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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五篇】【完整版】

时间:2023-07-03 13:30:06 工作计划 来源:网友投稿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五篇】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及其纳税筹划的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的“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者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的“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个人全年目标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单次发放金额等预先安排,以实现较低税负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有关政策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每月费用扣除额,从2009年9月1日起实行3500元标准。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按以下计税办法计算征收。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11年年终奖当月费用扣除额按3500元计算),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地狱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第320页。

三、工资薪金所得方面假设及纳税筹划具体操作技巧

根据目前我国大多数大型企业薪酬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假设员工的年度目标薪酬比较明确与固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员工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年初可大致预知。假设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以外,不论发放的次数、方式、名称等是否相同,员工的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基本相同,即每月等额发放员工薪酬。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我们有关工资薪酬的假设下,我们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技巧如下。

(一)利用年终奖发放时间合理调整避税

案例1:某公司职工2013年每个月月薪2500元,年末,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如果不做筹划,年终奖一次发放,则月工资2500元,工资薪金部分不用缴纳税款,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x3%=540元。(注:18000÷l2=1500元,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如果将年终奖作为月度奖金,分为12个月发放则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1500-3500)x3%x12=180(元)。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540-180=360(元)。

案例2:某公司员工2013年月薪12000元.年末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如果不做筹划,年终奖一次发放,那么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500)x20%-555]x12=1374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x3%=540元。最终全年纳税=13740+540=14280(元);
如果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18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1500-3500)x25%-1005]x12=17940(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7940-14280=3660元。为什么案例1和案例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同呢?当月工资水平比较低时,我们将年终奖金分发至每月,可用做每月35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水平比较高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年终奖发放的时间。

(二)利用调整年终奖同工资的比例合理减少税负

假设某公司2013年实行年薪制,某职位年薪24万元。探究如何合理减少工资薪金税负如下:

1.若月薪为2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钱先生全年纳税额为(20000-3500)x25%-1005]x12=37440(元)。

2.若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12万元,则全年纳税额=(10000-3500)x20%-555]x12+(120000x25%-1005)=37935(元)。(注:120000÷12=10000元,对应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3.若月薪为16000元,年终奖为48000元,则全年纳税额=(16000-3500)x25%-1005]x12+(48000x10%-105)=30135元。(注:48000÷12=2000元,对应税率l0%,速算扣除数为105。)

比较得知,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7305元,比方案二节税7800元,有效的减少了税负。年终奖发放时间和与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不仅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而且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一方税率过高都不能达到减税的目的。通常,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两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若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当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工资的适用税率,实现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

四、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小结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操作技巧和手段,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和比例进行合理安排,从而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提高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达到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目的,从而也有利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当然,在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薪酬的发放不可能从纯粹的税收负担角度来进行筹划,还可能要考虑企业的其他管理要求和战略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适当合理的筹划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单次发放金额比例,对员工、对企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及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社保政策,按照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三险一金”,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纳税人税负。

(二)科学筹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

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月工资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一次性奖金采用类似全额累计税率的方法确定税率。所以,当职工总收入增加时,新增额度原则上应先增加月工资到临界点后,然后考虑增加一次性奖金,这样可使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但是,由于一次性奖金缩水区的存在,就存在一个无差别纳税点,在该点,总收入中的新增额度分摊到月度按工资纳税方案和集中在年终按一次性奖金纳税所纳税额是相同的。根据测算,在临界点收入额度到无差别纳税点额度之间,如果新增额度分摊到月度按工资纳税更合算;
如果超过无差别纳税点额度后,新增额度集中在年终按一次性奖金纳税更合算。根据新的税率表可先计算出各个区间的无差别纳税额度,然后根据税率可设计出月度工资与一次性奖金最佳发放结构。

(三)合理规划年终奖,避免多发少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这样就会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根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出六个区间,在这六个区间内会出现多发少得,六个区间如下[18001,19283.33];
[54001,60187.50];
[108001,114600];
[420001,447500];
[660001,706538.46];
[960001,1120000]。年终奖金多发少得列举如下表。签于此,在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尽量避开这些区间,避免多发少得。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纳税时间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课征的一种税。

    (二)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它与避税、偷税、漏税等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差别。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误区

    1.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少缴税

    2.纳税筹划的方法是钻税法的漏洞

    (四)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的对策

    根据纳税筹划的内涵,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达到其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有筹划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

    二、合理安排纳税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延期纳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具体方法有: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以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的。如果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己推迟纳税而让客户推迟购买时间,这有可能失去一大批客户;同时,企业也不能为推迟纳税而推迟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企业可以先发出商品,只是要推迟结转商品发出时间,而收款时以“预收账款”处理即可。

    2.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可以不一样。企业经过策划,可以很容易做到既及时回笼资金,又推迟收入的实现。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

    长期工程如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里完工进度与完成的工作量是由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尽量推迟收入实现。

    (二)合理选择纳税年度

    1.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的,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企业就应当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者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筹划案例]: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的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和1800万元。请计算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该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该公司2008至2010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1年度到201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800+1200)×25%×50%=325万元。2014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因此,该企业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25+450=775万元。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这样,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200+1800)×25%×50%=47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775-475=300万元。

    2.合理选择清算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当年,应该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当年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

    [筹划案例]:某公司某年1月1日至8月末,一直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该公司适用税率为25%,股东会于8月20日通过解散清算会议,并将9月1日作为清算日,开始进行清算。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共发生清算费用4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如果按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9月1日,则该公司当年(前8个月)应纳所得税为4.5万元(18×25%),清算期间清算净所得为-30万元,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所得税4.5万元。

    如果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11月1日,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时,把有关的清算准备活动及费用18万元提前转移到生产经营期间,并把生产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吃掉,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为:前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18-18),不纳税,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12万元(10-22),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三)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宜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汇算清缴要结束时再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而且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低时,可以选择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高时,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的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筹划案例]:某企业2008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企业预计2009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每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0万元、1600万元、1400万元、1700万元。企业选择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375万、400万、350万、425万。由于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2008年度的高,而且也在企业的预料之中,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4的方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则,该企业可以获得利息收入:(375-300)×1%×9/12+(400-300)×1%×6/12+(350-300)×1%×3/12=1.19万元。

    参考文献:

    [1]翟继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2007.

    [2]王树锋.纳税筹划.2007.

    [3]刘兆华.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2008.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1.纳税筹划的含义及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税收筹划的目标,有以下方面:(1)选择低税负方案;
(2)选择投资地区;
(3)选择递延纳税;
(4)在会计准则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实现“低税负最优方案”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5)避免因税收违法而受到损失。

2.纳税筹划的主要适用范围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是纳税筹划的重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2.1人员录用筹划企业应认真策划,做好人员录用工作。税法规定,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可聘用残疾人完成其可胜任的工作,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2.2收入确认方面的纳税筹划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
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收回。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企业还可以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作出对企业自身有利的决策。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2.3成本、费用确认方面的纳税筹划选择存货计价的方法,利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这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所需要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企业处于征税期,宜选择发出存货成本最大而结存存货占用资金最少的计价方法,使当期成本尽量扩大,增加扣除额。而如果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宜选择发出存货成本最小,而结存存货占用资金最大的计价方法,使当期成本缩小,减少扣除项目而增加免税额。在企业既定开支情况下,在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内,加大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抵消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具体可采取增加工资费用、积极参加合理保险等方法。增加工资费用主要是针对合理工资费用允许全额扣除的规定。企业可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开办职工医疗健身保证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够帮企业减少税负。积极参加合理保险的方法是由于税法中除规定养老、医疗等保险可以扣除外,特殊工种的人身保险和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也可以扣除,企业应积极为特殊工种的工人提供人身保险,既可以降低税负,又可以降低损失。限制扣除项目的筹划方法有:一是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是适度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的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义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扩大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因此可适度的增加此项支出。

2.4合理利用征管办法的纳税筹划策略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
按照此法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就是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方法,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哪种方法对企业有利,则选择哪一种。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企业按月度或按季度预缴的所得税之和与最终计算的应纳税额会存在差异。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交应缴应退税款。5个月的时间价值很大,企业如果预缴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就要等到税务部门审核后才可得到退税,而如果少交了,则可以获得少缴税额的时间价值。

3.纳税筹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1合法性是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行为的本质区别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相关人员一定要及时更新知识,熟悉相关税法知识的变化,采取相应的避税方法时,注意“时效性”问题。否则“,合理”避税就有可能变成“违法”。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企业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年终加薪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员工的工资薪金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将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月,但工资薪金缴纳的个税仍然占我国个税总收入的最大比重。因此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正确地开展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保证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激励员工

对于工资薪金,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也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不断挖掘员工工作潜力,间接减少企业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保持企业团队的相对稳定,激发员工工作热情。

(二)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基础上少缴或缓缴税款,通过各类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比较,选择税负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因此,合理有效地个税纳税筹划是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为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也会自觉不自觉地钻研财税政策及相关税收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抵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对于员工来说,因涉及个人利益,员工也会主动地学习有关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员工自觉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纳税意识。

二、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员工隔个人收入情况做出合理的预计,通过调整收入的支付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的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增加扣除费用。

三、几种常见情况的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一)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想降低个税的税负,就必须提高企业员工福利水平,降低个人名义收入额,间接增加员工收入。

1、为员工提供住房

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而不是发放货币性住房补贴给员工个人,那么住房补贴这部分收入就不必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支出相同的情况下,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

2、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即由企业支付旅游费用,然后降低员工薪金。根据国家规定员工可享受法定带薪休假。如果企业为员工报销休假旅游的费用,员工放弃取得这部分工资的权利,那么员工个税负担将下降但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对企业来说,并没有增加支出反而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一举两得。

3、提供员工福利

(1)开办员工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取代支付伙食补贴的办法。既减少了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减轻了员工的个税支出又提高了员工福利水平,增强了企业凝聚力。

(2)为员工提供车辆、手机等部分设施。企业为员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减少支付交通补贴;有条件的为员工购置手机,减少支付通信补贴。对员工来讲,个人名义收入减少,间接收入增加,减少了个税税负;对企业而言,替员工个人支付的这些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既减轻了所得税税负又提高了员工福利水平。

(3)转售股票认购。企业将所持有的股票以较低价格转售给员工,员工在二级市场出售获取收益属资本利得,按现行税法规定无须纳税。

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个人,其节税的主要方法是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企业来讲,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选择员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帮助员工提高消费水平。一味地增加现金收入,从税收角度来考虑也并不完全可取。

(二)分摊工资发放

1、均衡各月工资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除年终奖外,企业应尽量将工资薪金平均到每个月均衡发放,在累进税率下,可以降低适用税率,实现纳税最小化。

例如:李先生月工资收入3000元,每季度奖金收入6000元。

纳税筹划前:

未发放季度奖金月份应纳税额=(3000-2000)×10%-25=75元

发放季度奖金月份应纳税额=(3000+6000-2000)×20%-375=1025元

全年应纳税额=75×8个月+1025×4个月=600+4100=4700元

将每季度发放的奖金6000元平均调整至每月发放2000元,则纳税筹划后:

每月应纳税额=(3000+2000-2000)×15%-125=32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2=3900元

综合以上案例,均衡发放各月工资奖金收入后可以节约税款4700-3900=800元

可见,如果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拉档次”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2、合理安排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目前企业员工的收人主要包括两项:工资、补贴与奖金。工资和补贴每月发放,各月差别不大,集中发放的主要是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 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 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人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奖金余额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对应应税纳所得额某档的最上限数据时,和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奖金余额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对应应纳税所得额正好是相邻上一档的最下限数据时,其应纳税所得额相差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最少相差0.12元时,其应纳税款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即可能会出现全年一次性奖金多0.12元的雇员实际得到的奖金反而比全年一次性奖金少0.12元的雇员得到的奖金还要少的现象。

例如:①张先生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6000÷12)元,按照税率,500元的对应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得到6000元年终奖后应缴税300(6000×5%-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②王先生年终奖为6000.12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6000.12÷12)元,按照税率,超过500元对应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得到6000.12元奖金后应缴税575.01(6000.12×10%-25)元,税后收入为5425.11元。

上例税前奖金增加0.12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89元。由以上可以反推出只有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305.56元时,才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的税后所得一样为5700元。

按照工资薪金个税5%-45%的累进九档税率,从上例可以推断出每到个人所得税率进级区间均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所得额总有一个区间的税后所得,比其税率低一档的最高税后所得要少,且奖金越多,税率越高,出现的最大差额值就越大。依此类推,纳税所得额在下列区间,雇员实际所得与全年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并不全部呈正比关系,全年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在区间两端税后所得一样,其余区间的奖金和税后所得虽成正比关系,但都低于区间两端数据。特别是对于区间前端最少额奖金的税后所得,区间其他奖金都会出现奖金多而税后所得少的现象。奖金或奖金余额税后所得异常区间如下:6000元~6305.56元,24000元~25294.12元,60000元~63437.5元,240000元~254666.67元,480000元~511428.57元,720000元~770769.23元,960000元~1033333.33元,1200000元~1300000.00元。

除以上区间数据,全年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与税后所得还是成正比关系,即奖金越多,其税后所得越多。为此企业在确定员工年终奖金标准时,应合理筹划,避开上述奖金所得名多实少的区间,以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不减少。

3、增加扣除费用

目前,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除2000元扣除限额外,员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也可扣除,即还可以再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以,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定计提比例内,尽量增大员工扣缴比例,增加扣除费用,也能起到减轻个税税负的作用。

综上所述,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无论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既能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增加员工福利;又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后,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所以,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财务与会计》2008,(1)-(12)纳税&筹划.北京.中国财政杂志社

[2]李慧霞,《个人所得税筹划探讨》,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年第8期

[3]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商业会计》,2005年2月

[4]陈清,《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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