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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董事会履职报告【五篇】【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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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董事会履职报告【五篇】

国企董事会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本公司现任监事;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今后从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并公告;

(三)根据证券交易所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该会指定的机构申诉。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其中本工作细则中第五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其他涉及信息披露或公告和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备案等内容的条款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深交所董秘培训

参加培训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的各期参训学员均从数据库中进行选取。数据库学员参加培训,必须符合如下报名条件:

1. 学员在数据库中所填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报名信息为虚假信息,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的要求取消董秘资格证书,并根据二十一条的要求公布上述取消资格名单。

)2. 学员是重点拟上市公司的现任或拟任董事会秘书,每公司限报1人。(重点拟上市公司是指各项财务指标已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公司)

3. 公司必须在具体培训举办日前1个月完成股份制改造。

4. 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的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均应参加我所各相关板块组织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不纳入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体系。如果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系统中报名的有效人数超过具体培训场所的人员数量限制,本所将根据如下原则进行优先选取(以下简称筛选原则):

1、本身的培训意愿。学员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的备注栏中,可根据我所年度的规划,选择意愿培训地点。本所在填报时间接近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培训意愿在本区域的学员参加培训。

2、企业的注册地点。本所各年度的培训基本分布在拟上市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为了方便企业参加培训,也为了降低企业参训的成本,本所优先选择培训举办区域附近的企业参加培训。

3、企业首次完整填报时间。在综合其他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培训意向第一次完整填报的时间顺序,本所优先选择第一次完整填报时间较早的学员参加培训。

注:如学员未能入选当期培训,其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中填报的数据依然有效。学员所有信息自动顺延到下期,本所将重新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筛选。

深交所董秘培训考试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获取董事会秘书资格将采取考试的方式。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的内容,考试主要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 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

(三)本所《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

( 四) 中小企业板颁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细则;

国企董事会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
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
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
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国企董事会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社会责任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履行社会责任对改善企业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增强员工忠诚度、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外社会责任备受关注,欧盟早在1996年便建立了欧洲社会责任协会,并提出了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欧洲发展路线图;目前美国已有近 30个州相继在 《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法国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世界企业社会责任的典范,德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以及巴西等很多国家的企业纷纷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著名大公司如IBM、微软以及惠普等均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其提升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中国上市公司要提升竞争力并与国际接轨,必须改变传统思维定式,树立社会责任是竞争力的意识,实现公司治理文化的创新。在新的价值理念下,要平衡好上市公司主要利益相关者诸如员工、顾客、股东、供应商、债权人、政府以及社区之间的关系。传统的过分关注股东回报而忽视员工利益的逻辑是本末倒置的,在员工、顾客与股东三个上帝中,员工是关键驱动因素,只有员工满意才能获得顾客的信任,并由此确保股东得到良好的回报。因此,员工福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应作为首要社会责任因素予以考虑。除此之外,良好的环境不仅是上市公司也是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环境责任应成为上市公司关注的主要社会责任内容。

创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能够确保利益相关主体及时掌握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信息,同时也使得上市公司处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主要通过财务报表强制性披露以及董事会报告与社会责任报告等自愿性披露。财务报表强制性披露部分没有产品质量、顾客满意、环境保护、社区计划、员工培训、安全与福利等重要的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性披露的社会责任内容差异很大,大部分上市公司将社会责任报告作为良好企业形象的信号显示,有的上市公司几乎将社会责任报告变成了宣传公司形象的工具。

为规避上述问题,在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在强制性披露方面,可以借鉴法国以及德国等国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以法律、制度等形式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基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及伦理责任如职工福利、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与治理以及产品责任事故等信息,确保上市公司在 “阳光下运作”。在强制性披露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根据自愿原则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如慈善信息、公司捐赠以及预测性信息等。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以及方便信息使用者查阅与使用,监管部门应尽快提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南,对信息披露的范围、具体内容和披露方式提供指导。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自愿性披露操纵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监管部门还应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审计制度,并对恶意披露导致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加以严惩。

构建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

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职工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都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制,但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予以实施。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专司社会责任的委员会,国外专设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也不多,这可能会影响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建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由职工董事、独立董事、消费者董事或者其他外部董事如环保专家等社会责任代表组成,专司社会责任重大事项决策、公司商业行为对社会责任影响的评估以及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效果的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等事宜。公司重大社会责任事项如有关职工福利、安全生产、员工教育与培训、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顾客服务等的决策是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社会责任委员会还应该对上市公司从事商业行为有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效果的评价也应该由该委员会负责,同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与也应由该委员会负责。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不仅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障,还有助于董事收集相关决策信息,降低董事因不知情而未能有效履行注意义务而遭受诉讼的风险。

建立与社会责任挂钩的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机制,应引导上市公司实现财务业绩与社会业绩的双赢。在股东至上逻辑下,董事会通过设计高管与股东利益一致的激励制度,促使高管在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当公司目标由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转化为更多的社会责任目标时,董事会应该改变对高管激励制度的设计,使高管的个人利益与社会责任一致。固定薪金激励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风险厌恶与保守策略,从而导致高管不采取对社会责任有益的行动。因此为了避免高薪金有可能带来的对社会责任的不利影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激励结构安排中,应尽可能减少薪金激励部分,尤其是不能给予高管太高薪金。如果激励制度的安排应确保高管在采取积极的环保态度、提供高品质的产品以及关注员工利益时,为获得稳定而持续的长期回报而在其行动中采取相关措施,以避免因环境、产品问题以及人权等社会责任问题而造成惩罚的风险。因此高管激励结构中的奖金以及股票等长期激励应该与其社会责任履行挂钩。目前我国相关上市公司的激励制度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前由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社会责任评比是一种声誉激励,但在当前市场化程度低下而中介结构又以盈利为目的的形势下,难以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与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因此监管部门还需要强化对中介评价机构的监管。

国企董事会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
审计队伍;
审计方法;
审计质量

一、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企业应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以便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首先应确立内部审计模式,目前较为理想的内部审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董事会和监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模式。这种模式适合于大型但经营模式较单一,且专业化经营程度较高的企业,因其一般具有内部管理层次较少、管理结构集中、管理幅度较小等特点,也即高层管理部门与下属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较为简单。在这种情况下,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选派管理及专业精英并有威望的董事数人组成,审计委员会直接隶属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既可以受所有者委托,对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亦可对高层管理者与其下属之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是经理领导下的审计部模式。适合一般的中小型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较窄,经营规模较小,无论是从管理层次,还是管理内容上都相对较少,因而可直接在总经理(或厂长)下设审计部门来行使审计职能,对总经理以下管理层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模式。对于实行多元化经营的大型公司而言,因其一般规模大,内部组织结构较为细化和复杂化,管理层次较多,管理的幅度和难度也在加大。因而,为了更好地监控所有者与经营者,高层管理者与其下层的各经理层之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除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等组织结构,由监事会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层进行监督,而且除了对董事会的监控和宏观方面的监控外,为进一步保证总经理与下属各管理层对经济责任的如期履行,需要在董事会下面设审计委员会,主要对总经理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同时在总经理下面设审计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总经理授权,主要对总经理以下各管理层次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控。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

(1)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

准。企业应将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标准作为任用内部审计人员的重要标准。一般来说,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中级会计师或审计师以上,并且具有会计、审计、税务、统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职业道德标准为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不得、,泄露秘密、。(2)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会计、审计、税务、经济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的重要途径。(3)推行切实可行的激励制度。将内部审计人员的工资与他们在内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为公司所创造的价值挂钩;
或者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奖励的制度,可以激励内部审计人员大胆、积极地开展工作。(4)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保护制度。许多内部审计人员不敢大胆地开展工作,是担心因自己大胆开展工作得罪他人而遭打击报复。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的保护制度,使他们放下顾虑,大胆、积极地开展工作。

三、完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

(1)更多地开展事前和事中审计。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多元化和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单纯的事后审计方法已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作出全面、科学、准确的评估,这就要求企业内部审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2)改变传统的以账项基础审计为主的审计方法,以风险导向审计为主要审计方法。在审计过程中,以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作为审计工作的主线,使用分析性审计程序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实施审计程序。分析性审计程序主要研究并比较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分析性审计程序在确认以下内容时非常有用:意外差异;
期望的差异;
潜在的错误等等。(3)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计算机审计的有效平台。在企业内部网嵌入审计程序,使计算机能对一些敏感和重要环节实施监控的情况自动记入审计文件。一是审计人员可以对所有收支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防患于未然,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使用的合法性。二是构建审计信息交流的网络界面。充分利用网络具有的“快捷、交互”的特征,通过网页的形式实现审计信息的动态管理,扩大审计的影响力。通过网络通报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结果,使广大职工能上网查询审计情况。还可以设立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

参 考 文 献

国企董事会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在讨论会上,上市公司普遍认为,战略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比较有实质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则根据各企业落实的不同程度有所区别,而提名委员会则因中国的控股情况而未能凸显其作用。

战略委员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所有获得董事会奖的上市公司都设立了战略委员会。

在国电电力看来,战略委员会主要审议一些重大的投资项目,包括年度董事会上审议的年度发展计划。和大多数企业一样,战略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的决议与否是议案能不能上董事会的前提,而年度发展计划也一定要首先通过战略委员会的审议。

招商银行的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亦是董事长,主要的委员包括主要股东董事和执行董事。2012年中期,招商银行提出了2011-2015的中期战略规划,涉及到全行的战略决策事项。董事会在规划编制初期就直接参与编制工作,主导战略方向,了解编制进展、规划框架及总体思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同独立董事和监事,多次专门研究讨论管理层提出的规划初稿,对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和过程、规划体系架构设置、规划主要内容、中小企业业务发展、投资并购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重要意见和建议,为推进编制工作和丰富完善规划内容提供了有益的指导。招商银行在战略规划编制中,特别强调发挥集体智慧,各个利益相关方在战略中能够达成共识,这样形成的战略才能适合招商银行未来的发展。

审计委员会

由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议作为财务报告基础的关键会计政策并向董事会报告,是公认的良好实践。除此以外,其他地方如英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都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阅、检讨及监察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程序的有效性,以及检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等等。美国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也包括了聘请外部独立审计师并监察其工作,外部审计师需要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另外,审计委员会也需要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做检视,并且需要确保公司有适当的程序来处理对会计事务的投诉。

对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OECD 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也提出,虽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的组成,但是对于一些需要处理相对敏感或具有潜在利益冲突的议题的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便应该由独立并熟识财务的董事组成。英国的审计委员会须由至少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规模小的公司可以由两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委员会中至少要有一位成员有相关的财务经验。新加坡的公司治理守则则要求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位董事组成,所有成员都应该是非执行董事,而其中大部分委员应该是独立董事,连同委员会**,应有两名成员具备相关的会计及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根据香港的上市规则,每家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至少有三名成员,并由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另外,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法案)对审计委员会也提出了一些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是独立董事,而且需要具备财务知识,委员会中至少有一位成员必须拥有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
对于是否符合“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订立了五项要求,包括对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有知识,具备应用会计准则和会计估计、应计费用及储备的能力,有准备、审核、分析及评价财务报表的经验,以及懂得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及明白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对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萨班斯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不能收取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除了担任董事或委员的薪酬以外的咨询或顾问报酬。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提出,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而其中应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大部分获奖的上市公司都认为,审计委员会是专门委员会中发挥作用最大的委员会,也能充分体现独立董事的专业能力,是一个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合规高效的重要机制。

古越龙山认为,特别在年报及平日财务的监督考核监管上,审计委员会发挥了很大作用。在年报的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决定审计要达到的目的及审计的项目。审计初稿出来之后,也需要跟外部审计师沟通好几次,因此,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比较明显。

兴业银行认为,最近两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做年报的审计时,审计委员会要与会计师见面,在实际工作中效果不错。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与会计师的充分沟通,使他们更深入了解银行的整体经营情况,他们的沟通都以如何更好地规范业务运作、如何更稳健地经营和发展作为出发点。通过这样的互动交流,独立董事对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及银行高管层相关的工作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要求,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国电电力董事会也规定,在定期报告通过以前,必须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出具意见。此外,审计委员会内的财务专家也会要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定期与他沟通,在年报、半年报审计过程中要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与他交换意见,出具意见的依据也需要向他汇报。

中南传媒也认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十分重要。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是财务专家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占多数。目前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组织内控规范体系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公司已完成契合出版传媒企业特点的内控体系建设,并定期进行内控体系的自我评价与审计。公司的内控建设工作得到湖南证监局的充分肯定,公司的内控规范建设经验在湖南省上市公司当中进行推荐和介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OECD《原则》,董事会其中一项主要职能,是使主要执行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薪酬与公司和股东的长期利益相一致。而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由董事会特别委员会来处理董事会成员和关键执行人员的薪酬政策和雇佣合约,且该委员会全部或大多数由独立董事组成,是良好的实践。中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成立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是,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还存在某些中国特色,即大部分上市公司还是国有控股公司,因此,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未能完全发挥作用。

中铁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符合了OECD《原则》,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来自香港的财务专家会把英、美国家一些境外公司在薪酬、考核等方面的先进做法引入到企业中,供公司借鉴,也引入了一些具体做法,形成了突破。

国有企业通过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考核都会遇到挑战。以中铁为例,他们采用了一套系统化和统计分析机制,每个领导在战略眼光、业务能力等很多方面都经过考核并得出不同的结果,得分会从不同的维度进行评价和分析,而且跟往年的变化进行比较。但由于过去管理层都是由上级来进行考核和评价,现在由董事会进行考核,未必能令管理层信服。而在实际操作中,考核意味着结果不会整齐划一,也就意味着薪酬将有差异。过去总经理的薪酬一旦确定下来以后,副职的薪酬一般参照总经理薪酬的一个比例制定即可,所以不会出现差别。但中铁自从进行了董事会对高管层的业绩考核之后,各个高管的薪酬就会因考核结果不同而有差异。虽然中铁将考核差异的区间设定在3%~5%,但还是对高管层产生了不小的压力。

提名委员会

根据OECD《董事会成员提名和选举》中所做的比较,不少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新加坡等,都会鼓励上市公司设立提名委员会,且提议大部分委员会成员为独立委员。

古越龙山就指出,提名委员会发挥的作用主要还是对被提名人资格的审核,真正的提名还是由大股东决定。

民营企业的代表宇通客车也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相对是形式化的,但是原因与国有控股企业不同。宇通客车认为,期望提名委员会帮助公司找到契合公司成长并与业绩相匹配的高层管理者其实很困难。

OECD在《董事会成员提名和选举》中,特别为不同国家对董事会成员的提名与选举做出研究,发现大部分国家的上市公司股东,只要他们的持股量达到某个百分比,都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提名议案,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瑞士等。德国和新加坡的上市公司股东则无需符合持股量的要求,也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提名议案。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另一项重要的职责,是对管理层、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监管和管理,包括不当关联交易。OECD曾经发表了有关亚洲国家监管关联方交易的报告。报告显示,由于股权集中的情况在亚洲十分普遍,因此关联方交易涉及滥权的情况是亚洲公司治理的最大挑战。而OECD则建议,可按交易规模和可能出现滥权情况的风险,要求企业做出交易的披露和取得股东或董事的批准。

招商银行就设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任主任委员并占多数。针对关联交易,招商银行通过专门委员会一些具体的工作,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防止利益输送。委员会主要涵盖三方面职能:一是根据监管要求,提前审议需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是每个季度都会梳理确认关联方(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名单的变化情况,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备案;
三是以备案的形式,管理日常的一般关联交易。

中南传媒的关联交易占比非常小,公司的关联交易比例目前一直控制在1.7%-1.8%之间,低于一般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水平。

风险与资产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需要指导公司风险政策,包括明确公司在追求其目标时愿意接受的风险的类型和程度。招商银行就成立了风险与资产管理委员会,评估银行几大方面的风险水平,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并监督重点业务领域资产质量状况。该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例会,听取上一季度的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是由行内相关的牵头部门整理,由管理层准备之后提交风险与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除了例会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风险相关的重要事项会不定期的在委员会上提出审议,审议结果会在每次董事会的会议上向全体董事进行汇报。董事会也就是通过这样的形式,如每年一度的全面风险报告,去了解各种风险的情况。

与OECD《原则》一样,招商银行的董事会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是设定风险偏好、制定风险政策和风险评估的方法,而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与银行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沟通,定期检视风险偏好和风险政策是否在设定范围内,监督资产质量状况和风险管理工具的执行情况,具体的日常风险管理操作还是由管理层和业务部门去执行。

预算委员会

厦门国贸设置了预算委员会,有一定的独创。这样的设计是因为厦门国贸是一家以贸易跟物流以及地产为主的公司,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年底前都会规划下一年经营及投资方面的预算。透过和审计委员会的合作,厦门国贸能够在事中和事后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一个了解和分析,这样就可以全流程地监控和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

从效率各方面出发,厦门国贸考虑到独立董事忙碌的工作安排,所以经常采取两个委员会的联席会议,打通两者之间的关联性,通过审计、预算来了解整个经营运作是否按照年度规划进行,或是否存在任何问题。

两个委员会的**都是独立董事,委员也以独立董事为主。每个季度结束,董事会会召开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还会邀请总裁、财务总监、相关副总,以及内部审计部的高管来参与。

董事会决策的贯彻、执行及反馈

怎样把董事会的决策落实到管理层,并成为企业内部各个业务部门的具体措施,并有明确的反馈,是董事会决策落实的核心。

兴业银行在这方面很有经验。兴业银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后,会把董事们在董事会上提出的各个不同领域的建议和问题整理之后形成传导函,发给相关的经营和管理部门,并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反馈意见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在下一次开董事会之前,会把上一次董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如会上提出的问题,以及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整理,并在下一次现场会议上向董事通报。这个沟通机制便于董事掌握具体政策的执行情况。现在,兴业银行各个业务部门对董事会意见传导函都很重视,会据此制定相应办法,或者具体应对措施。这样就可以确保决策落实和执行。

中铁也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董事会决议跟踪评价办法,来保证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中铁采用了所谓“符合度”的评价指标,以考核管理层对决议的执行与董事会做出的决议之间的符合度有多少。中铁会选取大概三到五个指标,定期进行跟踪反馈。公司的管理层每半年要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一次,在工作报告中需要根据董事会交给管理层执行的决议,逐项报告管理层的执行情况。每次管理层向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大概会有几十页,其中百分之九十的篇幅都是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的考评监督与勤勉尽责

独立董事的勤勉履职

帮助独立董事勤勉履职首先需要创造好的董事会文化。中南传媒就强调对独立董事意见的充分尊重,如果独立董事对某项重大决议有否决态度的话,董事会会暂时搁置决议。中南传媒会尽量将董事会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以确保独立董事出席率,同时尽量减少召开通讯会议,用现场董事会的方式,让董事进行面对面沟通与交流,有利于决策讨论的充分和科学。

中南传媒有一个例子,公司曾经有一项并购项目,被收购对象是博集天卷,但是,就是因为独立董事认为这个项目存在风险而提出不同意见,担心可能造成投资失误,董事会即决定暂时搁置该项目,并安排独立董事到企业考察,以做深入了解。待独立董事对项目有了充分了解和认可,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收购方式进行调整后,才最终完成并购。

董事履职也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约束。招商银行召开了众多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基本上要求独立董事每年的工作时间(即为银行工作的时间,包括参加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会议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此外招商银行要求全体董、监事出席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考核机制

董事会作为重大事项的核心决策机关,OECD《原则》就提出,董事会必须监控公司治理实践的有效性,除了定期监控和披露公司治理实践,多个国家都建议或确实要求董事会开展自我绩效评估和评估董事会成员个人、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的绩效。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也提出董事会应每年做出绩效评估,包括董事会整体表现和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贡献。

招商银行对董事会的评价由监事会负责。自2006年起招商银行就开始制定年度的董事会评价报告,在年度会议上进行审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整个过程由监事会来主导。具体而言,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评价,一方面通过平时列席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了解董事在会议上的履职情况,全体监事也会收到会议的通知纪要和决议;
另一方面,监事长与董事长和各个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以及管理层进行一对一的履职谈话,谈话的内容涵盖董事会所做的工作、对银行经营的看法,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思路。通过这些渠道,监事会根据行内制定的董事履职评价办法,每年度出具一份评价报告,递交股东大会。

另一方面,自2006年H股上市之后,独立董事之间会提交一份相互评价的报告,每年会递交董事会上审议,再提交到股东大会。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对独立董事履职所花的时间情况,以及他们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等。

中铁每年也需要对董事会和公司治理有效性进行评价。由于中铁是董事会试点企业,国资委每年会对中铁董事会和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每年需要出具一个评价报告,评价的结论分三个档次,运转良好、需要改进或者需要改组。需要改进即董事会或董事个人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改组则意味着董事会需要换人。此外,董事会每年都要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国资委的主任会率领国资委十几个相关的厅局领导听取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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