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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出纳工作计划【五篇】

时间:2023-07-08 10:05:03 工作计划 来源:网友投稿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出纳工作计划【五篇】,供大家参考。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五篇】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固定资产;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在此背景下,对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目的及意义

所谓增值税的转型就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直接转变。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可实现国家税收公平合理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并明确:

1.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

2.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即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5.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的规定。

第二,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第三,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进的纳税筹划

上述规定中,固定资产进项税的直接抵扣性,购进的“专用性”与“混用性”,以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差异性,客观上为固定资产购进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是否放弃抵扣进项税的筹划

放弃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否意味着放弃抵扣,就可以少交税款呢?

例1,方胜公司2009年1月购进设备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10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购进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净残值为零。该企业预计每年可盈利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请为该公司设计购进设备筹划方案。

筹划分析:

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51-40=9(万元) (不考虑当年2-12月份及第2-第5年的增值税情况,下同)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100×25%×5=125(万元)

1-5年总税负=9+125=134(万元)

方案二,放弃进项税额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40=60(万元)

放弃进项税抵扣权,将51万元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可多提折旧=51÷5=10.2(万元),每年利润为100-10.2=89.8(万元)。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89.8×25%×5=112.25(万元)

五年总税负=60+112.25=172.25(万元)

可见,放弃进项税抵扣比不放弃进项税抵扣,要多交税金

=172.25-134=38.25(万元),显然放弃购进设备进项税抵扣不划算,说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好处远远比不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

(二)采购对象的筹划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其增值税抵扣或征收的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向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固定资产时,由于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的不同,进项税抵扣的金额也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进项税抵扣要多得多。但通常情况是,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其能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要高,这时,就不能简单地以得到抵扣多少来衡量,而必须通过权衡结算方式以及现金流量后作出选择。

例2,某企业准备购进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16万元,增值税率为3%,请就采购对象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进项税抵扣为20×17%=3.4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抵扣16×3%=0.48万元。有些企业一般会就此简单地认为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因为其得到抵扣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要多3.4-0.48=2.92万元。事实是否如此呢?

在采购对象均要求一次性付款提货的情况下,虽然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设备,要多交税款2.92万元(即少得抵扣),但由于其采购价格便宜4万元,现金流出量实际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要节约4-2.92=1.08万元,因此,从节约现金流出量的角度来考虑,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较好。

(三)购进时机的筹划

从2009年1月1日起,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若把进项税抵扣提前,企业当期可以少交税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推迟交纳增值税,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3,宏兴公司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09年1月,销项税额为5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30万元。2009年2月,销项税额为8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78万元。该企业计划在2009年1月或2月购买一台价值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来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两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假定2009年2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20(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50×17%=-6.5(万元)。本月不用缴纳增值税,6.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假定2009年1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50×17%=11.5(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2(万元)

可见,2009年1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8.5万元即(20-11.5),虽然方案二在2009年1月支出了58.5万元即(50+50×17%)购买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一个月,但同样也使设备提前一个月投入生产经营以获取经营利润,而且能使购买设备的当月少纳税款或不交税款,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四)“混用”设备的筹划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等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混用的设备也可以抵扣。因此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购进,只要设法让其符合“混用”规定,就可以达到抵扣的目的。

例4,某大型企业除基本生产车间外,拥有供电、供气两个辅助生产车间及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等集体福利设施。2009年3月,因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的改造需要购进锅炉一台,价值300 000元,进项税额51 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筹划可抵扣其进项税?

筹划分析:企业购进的锅炉,如果单纯用于职工食堂和职工澡堂供热,因其属于集体福利项目,按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如果为生产车间和职工食堂、职工澡堂共用,则符合法规中有关设备“混用”的规定,无论厂区生产经营与职工食堂、生活区各用多少,都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企业要使购进的锅炉符合抵扣规定,只要在“混用”上做文章就可以实现。由于该企业有供气车间,做到共同使用锅炉是完全可行的。

(五)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的筹划

增值税转型前,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如果用于不动产或动产的“在建工程”项目,一般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不得抵扣。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理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动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购建的厂房等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购建生产用设备等动产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此没有明确。按照我国税法的立法原则,对税收条款采取的是正列举方法,法无明文禁止的属可行。因此,对购入的用于动产在建工程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按照税法的立法精神,应是可以抵扣的。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对此项政策运用得好可以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例如,一个新建企业,企业要建造厂房,也要购买安装生产设备。企业在自建厂房、安装设备所使用的电缆、电线等材料,如果从预算、领用、账务处理、决算各环节都做在“生产设备”上而不是“厂房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里,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做在建筑物、构筑物中,则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而不可抵扣。

四、转型后固定资产购建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增值税转型后,有关法律条文刚实行不久,企业有些特殊情况,法律可能尚未明确,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新细则及相关法规精神,特别要严格把握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准确把握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动产与不动产、专用与混用的尺度,防止纳税筹划向反向发展。

第二,因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的理解不同,对某些固定资产购建的进项税或给予抵扣或不予抵扣,这就需要企业有理、有节地据理力争,还应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协商取得共识后,进行纸质资料的备案,才能取得良好的节税效益。

总之,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规定,为纳税人增加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应认真研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以获取税收筹划利益。

【参考文献】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例:A公司主要从事货物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该公司现需采购一批增值税税率为17%的货物,在同样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有三家单位提供了货物报价:(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
(2)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专用发票,货物价款10000元,增值税300元;
(3)丙为个体工商户,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发票列示金额9500元。A公司预计所购货物全部售出可以取得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请为A公司选择最佳购货对象。

1第一阶段启发学生建立纳税筹划思路

这一阶段通过层层设疑的方法,帮助学生建立纳税筹划思路。

1.1启发学生指出需要运用的税法知识首先向学生提出:“该业务需要缴纳哪些税?”这一问题,然后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得出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启发学生确定纳税筹划目标提出:“以应纳增值税最少还是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目标?”学生分析认为增值税不影响损益,应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目标。

1.3启发学生找出分析问题的思路提出:“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目标,在选择供货对象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在老师的启发下,学生提出既要考虑不同购货对象提供的进项税额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以及由此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又要考虑不同购货对象提供货物的成本不同,对获利能力产生的影响。

1.4启发学生将分析思路运用到具体方案中提出:“针对需要考虑的因素,列出税前利润的表达公式。”学生在老师的启发下列出: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货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要求学生将公式运用到每一具体方案中。(1)从甲公司购货:应纳增值税=34001700=17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1700Χ(7%+3%)=170(元)税前利润=2000010000170=9830(元)(2)从乙公司购货:应纳增值税=3400300=31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3100Χ(7%+3%)=310(元)税前利润=2000010000310=9690(元)(3)从丙个体工商户购货:应纳增值税=34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3400Χ(7%+3%)=340(元)税前利润=200009500340=10160(元)通过计算得出丙个体工商户是最佳购货对象。在这一阶段的“启发式”教学中,引导学生自己找出最佳购货对象,使学生在学习中有成就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后续的教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第二阶段启发学生总结出纳税筹划方法

这一阶段通过由具体到一般,引导学生总结出纳税筹划方法。通过围绕:“能否用一个简明的换算公式,迅速判断合适的购货对象。”这一问题展开教学。

2.1启发学生建立各种购货对象对应的税前利润表达公式(1)从甲公司购货: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货成本1(不含税销售额-购货成本1)Χ增值税税率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2)从乙公司购货: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货成本2(不含税销售额Χ增值税税率购货成本2Χ征收率)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从丙个体工商户购货: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货成本3(不含税销售额Χ增值税税率)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2.2启发学生找出不同购货对象税前利润相同时购货成本的关系假设从甲、乙公司购货在税前利润相同时,将相关税率代入公式,通过计算得出等式:9.83购货成本1=9.97购货成本2。即:购货成本1:购货成本2=1.0142,此时两方案的税前利润相同。上述分析过程也可由老师进行讲解,然后要求学生分别计算出甲公司与丙个体工商户利润相同时的比率和乙公司与丙个体工商户利润相同时的比率。

2.3启发学生绘制出表格反映各种情况下利润无差别点的购货成本比率增值税税率包括17%、13%、11%、和6%,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如果将利润相同的点称之为利润无差别点,启发学生分别将三种购货对象和不同增值税税率指标代入公式,计算出各种情况下利润无差别点的购货成本比率(计算过程略),并绘制出表格如比表1所示。由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只存在可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情况,二者利润无差别点的购货成本比率为1.0030。

2.4启发学生运用利润无差别点的购货成本比率选择购货对象通过各方案的实际购货成本比率,与利润无差别点的购货成本比率进行比较,选择最佳购货对象,具体计算分析过程如下:甲公司购货成本与乙公司购货成本的比率=10000χ10000=1<1.0142因此,从甲公司购货利润高于乙公司。甲公司购货成本与丙个体工商户购货成本的比率=10000χ9500=1.0526>1.0173,因此,从甲公司购货利润低于丙个体工商户。从甲公司购货优于乙公司,而从丙个体工商户购货又优于甲公司,因此,从丙个体工商户购货最优,与计算税前利润得出的结果一致,但比较利润无差别点的购货成本比率可以迅速做出购货决策。运用利润无差别点的购货成本比率进行分析,其关键点是无差别点的确定,最后通过总结将上述分析方法称之为无差别点分析法,通过这一阶段的“启发式”教学,使学生对无差别点分析法有了比较深刻的把握。

3第三阶段启发学生将无差别点分析法运用于纳税筹划中

3.1启发学生总结出无差别点分析法的特点提出:“无差别点分析法的特点有哪些?”在老师的启发下,学生总结出以下特点:一是存在两个以上备选方案,二是每两个备选方案存在无差别点,三是需要计算出无差别点指标作为决策依据,四是用实际指标与无差别点指标进行比较做出纳税筹划决策。

3.2启发学生根据无差别点分析法的特点灵活运用该方法要求学生在后续的课程中始终带着:“还有哪些情况可以运用无差别点分析法进行纳税筹划?”这一问题。可以说,几乎每个税种的纳税筹划都可以运用无差别点分析法。例如,在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中,学生在啤酒、卷烟和高档手表定价中灵活运用了无差别点分析法确定了定价;
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运用了无差别点分析法。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EPC总承包;
税务筹划;
合同形式

在国家能源政策的指导下,我国核电站工程建设迎来了“井喷”时代。由于核电站技术先进、工程接口复杂、管理要求高等特点,国内核电工程建设均采用机组/分岛EPC总承包模式,即总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由于EPC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实践时间不长,与之模式配套的税务制度不完备,使得税务风险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筹划方案降低税负,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升总承包商的市场竞争力。EPC合同是综合体现发包方和总承包商职责分工和风险承担的基础文件,将直接决定双方的税负水平及涉税事项。因此,税务筹划应该在EPC合同的谈判和签订阶段实施。本文基于当前最新的税务征管规定,针对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中典型的税务风险,从EPC合同签订和组价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1.混合销售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第50号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第52号令,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在核电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模式下,总承包商除了从事设计和技术服务外,还向业主供应设备材料,并为供应的设备材料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和机组调试,总承包商所供应的设备材料多为外购,上述行为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也就是说,总承包商要就其总承包合同全额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总承包商和业主难以承受的:如全部缴纳增值税,则占总包合同额近50%的设计、土建安装施工和调试等工作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在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总承包商也无法获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票),全额缴纳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与设计、施工服务等缴纳3%的营业税相比,税负大幅度增加;
如全部缴纳营业税,则业主无法从总承包商处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好处对业主来说也是不可接受的。

显然,对于总承包工作来说,如果简单地用混合销售行为界定,并按照单一税率/税种征税并不合理。为了规避此风险,本文从合同签订形式上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1:将总承包工作按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施工及调试纳入到三个合同中,由三个关联公司分别和业主签订。这种形式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但业主公司分别和三个独立公司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实际上打破了EPC总承包的管理模式,并且会产生设计-供货-施工-调试-竣工移交各环节的接口问题,业主公司存在协调工作量增大和合同权利保护不足的风险。并且,由于核电建设的特殊性,核安全物项的实施必须满足严格的质量要求,由三家关联公司负责核电站的建设,将对参建方的资质和质保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难以获得监管部门认可。

方案2:由总承包商和业主签订总合同,并按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施工及调试分别签订子协议,总承包商对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开具相应额度的增值税发票,施工及调试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这种方案不仅从合同形式上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分开,而且也避免了实施主体不一致造成的责任追溯困难,确保了总承包工作的完整性。

不过,方案2中三类业务均由同一个主体完成,仍然存在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可能性。因此,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前,需要就本方案的可行性提前与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

2.重复纳税风险

在规避混合销售风险后,总承包商可以按照不同业务性质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但总承包商在部分征税环节仍然存在重复纳税风险。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除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在EPC总承包项目中,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商提供。因此,总承包商在就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后,仍然存在被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营业税的风险。此风险在总承包商异地承揽工程项目时尤为突出。在《营业税实施细则》未做出修订或者“营改增”政策在全行业全面推行之前,这个矛盾仍无法解决。为了合理规避上述风险,本文从合同签订形式上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可以看出,财税[2003]16号文与《营业税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并不一致,并且财税[2003]16号文并未废止,仍然有效。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前,总承包商可以就财税[2003]16号文的可用性与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并积极申报设备名单。为配合此项工作,总包合同中应将属于备案清单内的设备明示出价格(按实际采购进项税额发票的金额计列),以便税务机关核实费用。

方案2:如果税务机关否定了财税[2003]16号文的可用性(即拒绝就具体设备名单进行登记和备案),则方案1不可行。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业主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可以在不改变总承包工作关系和责任分工的前提下调整工程所用设备的合同签订方式(供应方式),即由业主和总包方作为联合买方共同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在采购合同具体执行时,由总承包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业主根据总承包商指令承担付款责任。合同形式上表现为业主方供货。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由于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价格向业主开放,总包方在设备采购环节难以实现设备增值。

方案3:《营业税实施细则》和财税[2003]16号文都将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视为营业税税基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是业主供应还是总承包商自行采购,在缴纳了增值税的基础上,均需再次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在全行业推行前,并不够完全化解这部分的重复纳税问题。不过,在该项税费缴纳过程中,需要注意营业税税基的计取问题。在增值税转型前,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材料费用时,不缴纳增值税,材料价款中所含的增值税额计入了总承包商产值,因此需要纳入税基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就材料部分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材料价款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再计入总承包商产值,因此需要从营业税的计税基数中扣除。在总包合同签订时,需要对这一部分费用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重复纳税。

由此可见,在现行税费制度下,设备和材料费的税费缴纳存在一定差异,对设备和材料费用进行明确划分对于实现税务筹划具有重要意义。不过,核电站设备数量众多,品类复杂,专业性强,在实际执行时存在不清晰之处,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和《核电厂建设项目费用性质及项目划分导则》(NB/T20023-2010)进行判定,在总承包合同的“采购供货协议”和“建安及调试协议”中分别计列并做账务处理,具体实施办法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3.设备采购中间环节费用纳税风险

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并非所有服务于核电设备采购工作的主体都能够向总承包商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票,例如,负责大件设备运输的承运人仅能提供税率11%的增值税票,负责报关的进口人仅能提供税率6%的增值税票,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现场仓储服务等)仅能提供税率3%的增值税票。因此,对于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费用,总承包商存在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向业主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票)不一致的情况,总承包商需要承担税率差。因此,对于总承包商来说,有必要对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相关税费进行量化计算。并且,鉴于当前处于增值税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针对转型前后的不同情况对税负水平进行测算。

假设总承包商采购设备价格为A(含税)并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总承包商所发生的采购中间环节费用为B,总承包商取得税率为6%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为简化计算,按照单一税率考虑)。在增值税转型前,总承包商针对设备采购中间环节费用缴纳的税费合计为B×3%;
在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就此项费用承担的税费合计为(B×11%)÷[(1+17%)×(1+6%)]=B×8.87%。增值税转型前后税负增加B×5.87%。假设B部分费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税率为11%,按照上述方法测算,增加的税负为B×1.62%。由此可见,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工作内容不一样,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总承包商来说,应根据最新的税费征管条件合理测算税负成本,并在总包合同组价中考虑。

4.结语

上文从总承包商的角度分析了核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并提出了通过优化合同签订形式应对相关风险的策略。通过合同手段,可以消除相关税制不合理造成的税费风险。对于无法完全消除不利影响的,也可以量化计算其影响,并在合同定价时适当考虑。但是,上述各种措施均是针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提出的“权宜之计”,要想从根本解决问题,还是要从立法角度充分考虑EPC工程总承包的特殊性,出台与总承包工作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规定,支持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1]110号),2011.11.1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1.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务部、国税总局第50号令),2008.12.18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务部、国税总局第52号令),2008.12.1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住建部 GB/T50531-2009),2009.9.3

[6]《核电厂建设项目费用性质及项目划分导则》(能源局 NB/T20023-2010),2010.5.1

作者简介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营改增”增加了会计核算科目,使得核算方式更加复杂。营业税会计核算相对简单,在计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缴税费—应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计税方式复杂,计税依据较多,企业会计核算科目也需相应增加。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其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九个明细科目,主要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费等。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采购与发票管理的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的获取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税负的高低,因此企业采购与发票管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首先,建筑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更加注重材料供应商是否具备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可能单纯注重建筑材料价格、质量等。税改后,建筑企业将更加注重供应商的纳税资格。其次,新税制对建筑企业发票管理提出一些新的要求。要求建筑企业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发票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发票将不得进行进项抵扣。“营改增”加剧了建筑企业资金链的紧张程度。首先,“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可在纳税义务产生的当天代扣代缴税费,税改后不允许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于建筑企业在验收并支付工程款存在的拖延,造成工程材料与设备费用支付上的拖延,使得建筑企业难以及时获得采购发票。其次,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要求,进一步加剧了资金链的紧张。在税改后,总公司与各子公司均须按照收入的比例进行预缴增值税,挤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措施

(一)改进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适应增值税要求。首先,为详细记录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的金额、抵扣等情况,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营改增抵减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其次,分别按照建筑企业的不同业务按照不同的征收率和税率,对各项工程项目的增值税情况进行核算,分别核算企业的减税、免税项目等。

(二)加强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重视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首先,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抬头与企业全称一致。根据新税制规定,只有两者一致方可进行税额抵扣。所以在企业进行项目交易时,要统一以企业名义进行签订。其次,对大型设备的更新与购置尽量推迟到“营改增”实施之后,从而能够形成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再次,在采购环节中,通过对比商品或劳务的质量、价格的同时,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并及时索要发票。若在采购过程中,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地材的采购等,也要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再次,针对“甲供材料”等问题,可与材料供应商协商,对于总分公司分别签订的采购合同分别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对于偏远地区项目就地取材而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问题,可根据相关规定,采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重视增值税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可抵扣其新购设备。如果建筑企业在购置新设备时,需要向销售商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与销售商协商多支付设备费用,少支付或不支付技术转让费用。该做法可以有效增加设备进项税额,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建筑企业递延纳税的筹划。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并将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时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通过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延缓纳税的目的。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价款;
对于采取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对于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因此,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的方式实现纳税义务发生日期的递延。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所得税;避税

0 引言

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成本,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并不重视,直到近几年才被人们逐渐的认识、了解和应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相应地有了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动力和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对减轻税收负担有了真正的认识。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为此,本文拟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做简单探讨。

1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税法为研究对象,根据税法的规定比较不同的纳税方案,根据结果做出的优化选择。一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2 当前我国商贸企业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简单的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2 税收筹划方式单一

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但从各国的税收筹划实践来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些。原则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不同税种对不同企业来讲,税负弹性的大小是不同的。从税负弹性大的税种入手,结合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各个层面。同时,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也应该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3 我国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3.1 谨慎选择采购厂家,实现合理避税

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以扣税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为企业要多负担的税额,这部分税额会形成存货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但若是采购时考虑现金流出的时间价值,在从两类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的质量及不含税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购货对象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再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2 注重结算方式的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从结算方式选择上入手采购时结算方式的筹划最基本的一点是尽量延期付款,为商贸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企业自身的信誉。结算方式有赊购与现金采购之分:当赊购与现金采购无价格差异时“则对企业税负不产生影响”赊购为好;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在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也会获得时间价值和增加增值税扣税的利益,此时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以权衡利弊。

3.3 注重物资入库种类的种类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构建固定资产和购买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物资采购时货物的归类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适当选择货物的归类方式,可以降低税负,将与构建固定资产时一起购进的零配件,附属件作为低值易耗品。不仅可以扣抵税收,而且可以提前确认成本,推迟纳税。同样,与材料一同购进的与技术有关的支付,如果计入无形资产则不得扣税,所以最好计入材料成本。

3.4 选择最优存货计价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对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税法允许企业各项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其成本计价可以从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中选择,但是计税方法已经选定,不得随意进行改变。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上也提供了多种计价方法.从理论上分析,存货计价也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手段。一般的,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是物价上涨时,应该采用后进先出法,使本期的销售成本提高,达到本期降低所得税的目的,相应的,如果物价涨落幅度不大,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从理论上说,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调节当期的利润水平,但是在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后,当前的筹划空间还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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