申请,并对申请者的家庭成员、收入、生活困难程度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核算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按要求张榜公布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额,接受群众监督;

(三)负责按时发放保障款物;

(四)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审查;

(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保障对象变化情况;

第八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必要的办公经费;

(二)统计、物价部门提供当地消费水平变化情况,提出保障标准建议;

(三)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人事部门负责提供下岗人员、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收入变化情况;

(五)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供电等部门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工作。

第九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中央、省、市级财政拨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助。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县(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及其它劳动收入;

(二)继承和赠与、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三)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遗属补助金;

(四)瞻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

优抚对象按照规定应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收入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应当按其应得收入计算:

(一)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离退休费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低于该标准的,按应得收入计算;

(二)职工遗属以及其他应当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补助的人员,其收入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三)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由户籍所在地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四)在就业年龄内,因病、因残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出具市卫生部门指定医院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其实际收入,确定保障数额;

(五)有瞻养、扶(抚)养能力的,以法律判决的法律文书或有关部门调解确定的应付标准计算;
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瞻养费按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瞻养人数计算;
扶养费、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扶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法定瞻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瞻养、扶(抚)养费;

(六)法定被赡养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法定瞻养人是独生子女的,可与被瞻养人合并计算保障标准。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有关部门提供工作的;

(二)违反《*省计划生育条例》未被处理的;

(三)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如拥有移动电话、摩托车、饲养高级宠物、自行购买商品房等,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没有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委托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过复核后,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发给统一印制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城镇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批准其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开、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和审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
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者居委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第二十二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委会告知县(市)区民政部门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的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迁出和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变更手续。在本县(市)区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跨区(市)县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同时,保障对象还要凭迁出地的证明到迁入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尚未建立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的新建小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由当地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代管。符合保障条件的人户分离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审查办理,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停发或减发本人当月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审查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七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追回冒领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并视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对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

(一)对城镇困难居民的摸底调查;

(二)在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对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等抽样调查;

(三)对保障对象的登记、审查、核实,保障金发放、管理等;

(四)表、册、证、卡的印制、档案管理及宣传费用;

(五)工作机构建设(包括电脑网络管理)及人员培训等。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2篇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
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
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
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
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
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
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
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
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
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
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
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
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
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
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
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
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3篇

一、建立健全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县财政局站在“实践****”重要思想,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为民办实事,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此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x、副局长**x任副组长,预算股长为成员,社保股长为专干的为民办实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副局长**x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切实加强对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领导,局长、书记**x对“低保配套资金”工作负总责,指导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协调各方面关系;
分管副局长**x负责督查,预算股、社保股负责低保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等具体操作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由预算股长**x负责低保资金的年初预算和后期追加工作,社保股长负责经办低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等各项具体日常工作。县财政局为民办实事领导小组在为民办实事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的困难和矛盾,为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员保证,使为民办实事的整个工作得到顺利进行。

二、千方百计筹资,确保资金落实

我县是一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以农业生产为主,工业发展滞后,财源不足,财政十分困难,财政还是主要依靠上级补助型的财政,多年来以确保工资发放、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为目标,为切实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为民办8件实事所需资金,做好“低保资金”配套工作,县财政局坚持以人为本,把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放在财政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财政局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千方百计压缩其他项目支出,将“低保”配套资金在年初打入财政预算,并按照为民办实事规定的要求,及时足额追加“低保”配套资金,保证我县“低保”配套资金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数上再增长**%,为顺利完成上级规定我县的为民办8件实事任务提供了财力上的保证。县财政局在千方百计挤资金,确保“低保”配套资金到位的同时,局领导督促,相关股室精心操作,齐心协力抓落实,根据上级要求,县财政在年初财政预算已安排“低保”配套资金**万元情况下,于~年x月**日又追加安排了“低保”配套资金**万元,全年共计安排“低保”配套资金**万元,比上年增长**%。为使“低保”配套资金尽快发挥其作用,帮助困难群众、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县财政局按照“低保”资金的需求,陆续及时拨付低保资金,并在~年x月30日将“低保”配套的**万元资金全额拨付到位,全面完成了“低保”配套资金任务。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4篇

第二条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者拒绝核查的;

(三)吸毒、、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发证等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等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负责筹集;
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额度由省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所需资金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元。

第七条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第八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包括: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劳务收入等各种劳动收入;

(二)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三)租金收入;

(四)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

(五)其他个人收入。

实物收入按照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应当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平均计算,但违法收养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人口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奖学金;

(二)转业费、复员费;

(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慰问款物;

(四)医疗救助费、丧葬费;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户公布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实际收入证明材料等,报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

(三)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对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者签署意见,编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四)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批准当月起享受,并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邮局。

第十二条已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户口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迁移的,应当到原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市、县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注销手续;
需要重新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迁入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每一年核查一次;
其他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或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提高、降低其保障金数额或终止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终止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注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管理。

第十五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5篇

作为自治州民政局党组书记,我深感这一责任的重大,因为民政局是老百姓的“组织部”,是弱势群体的娘家人。更重要的是民政局人称"小财政",每年掌管着低保金、救灾款及其他专项资金几千万元,同时作为民政人,我们的职责就是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认真贯彻纪检部门的各项廉政措施,是我的神圣职责。几年来,我们民政局党组紧密结合克州的实际和现状,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夯实基础、标本兼治、健全制度、强化责任上下功夫,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责任制,与民政业务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始终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检查、监督作为我工作的一条主线。正因为我们党组一班人及全局干部的共同努力,使民政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都收到了好的效果,城市低保工作日益得到规范,专项资金管理逐步完善,树立了良好的民政形象。我局先后被州党委、政府、纪检委评为“先进集体”、“自治州级文明单位”、“纪检工作先进单位”、“扶贫工作先进单位”、“纠风工作先进单位”、“提案答复先进单位”、“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双拥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特别是2003年严肃查处阿图什市低保违规事件后,受到自治区民政厅在全疆通报表彰并要求各地学习克州的务实作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也得到自治区民政厅的充分肯定。

一、低保资金及专项资金的概况:

1、低保资金:截止9月份,共下拨各县市低保资金1027万元,全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8455户、20636人,其中:阿图什市6227人,340万元,阿克陶县5921人265万元,乌恰县6398人,284万元,阿合奇县1991人,130万元,种羊场99人,8万元。人均月保障补助66.6元。

2、救灾救济资金:截止9月份共下拨270万元,(只到位春荒款夏荒款,冬令款年底到位后下拨)。

3、星光计划项目资金:2004年第三批星光计划项目资金共到位130万元,已全部下拨县市,其中:阿克陶县45万元,乌恰县45万元,阿合奇县40万元。

二、低保及专项资金管理中的现状和困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星光计划、救灾救济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作为民政部门具体管理和操作难度大、困难多,特别是克州经济滞后,困难人口居多,地方配套资金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就更加大了各方面的难度。在低保工作中具体表现在“五多”、“四不到位”、“三难”、“两关系”、“一不满意”即:“五四三二一”。

五多:一是在办理低保中得不到满足的挨骂多;
二是工作人员走街串户吃苦多;
三是低保户之间明察暗访相互攀比多;
四是工作人员受到领导和群众的批评多;
五是一线操作人员怨气多。

四不到位:州县两级和街道办、居委会一是人员编制不到位;
二是人头经费不到位(低保人均5元落实不了);
三是基础设施不到位(街道办、居委会无办公场所,无相应设备);
四是工资报酬不到位(基层一些聘请人员工资无保障)。

三难:要求低保人员每周、每月、每季入户三查六对,交通工具有限,下去难;
各种关系的干扰把关难;
做了工作群众理解难。

两种关系:一是来自亲戚朋友的人情关系;
二是来自于各级领导的打招呼,批条关系。

一个不满意:就是做了大量工作,往往得不到领导认可和群众的理解。

三、管理对策及措施

1、党组重视是关键。针对低保及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来自于各方面的阻力和困难,民政局党组一班人近两年先后五次专题研究,十多次召开协调听证会,几十次深入县市、街道、居委会调研。仅2003年度对阿图什市低保入户调查就达80余天,先后发了三个文件,出了八期信息通报,给区民政厅、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纪检委两次专题上报低保工作情况;
抽查低保户3755户,11202人,查看档案7510户,22405人,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432户870人进行了停发或减发,仅去年就节约资金63万元。对阿图什市110名退伍军人发放低保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对其中20人不符合规定而享受的全部予以清退纠正,追回违规发放低保金10881元。今年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哈拉峻乡原副乡长依沙白克,在管理低保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不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等都纳入了低保,经核实,共领取低保金23450元。劳动就业农场三名工作人员,有工资也领取低保金,共领取低保金3915元。发现这一情况后,我们立即召集局领导班子成员召开碰头会商讨处理办法并要求阿图什市民政局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纪检部门通报情况,严肃处理,及时挽回损失。

对上述违规情况在全州进行了通报,并就此情况及整改措施一并报民政厅,厅党组专题下文决定在全疆各地州通报表彰同时要求各地学习克州低保工作中的务实作风,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

在此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30余项,其中包括《社会福利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克州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领导干部离任经济审计制度》、《星光计划管理办法》、《民政部门政务财务公开办法》、《业务科室量化细化管理办法》等。

2、宣传舆论是基础。宣传舆论是做好低保和其他工作的最关键一环,也是最基础性的工作。城市居民和低保户不了解低保政策,不知道申领程序,对其他专项资金,如救灾款的领取、发放程序、渠道、救助对象,对星光计划项目的使用范围和来源渠道,对农村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范围不掌握、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影响自己的生活,而且无法协助民政部门进行监督。

同时城市贫困人口纳入低保问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为使低保工作更加透明,让每一个群众了解低保政策,杜绝申领过程中的优亲厚友、凭条子、靠关系等非正常现象。2003年以来,我局先后采取多项措施,连续两年在全州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低保政策,让群众了解、理解、监督低保工作。

一是在《克孜勒苏报》、克州广播、电视上用汉、维、柯三种文字公开刊登、播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公开所有民政业务的办事程序和法律法规依据并公开做出承诺。

二是印刷民汉两种文字宣传材料42300份,其中:《<实施低保条例>办法》民文250000份,汉文10000份,低保申领程序民汉各5000份,其他宣传材料2300份。分别发放到州、县、乡有关民政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手中,使大家了解了低保政策,掌握星光项目,救灾对象及各种程序及范围。

三是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录制录音带,出动宣传车,在城区、社区居委会、乡镇(场)办公场所设立低保及其他项目咨询台等,向广大群众耐心宣传、解释相关政策。

四是通过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进行宣传培训。去年以来在三县一市举办低保等各类培训、学习班12期,参训人员600余人次。

五是加强部门协调。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是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低保宣传工作的重要部分。今年我们主动与财政、公安、经贸、工会、劳动、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主动邀请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捂、不护,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为低保及其他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保证,加大了宣传力度。

3、加强监督是保证。自治州低保工作起步晚,底子薄,包括工作人员素质,办公设施的改善都与所要开展的工作不相适应,那么在现在的基础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从源头治理为重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认真规范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和“一支笔”签批。规定凡开支在3000元以下的资金由民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决定,3000元以上资金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是分管领导定期向党组通报专项资金使用流动情况,使大家都知道专项资金的来源去向,使用效果等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主要领导、纪检组领导、纪检专干、会计人员定期下县(市)亲自了解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有挪用、截留、非专款专用现象。如阿图什市星光计划项目资金两期投入120万元,按星光项目要求最少80%用于老年活动等场所设施,经民政局联合执法检查后发现,所占项目使用面积未达到80%的要求,责成市局限期调整了所占去的活动办公场所。

四是要求县市局的主要领导定期向州局汇报低保资金、救灾救济款物、星光项目、募办福利基金以及优抚安置在乡老复转军人补助金等使用及流程情况。

五是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全面普查和重点抽查,基层自查和机关指导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有效杜绝了截留、挪用、抵扣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六是在民政系统全面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凡涉及民政重大业务活动,一切财务活动开支均实行公开,让大家都来监督,以增加透明度。

4、用好资金是目的。民政部门所掌管的低保、救灾、星光计划、优抚补助等多种专项资金,每一项资金都关系到社会成员、弱势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困难群众的救命保障,管理使用得当,会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各项事业的发展,管理使用出现偏差,出现问题则涉及人命关天,如果出现贪污、挪用、侵占那将是极大的犯罪。

如何管好,用好这些专项资金责任十分重大,作为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几年来,我主要采取: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筑牢道德防线。我的原则是单位用制度约束人,领导用行动影响人。带头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时刻有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自觉意识。

二是强化班子建设,加强班子凝聚力和自我约束力。特别是建立了双目标考核管理制度。即:《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民政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遇事同大家商量,集体研究,实事求是,不唯上,不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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