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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医生未来工作计划【五篇】(2023年)

时间:2023-07-02 11:20:06 工作计划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12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自评距今已过去半年有余,然而查出的问题至今未整改完成,药剂科针对不达标项目进行了逐项分析,原因及后期计划方案如下:药剂科工作:一、科室管理及人员资质方面:1)药学部门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科医生未来工作计划【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内科医生未来工作计划【五篇】

内科医生未来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2016年12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自评距今已过去半年有余,然而查出的问题至今未整改完成,药剂科针对不达标项目进行了逐项分析,原因及后期计划方案如下:

药剂科工作:

一、科室管理及人员资质方面:1)药学部门负责人副高以上职称;
2)未配备调剂室负责人;
3)药学人员占比不达标,为5.4%(卫技人员186人)。

原因:药学人员招聘需求一连续二年提交人事科,但始终没有符合相应条件的专技人员前来应聘。

计划方案:

1)药学部门负责人目前已提交副高晋升申请,目前已完成了学历、职称和论文数的规定要求;

2)计划下半年继续向人事科申请引进药学人员的报告。

二、药品管理:药品采购有超“一品两规”。

原因:精神科药品品种相对较少,根据医院就诊病人自费、城保、新农合、肇事肇祸等不同的收费情况,结合临床各类精神疾病的发生、发展程度差异等特殊情况,医院经药事委研究讨论通过后,引进了一部分超“一品二规”的药品品规。

计划方案:经药事委讨论通过品种,临床可以使用。但是等级评审中可能会扣分,因此,计划将该问题提交至下半年的药事会上讨论,研究解决方案。

三、临床药师制度:符合资质的临床药师数不达标,现有1人。

原因:上半年经药事会讨论,已通过派遣一名药师参加“上海市临床药学资质培训班”进行临床药师的培养,但是由于有药师病假或产假,造成药剂科人员严重紧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不得已放弃了今年的临床药师培训。

计划方案:下半年分包机将到位,药事会已批准药剂科明年继续选送药师参加临床药师培训。

医学装备工作:

一、医学装备管理组织和制度:未设设备专职管理部门及专职管理人员

原因:由于医院缺乏医学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医院未成立专职管理部门,因此该项工作的档案管理、维护保养、报废、医疗器械管理等工作内容由药剂科兼任,另外医疗设备的采购、计量管理等由其他科室分管,造成医学装备的各项工作很难统一管理,加上隔行如隔山,很多工作无法真正做到规范、科学管理。

计划方案:继续向院部提出修整完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争取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向三级精神专科医院的目标更进一步。

二、医疗设备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操作规范:医学装备管理部门未向临床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原因:为临床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需要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来实施,而本中心没有该类人员,其他人员不能也无法开展该项服务。

内科医生未来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党建工作

不断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精通业务,能够担当公共卫生、医疗救治工作重任,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的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要继续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临床业务工作

(一)学科建设,新项目的开展

1、发展思路:计划开设中医康复科,扩大中医康复治疗及现代康复治疗影响,完善康复治疗内容,提高疗效及满意率。切实抓好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全面启动中医治未病,亚健康服务等工作,力争创出科室特色与品牌。

2、具体措施:按照中医康复科标准规范科室建设,开展疼痛、理疗等项目,制定规范化康复治疗流程。

(二)人才的培养

为逐渐实现科室扩建计划,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重点培养。根据中医康复科设置的实际情况,需选派人员到高水平康复中心进行深造,现有人员沈建强等3名外科专业人员可选派到上级医院进修。

(三)医疗设备的需求

医疗设备的缺乏,很大程度制约了医疗业务的发展。目前我中心没有X光机,病人要到海滨分院拍片,很多病人怕麻烦造成病人流失。今年已向卫健局申请购买一台DR机,还未有到位。计划申请购买动态血压监测仪,可以协助医生收治更多的高血压病人。

(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及完成门急诊住院人次、经济效益

通过加强家庭医生签约等工作,在随访过程中发现的患者或亚健康人群资源,及时转来我中心诊治,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同时促进本科室业务发展。

三、公共卫生科工作

(一)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今年的老年人体检工作未能如期开展,计划疫情结束后开展。

(二)继续加强狂犬疫苗接种门诊的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儿保方面新开展骨密度、口腔和视力方面的检测,既可以完成公共卫生项目的内容,同时又可以创收。

四、绩效考核工作

继续以互利双赢为目的,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以奖惩分明为准绳,以团结和谐为目标,做好科室的绩效考核,在真正意义上贯彻多劳多得,体现“贡献大,分配优"的政策。落实好“二级分配”制度。

五、存在困难

(一)由于检验科人手不足只有一名检验人员,中午没有检验人员上班,不能及时协助医生辅助诊断。

(二)药品缺乏,“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药物经常缺乏不能满足临床业务的开展。希望能够完善临床的用药需求,购进便宜一点适合基层临床的药品。

(三)根据中医康复科的科室设置,目前人员不足,需增加2名中医康复专业的人员。

内科医生未来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1医学检验工作现状

1.1检验手段落后:先进的医学检验技术是保证计划生育质量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起步较晚,尤其是县乡的技术服务站,在科室设置、功能配置、技术管理、服务内容等方面未完全成熟。马茹君,丁宏等人指出,我国大多数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医学检验手段相对落后,检验项目不够健全,配套的检验设备也相对较少,缺乏科学的质量保障体系[2],这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不适应,也与现代化的医学检验技术不协调。1.2人员配备不当:大多数基层县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在人员编制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通常情况下一个服务站只有3~5位编制人员,在专业医学检验员配备上尤其欠缺,大部分的医学检验人员还兼任其他技术服务工作,部分服务站的检验人员是临时聘请的。许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检验人员需要承担许多护士、医师的工作,工作量多、责任大,所需要承受的工作压力也比较大。黄玲,毛宗福认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人员配备不当的现状,决定了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流动性大等特点,也造成例医学检验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3]。此外,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能力较低,对检验结果的判断也不够准确,从而无法准确、系统、完整的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这种现状在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相当普遍,不仅威胁着广大育龄群众的生育健康和身心健康,也给计划生育的临床服务造成一定困扰。1.3缺乏足够重视:计划生育作为控制我国人口增长的一项重要手段,需要为育龄群众提供有效、安全、方便、及时的节育避孕措施。然而在实际工作实施过程中,大多数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客观条件有限,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需要完成结扎、上环、引产、人工流产等任务,为了保证“四术”工作的完成,往往忽略了手术前后相关的临床医学检验工作[4]。而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大部分是健康或者亚健康群体,使得部分医学检验人员对检验工作不够重视,常常会凭感觉、靠经验做事。对于医学检验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施效果,也引发了某些后遗症、并发症,不仅不利于节育避孕工作的落实,而且对育龄群众配合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

2对策与建议

2.1明确医学检验内容:在计划生育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学检验内容,正确选择节育措施及术后康复指标。秦玉明建议,在进行宫内节育器的放取、药物流产、人工流产前,需要对阴道分泌物进行检验,并在手术前做血常规检查,初步判断受检者是否存在严重贫血、炎症等病症,若检验结果呈阳性,则需要结合受试者的临床症状进行相应的治疗,待其病情好转以后再进行手术[5]。在放置皮下埋植剂前,需要进行肝肾功能、宫颈刮片、血常规检查,排除严重贫血、恶性肿瘤、肝肾功能异常、凝血障碍者。男性结扎前需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对于泌尿系统感染者,需要先治疗后手术。在妊娠引产、钳刮术、男性结扎术中,还需要进行乙肝、肝肾功能、凝血、血型等项目的检查。2.2提高医学检验质量:贾贤杰,邓睿等人指出,在计划生育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全面的医学检验质量管理,借鉴全科医学理念和方法,切实提高县乡计划生育技术的服务质量[6]。一是将核对制度落实到底,在收集标本进行检验工作时,严格核对年龄、性别、姓名、项目、检验目的、化验单、项目等是否与标本相符。二是执行报告制度,一般在送检当天生成报告,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检验的标本需要妥善保管;
对于未达到要求的标本应重新采集;
若检验结果可疑或与临床不符时需主动联系临床医师,必要时重新检查;
对于检验项目以外出现的阳性结果需要主动报告。三是预防感染与清洁,采血时严格无菌操作,坚持每人一针一管,防止出现交叉感染;
检验室应定期消毒,保持整齐清洁,摆放好各种仪器,定期校对仪器、检查试剂,以保证灵敏度和质量。四是做好后续工作,检验结束后,妥善处理标本和污物,检验中所用的容器、器材等应及时清理,经清洗、杀菌、干燥后放回原处。2.3提高认识: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从思想上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要地位,破除传统思想,接受新观念。医学检验作为实施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手术者身心健康、预防后遗症及并发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高节育避孕措施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相关文献提出,各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应充分认识到医学检验在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对医学检验工作的重视,完善检验项目的建设和质量管理体系,充分体现和谐计生、人文计生、科技计生的现代化计划生育理念[7]。

3讨论

内科医生未来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口腔医学;
临床技能;
强化培训;
实习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7-0183-02

口腔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口腔临床工作中,绝大多数治疗是通过医生具体操作完成的。因此,一名合格的口腔医生,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有过硬的临床技能。我院在实施毕业实习生“一对一”带教模式的过程中发现,“一对一”带教模式有利于口腔本科实习生临床操作技能的培养[1],但大部分实习生存在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不能很快适应口腔临床医疗工作。临床实习阶段是在校生向临床医生过渡的关键时期,是进一步巩固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提高临床基本技能的重要环节,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认可,对学校的声誉带来很大影响。我院为缩短实习生适应临床工作的时间,缓解毕业实习生与患者之间的矛盾,减少医患纠纷,在进入毕业实习前,按照《口腔医学实习前临床技能培训计划》的要求,进行为期2周的入科前临床技能强化培训,培训结束后,按照《口腔临床技能综合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进入临床实习,旨在初步研究毕业实习前技能强化培训对实习生出科考试理论、技能考核成绩、一次性考研率以及用人单位评价的影响。

一、材料与方法

1.研究对象。以在我院进行生产实习的2005级和2006级的同学为研究对象,各分为三组,分别进入口内、口外和修复科实习。2005级实习生18人,2006级实习生12人(实际在我院实习的有15名,但有3名学生在我院只实习了半年,在院外实习了半年,因此未纳入统计)均采用“一对一”的带教模式,即一名带教老师负责一名实习生的带教工作。所不同的是2005级同学进入临床实习前未进行技能强化培训,而2006级同学进入临床实习前进行了为期2周的技能强化培训。

2.临床技能强化培训的实施。①相关计划和评分标准的制定。根据毕业实习计划,制定《口腔医学实习前临床技能培训计划》及《口腔临床技能综合考核评分表》。②临床技能强化培训的具体操作和实习带教安排。从口腔医院高级职称人员中选取内科、外科和修复科的教师各1名,按照《口腔医学实习前临床技能培训计划》的要求,对即将进入临床科室实习的2006级学生进行为期2周的入科前临床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按照《口腔临床技能综合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临床实习。正式进入临床实习,安排具有带教资格的高年资教师带教,按照毕业实习计划的要求,在实习结束时,按照《口腔临床技能综合考核评分表》进行临床技能考核。

3.实习质量指标的监测。

4.统计学处理。考试成绩采用均数±标准差,组间比较采用两样本均数的t检验:一次性考研率和用人单位良好评价率采用百分比,组间比较采用卡方检验。

二、结果

1.临床技能强化培训对实习生出科理论考试成绩的影响。

表1、表2表明,技能强化培训组口内出科理论和临床技能考试成绩明显高于未强化培训组,差异具有显著性(P0.05),临床技能考试成绩强化培训组高于未培训组,差异具有显著性(P

2.不同带教模式对实习生一次性考研率和用人单位评价的影响。

由表3表明技能强化培训组的一次性考研率及毕业后用人单位评价均高于未强化培训组,差异具有显著性(P

三、讨论

医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是临床教学中十分重要的环节,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声誉[2]。提高实习生实践能力是口腔人才培养的特色与核心环节[3,4]。口腔临床毕业实习是口腔医学教学计划的最后阶段,是以临床实践为主要形式,将理论联系实践,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重要环节。因此,探索一套口腔临床实践教学与管理模式对于培养高质量口腔毕业学生具有重要意义。我院对毕业实习生采用了“一对一”的带教模式,发现大部分实习生在进入临床后不能很快进入角色,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够接待操作比较简单的病人。为了使实习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实现实习生向医生的角色转换,我们对2006级实习生在进入临床前进行了为期2周的临床基本技能强化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临床实习,并由具有带教资格的高年资医师(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以上)来带教。研究发现,所有经过强化培训的实习生均能在进入临床后的1~2周内熟练接待操作简单的病人,部分实习生还能接待较为复杂的病人。在科室实习结束后的出科考试中,口内理论及临床技能、口外和修复临床技能考试成绩、一次性考研率均高于未强化培训的2005级,差异具有显著性。用人单位评价也优于未强化培训的2005级,75%的评价为“优”,25%的评价为“良”,没有评价为“差”的。这表明进入临床前的短期技能强化培训再加上高年资带教教师的“一对一”带教模式更有利于实习生向医生的角色转换,有利于快速提高实习生的临床操作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实习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因此出现了出科考试技能考核成绩、一次性考研率以及用人单位好评率高于未强化培训的2005级。

综上,毕业实习前的短期临床技能强化培训以及具有高学历、高年资带教教师的“一对一”带教模式,更有利于提高实习生对病人的综合处置能力,一次性考研成功率和用人单位的好评率也大大提高。今后我们将扩大样本量进一步去研究,证明结果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刘兴容,李兰萍.“一对一”带教方式对口腔本科生实习质量影响的初探[J].教育教学论坛,2012,(3):140-142.

[2]韩云涛,周佳,李伟明.参与式教学法引入教学的改革与思考[J].昆明医学院学报,2007,28(3B):35-38.

[3]刘铁玉,林敏,刘春梅,等.在口腔医学临床实习中培养学生的自学创新能力[J].大连大学学报,2005,26(6):64-65.

内科医生未来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关键词,医疗机构,试验性医疗行为,医学伦理委员会,立法

从2004年2月10日,广东三九脑科医院进行了国内第一起用于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展了“手术戒毒”的治疗: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四川、湖南、福建等多家医院声明已成功施行了戒毒手术,但随着“手术戒毒”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也因此引发了医学界的正反大辩论。2005年2月卫生部向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用于依赖者的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通知称,部分省市的一些医疗机构将脑科手术用于依赖者的戒毒治疗,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脑科手术戒毒是一种正在进行临床研究探索的科学项目,目前临床研究尚未结束,该项手术的毁损位点、技术要点、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还没有作出结论。为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部就脑科戒毒手术中的有关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指出该项手术不能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依赖者提供,要求暂停该项手术的进行。

根据已经接受手术的依赖者的情况看,此项手术有可能成为帮助依赖者戒除毒瘾的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卫生部将在严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科学研究,届时,研究成果将为各级医疗机构作出最有效的指导。卫生部要求开展此项手术较多的广东省和四川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案,对业已接受手术的患者进行观察和随访,以便客观、科学地确定该项手术的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深入研究的意见。卫生部在接到上述意见报告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再决定是否将此项手术用于戒毒治疗。

透过关于“开颅戒毒”存在争议的新闻,笔者在此想讨论一下我国对试验性医疗行为的管制问题,想呼吁一下关于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立法。

传统意义的医疗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1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审批与登记

2.1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
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
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
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由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
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
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
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
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
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内容、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
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
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学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4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4.1 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

试验申请书;
②受试者同意书;
③研究计划一份。

4.2 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4.3 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内容: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
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
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
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
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
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
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方法的周详性;
③ 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
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
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
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
⑦计划书的完整性;
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
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
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4.4 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4.5 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③拒绝缴纳费用的;
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4.6 阶段报告与中断、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为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临床试验完成或试验到期,临床试验的主持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试验情形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依法须呈报的应将结果呈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报告的,不得继续进行其它试验。

5 法律责任

除了明确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权外,还应通过立法明确与医疗机构与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包括:①医务人员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②医疗机构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③医疗机构未按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议如实告知患者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医疗风险,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④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下与申请人接触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东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及细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年05期

[2] 兰礼吉。试论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对患者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年15期

[3] 侯建全,温端改。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医院健康发展[j].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年01期

[4] 李利君,卢光?.略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j]. 医学与哲学,2003年03期

[5] 韩玲,芮琳,黎建军。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保障受试者权益[j].中国医学伦理学 ,1999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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