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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结构节能工作计划【五篇】(全文)

时间:2023-06-20 19:30:07 工作计划 来源:网友投稿

公共结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省驻平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结构节能工作计划【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公共结构节能工作计划【五篇】

公共结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省驻平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尚未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点油、一块煤、一张纸做起,培养节能习惯。

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强预算和编制管理,加强源头控制和监督管理,着力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八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第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上级制定公布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减少文件数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笔和纸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
开展废旧电脑、打印机、电池、灯管等办公用品的回收、循环利用。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公共机构所属的礼堂、较大型会议室等场所应对中央空调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大力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和限制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使用。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灯,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杜绝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
在显着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
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七)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
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八)网络机房、锅炉房、食堂、开水间、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九)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有效控制和压缩公务接待经费。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减少单独或重复配车,集体活动提倡乘坐中巴或通行车,禁止非公务用车,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依照省上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公共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情况。

(八)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及公务接待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等节能管理情况。

(十)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十一)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二)执行国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三)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专题网页,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省驻平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尚未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点油、一块煤、一张纸做起,培养节能习惯。

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强预算和编制管理,加强源头控制和监督管理,着力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八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第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上级制定公布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减少文件数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笔和纸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
开展废旧电脑、打印机、电池、灯管等办公用品的回收、循环利用。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公共机构所属的礼堂、较大型会议室等场所应对中央空调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大力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和限制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使用。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灯,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杜绝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
在显着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
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七)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
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八)网络机房、锅炉房、食堂、开水间、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九)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有效控制和压缩公务接待经费。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减少单独或重复配车,集体活动提倡乘坐中巴或通行车,禁止非公务用车,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依照省上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公共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情况。

(八)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及公务接待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等节能管理情况。

(十)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十一)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二)执行国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三)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专题网页,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

公共结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年*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府厅字〔20*〕22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条例》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准确理解、率先执行;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条例》掌握其基本内容,提高节能降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市政府已经成立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直各单位要负责抓好本单位及下属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本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并注意与上级工作机构衔接。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应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

三、抓紧制定“*”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全市“*”规划提出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总体目标,抓紧制定“*”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于3月15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计划要明确“*”期间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目标和宏观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进行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并与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同时,市、县两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节能规划,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公共机构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当年2月底前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抓紧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评价考核。市、县两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比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节能规划,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每年3月份,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公共机构能耗计量和统计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要尽快落实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报表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源消费统计统计汇总工作,并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汇总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09年是开展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第一年,又要补齐2005年至2007年每年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力量,认真组织,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开展能源审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底前要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能源消耗定额相配套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五、抓好当前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环节

(一)切实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发改部门要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计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稳步推进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各级公共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建筑内空调、照明系统和动力系统等节能管理,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对建筑内的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动力系统和供水系统等进行优化改进,有条件的单位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二)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汽车,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型汽车。要加强和完善公共机构车辆编制管理制度,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公务车档案,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一车一卡”和定点加油制度,实行单车核算,并对公务车用油进行公示。

(三)切实抓好办公节能工作。抓好空调节电,严格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强化统一管理手段。抓好重点部位的节电,加强配电室、中央空调、电梯、电开水器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维修,强化管理,采取措施,实行节能改造。抓好照明节电,开展公共区域照明控制改造,安装自动控制开关,逐步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改用节能产品。积极推广节水型水龙头,推广节水型便器系统。加强用水管网的巡查,严防跑、冒、滴、漏,停止对公有住房住户报销水电损耗的作法。

公共结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20XX年,敖汉旗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旗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通过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广泛宣传,结合实际情况,狠抓落实,截至年末,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各项节能任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稳步开展。现将具体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加快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步伐,做好节约能源工作,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按照上级要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组织研究制定敖汉旗开展节能工作的思路和办法;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积极承担节能日常工作,制定了《敖汉旗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同时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各公共机构按单位性质进行了分级管理,科技、教育、卫生等系统各主管部门在节能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了系统内节能工作,并分别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相应管理机构和配备了专职人员,加强了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了节能工作在基层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制度,明确责任

在2010年里,敖汉旗机关事务局把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上级文件的精神实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作为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在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系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国家法规文件,重点学习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并认真进行了研究,针对《条例》赋予的各项任务,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9月份,制定下发了《敖汉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各单位和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责任,围绕节能意识确立、节能技术开发、节能管理措施三条主线,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提出从加强管理和服务入手,以降低办公楼运行成本为目标,以节能减排为重点、以节能技改为手段、以强化制度为保障,积极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注重信息统计工作

做好能源信息统计工作是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基础。按上级要求,一年里,我们又将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基本信息的调查和普查工作在全旗公共机构进行了重新部署,指定专人负责。为保证调查统计工作的质量,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对20多家旗直单位进行了重点督查,实施具体指导。为进一步全面掌握全旗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统计填报工作,8月份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公共机构要重视信息统计工作,摸清底数,掌握消耗实数,及时做好数据上报工作。各单位具体负责调查统计的人员都积极主动与共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保持热线联系,咨询相关工作要求,反馈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截止年末,以全部完成全旗80个公共机构的基本信息普查和能耗信息统计任务。

四、提高节能意识,狠抓宣传工作

为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在市局和旗节能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我们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宣传活动:4月份,我们在敖汉网站上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建设节约型政府”为主题,设立了宣传公共机构节能的专题网页,有关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节能工作动态,形成了一个长期稳定的节能宣传窗口;6月份,组织开展了“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下发了《敖汉旗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在政府综合楼和其他公共机构门前,设置了活动宣传板,张贴了标语和宣传画,宣传节能方针政策;6月12日开展了“绿色出行”活动,6月17日开展了’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围绕“绿色办公、低碳生活”的活动主题,及时在《敖汉报》上发表了《开展节能宣传、倡导低碳生活》的宣传周活动报道,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节能意识,在全旗上下营造了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

一年来,随着全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序开展,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有所增强,节能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节能措施逐步到位,较好的控制了能耗不断增长的势头。但是从总体上看,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源利用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完全扭转。能耗调查情况表明,全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存在较大的不平衡和差异性,单位间能耗差异较大,个别单位对节能工作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是高能耗设备较多,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不够,致使有些单位的重点用能部位设备工作时间长、能耗量大,许多可循环使用的资源被浪费。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推进的一年。敖汉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贯彻管理节能与技术节能并举的方针,建立长效节能绩效考核机制,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力求实现最低能源消耗。具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和管理

全面开展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着力推进照明系统能效提高工程、制冷与供暖系统节能改造与优化工程,在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大修维修中,要采用节能环保材料、设备和产品,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二、加大公共机构节能产品采购管理

公共机构节能采购是从源头上控制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重要环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的规定,加强节能产品、设备的采购管理,认真落实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不得采购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

三、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公共结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2012年上半年主要节能工作

(一)研究制定2012年节能工作计划

我们高度重视节能工作,并将节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今年年初,我们专题召开会议,在认真分析2011年度水电消耗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2012年水电能耗控制数,并将“多宣传节能理念,多督查节能情况,多出节约办法”作为2012年节能工作措施,进一步制止能耗上涨趋势,力争把水电消耗控制在最低点,达到2012年度节能目标。

(二)开展节约宣传教育和节约知识普及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节能意识,形成自觉节能的氛围,我们派人到各单位进行节能宣传,要求各单位制定用电用水计划,严格控制水电消耗,在用电高峰期自觉执行室内温控标准,做到室内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用时尽量关闭,离开办公室做到随手关灯,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物的良好习惯。

(三)扎实开展好“节能宣传周”活动

6月11日—17日,我们抓住“节能宣传周”的契机,以“节能低碳、绿色发展”为主题,以“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升汽油、每一度电”为切入点,通过悬挂条幅、张贴宣传图片、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弘扬勤俭节约的好习惯、好传统,反对铺张浪费,合理使用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积极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行为,树立节约从点滴入手,从小事做起的思想,努力形成全民节能的良好风气。

(四)采取各项有效的节能措施

一是有计划地更换机关大院老化的供水管路及零件;
二是在用水区域设置了节约用水标识;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
四是将办公区公共部位的照明灯具全部更换为节能照明灯具;
五是对公共部位照明灯不能改为自动开关的,安排人员定时开关;
六是景观灯、彩灯、射灯只在节假日定时开启;
七是对照明路灯定时开关,部分开启。

二、下半年节能工作计划

1、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上半年能耗数据,并与2011年同期相比较,认真总结节能降耗成效,查找能耗升降的原因,集思广益,研究对策,力争将全年能耗降低到最低点。

2、继续加强节能工作宣传,大力倡导节俭文明的社会风尚,形成公共机构节能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做到节能工作深入人心。

公共结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
设计要素;
建筑节能

现代城市设计的发展,要衡量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与建筑设计的是否科学合理,还要分析城市的自然生态平衡、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及城市建设的实施结果等。此外还要看城市的绿化系统的营造以及建筑节能措施的实施是否高效等因素。城市规划设计的要素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互为补充并有机结合的整体,其共同的目的是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 城市规划设计要素的概述

1.1 城市规划设计的概念及任务

城市规划设计(Urban Planning)是研究城市的发展、城市的布局以及综合安排城市中的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根据我国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的政策、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各个城市所在地的自然条件等来布置城市的体系;
确定城市性质、城市的规模;
统一进行规划、合理的利用城市中的土地。此外还要综合部署城市的经济、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以保证城市有秩序和协调地发展,使城市建设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1.2 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方针,采用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农田。同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中各项建设用地,形成合理的功能与布局结构。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以及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做到主次分明,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要保持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协调,这是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此外,安全原则也是城市规划设计中重要的指标体系。要在编制城市规划设计时考虑到防火、防爆、抗震、防洪等要求,特别注意高层建筑的防火防风等问题。

1.3 城市规划设计要素的分类

城市中一切看到的东西,都是要素,例如建筑物、道路、植物、照明设备、广告等等。国内学者把城市设计的要素分为城市空间体系、城市天际线及制高点、城市边缘与入口、历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视线走廊以及水系和绿化措施。笔者认为,把城市的规划和设计要素可以划分为土地使用体系、城市交通体系、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和城市景观体系几个方面。

2 城市规划设计要素的分析

2.1 城市土地的使用要素的分析

城市规划设计主要侧重于对土地使用的复合性、整体性以及立体化的研究。土地的使用要综合研究不同区块之间的整体关系,结合城市的公共空间、历史保护、城市景观等方面的整体要求,来促进城市土地使用的高效率。结合城市三维立体形态以及城市空间的环境发展的要求,对城市土地的使用提出相应的要求,包括土地开发的强度、建筑的密度以及建筑的布局等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把抽象的土地使用指标同城市空间的环境建设联系起来。

2.2 城市公共空间要素的分析

城市的公共空间由要素由城市的街道、城市的广场、城市的公园、建筑内部以及地下公共空间等空间的单元所构成。城市空间的一体化是现代城市设计的研究重点,城市公共空间的一体化要建立在城市的公共空间系统构成的认识基础之上,强调对城市公共空间所构成的单元的系统化研究和城市公共空间内部城市构成要素的综合处理等,以促成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性与城市公共空间使用的高效率性,进而发挥公共空间体系的总体效益。

2.3 城市交通要素的分析

城市交通体系是城市运作的“命脉”,交通体系直接影响着城市的运作的机能。城市交通的可以引起城市公共空间性质的转变,城市交通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交通流线以及交通节点。从城市的交通网络内部运行的元素来看,主要包括交通工具和人两个部分。城市设计中交通体系研究的重点包括城市交通方式内部的体系化研究,例如公交车的布线与站点的设置,城市轨道中的交通布线、自行车线路的布置、步行流线以及人流集散的体系化等多个方面。

2.4 城市景观要素的分析

一个城市的景观体系研究主要是指城市的视觉景观的品质以及总体的构成。城市景观体系的构成包括城市中的实质景观要素,例如城市自然景观要素,包括城市总体的地形地貌、城市的水体、城市的绿化情况等;
城市人工景观要素,包括建筑的形式与建筑的体量,城市环境的设施等。城市景观的构成要素还包括“活动景观”要素,例如各种城市的公共活动而形成的城市活动的景象,商业活动、休闲活动、节庆活动以及观光活动等。

3 城市规划设计要素中的节能思想

3.1 城市规划设计的方法

在过去,我国的城市规划设计,基本上采取先论证城市的发展性质,同时估算城市的人口规模;
再确定城市土地的使用方式。经过了多年的实践,人们认识到这些规划和方法无法适应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现提出城市的规划 “持续规划”的思想,主要着眼于近期的发展与建设,同时对远景目标不断地加以修正、补充和逐渐的调整。

3.2 城市规划设计要素中的节能思想的提出

随着全球范围内能源需求的增长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能源的供应日趋紧张。建筑行业作为耗能大户,其节能的理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将节能的思想体现在城市的规划中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利用,尤其在城市空间的规划中提倡紧凑型的城市布局。此外,绿色环保的交通方式也是不错的理念。对单体建筑的能源优化设计也要采用节能建筑所倡导新型的能源概念。

3.3 科学有效利用各种环保和可再生资源

现代建筑要以最少的投入来换取最大的产出,在消耗最少能源的前提下提供高舒适度的生活环境。要从根本上改变能源消耗的被动状态,积极开发新型的可再生能源。例如对太阳能的开放与利用,在建筑设计中如果能将太阳能充分加以利用就可以节省大量的常规能源,而且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总之,良好的城市规划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提高城市素质和城市文明的重要因素。设计者要根据城市发展的模式和城市的具体情况来研究其发展的规模和发展的方向,来确定适合城市远景发展的规划以及设计,并指导城市的建设逐步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1]姜桂萍.小议城市规划设计要素[J].民营科技,2012(01).

[2]李长焕.城市规划设计要素的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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