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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问题整改报告【五篇】

时间:2023-07-12 09:30:04 自查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ADR信息滞后:除了比较严重的ADR能够及时上报外,ADR报告相对迟缓。由于药学人员不直接面对患者,仅依靠科室上报的ADR报告收集资料,而这些报告通常都是在对ADR做出治疗措施后上报的,药学人员已看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问题整改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物业问题整改报告【五篇】

物业问题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药物不良反应 问题 对策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2.021

存在的问题

ADR信息滞后:除了比较严重的ADR能够及时上报外,ADR报告相对迟缓。由于药学人员不直接面对患者,仅依靠科室上报的ADR报告收集资料,而这些报告通常都是在对ADR做出治疗措施后上报的,药学人员已看不到ADR的现场情况,只能根据报告进行分析整理。

ADR信息的漏报:由于种种原因,医师不愿如实报告用药过程中发生的ADR。有时,药师接到口头报道的ADR后赶去收集时,医师害怕承担责任,又矢口否认,导致ADR的漏报。患者本人对ADR未引起关注,也是导致漏报的原因。

新的严重的ADR在报告总数中的比例较低:某些科室报告的ADR质量存在着一定问题,由于认识问题或其他原因,普遍存在避重就轻现象。

ADR报告不规范:在收集的ADR报告中,一部分存在着报告项目空缺,药品名称、药物剂量、ADR名称不规范,不良反应过程描述不规范或过于简单,使信息不够详细,无法追溯ADR的具体情况。

医护人员对ADR不够重视:对于轻微的或一过性的ADR经对症治疗或停药后症状改善者,就不再给予报告,对于新药的ADR又没有充分了解,有时会与疾病症状混淆。究其原因,还是对ADR没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所致。

建 议

制定和实施有效的ADR报告机制:如对新药的重点监控制度,由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药店共同承担新药的ADR监测。在我市2007年的ADR报告中,存在着报告来源分布不平衡的状况,药品生产企业的ADR报告只占总报告数量的1%,药品经营企业的报告占19%,其余均为医疗机构所报告的。若建立了重点监控制度,由各部门、单位协同报告,则会改善这种情况。

建立快速反应的ADR监测网络:医护人员发现ADR后,通过迅捷的通信系统报告药学人员,药学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了解ADR患者的临床表现、用药情况,参与引起ADR靶药的判断、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的调整,监控ADR发生、发展和治疗转归等情况。从而防止了ADR的滞后报告[1]。

专职药学人员参与ADR的收集、分析、整理:由专职药学人员,例如临床药师具体参与ADR的收集、分析、整理工作。由于临床药师参与了临床的查房与诊治过程,能够及时发现用药过程中的ADR并进行监测,从而自觉收集、分析、整理。门诊药房的药师也能够直接接触患者或其亲属,耳闻目睹药物相关事件的发生,对于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有更形象具体的接受,便于ADR的收集整理[2~3]。

发动公众对ADR的关注,积极有效宣传:宣传工作不仅要面向各方面的医护人员,也要引起公众重视。公众通常缺乏用药常识及正确的引导,对于轻微的ADR未能发觉或不太注意,而对于严重的ADR却感到恐慌或不知所措。应该让公众也参与到ADR的报告系统,我院就有过患者本人在门诊药房报告ADR的情况,这不仅是对患者本人的负责,也是对ADR报告制度的促进[4]。

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医护、药学人员正确对待ADR的报告与填写。能够规范地报道临床发生的ADR,使报告准确、及时、详尽。

总之,在工作中稍加注意就会发现一些ADR,向患者或医护人员仔细收集ADR的具体情况,认真整理收集到的信息,就会贯彻实施我国的ADR监查报告制度,从而也促进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蔡长春,李景苏.住院患者药物不良反应的药学监护方法.医药导报,2007,26(1):90.

2 徐茂星,张传军,郭以杭.药物不良反应176例报告分析.中国现代医生,2007,45(14):125.

物业问题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内容基础上,结合37号文有关政策调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10日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2.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3.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4.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3.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4.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针对前期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实地核查工作量大、影响办税效率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审批过严、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试点实施顺利,纳税人发票正常使用,39号公告将实地核查的必经程序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
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2.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
“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
“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
“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3.37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消了前期试点中的过渡政策。本公告相应调整了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
“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
“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项相同。4.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货运专票管理问题1.货运专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2.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暂无失控发票类型),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联”、“重号”、“属于作废”和“滞留”等类型。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3.稽核异常的货运专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4.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背景适应营改增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作出例外性规定,与实施细则相关类似规定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非企业性单位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7号文则将范围收窄,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以上2条规定并行的情况下,为消除税收实践中税企双方理解上的偏差,国家税务总局6月21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以明确纳税人在该政策适用上的区别与衔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政策规定纳税人按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第一类: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二类: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37号文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三类: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还必须注意: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196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2013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2013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物业问题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摘 要 当前军队会计核算方法存在很多不科学合理的地方,如会计确认基础,会计记账方法,会计科目等方面,急需进行改进。因此,本文结合国内外先进会计核算方法,对我军会计核算方法在记账基础、记账方法、会计科目、报表内容四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关键词 军队会计 核算方法 改革

一、改进会计基础,引入权责发生制

《中国人民会计规则》规定:“军队的会计核算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个别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中,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事项为上级拨给其下级的下年度经费以及提前发放下年度的元月份工资津贴业务。这种“个别”的权责发生制运用已不能满足当前部队的实际工作需要,急需改革。建议在以下两点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是在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尤其是跨年业务。如本年预算支出下年核销;
本年预算收入资金下年到账;
本年预算支出上年已经预支;
本年预算收入上年提前收到资金。二是在会计报告中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的会计信息反映中引入权责发生制,这样可以使得军队会计报告不仅能够反映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和实际用现金偿付的显性负债,还能够反映当期已经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隐性负债,也能够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折旧信息,可以克服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所导致的资产负债、费用支出等信息方面存在的缺陷。

二、规范记账方法,符合会计惯例

当前国际通用的会计记账方法是借贷记账法,其原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而我军会计的记账方法却有很多地方与国际会计记账规则相违背:首先,我军基层会计采用的是收付记账法,而不是借贷记账法,这样,不管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的会计信息交流,还是与外界之间的会计账务处理,都需要对记账方法进行转换;
其次,我军团以上单位的记账方法虽然采用借贷记账法,但是存在“同借同贷”这种特殊现象,违反了国际会计记账规则。“借贷记账法”中的“借”、“贷”记账符号有其深刻的含义,反映着资金的来龙去脉,是世界通用的会计语言。科学合理地使用借贷记账法,对我军会计核算有着长远的发展意义。

三、调整会计科目,完善核算内容

我军的会计科目使用时间较长,存在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很多会计科目需要调整、去除,甚至需要增加一些会计科目。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去除部分会计科目。现行会计科目中的有价证券、生产投资借款、军人服务社投资借款、自筹生产资金等科目,除了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外,基本上不出现在我军的日常会计业务当中了,所以应将其历史账目进行及时清理并取消相关会计科目。二、调整部分会计科目。首先,应将我军的“战备物资储备”和“战备物资储备基金”两个总分类科目调整为明细科目,分别设立在“库存物资”和“实物供应基金”科目下。战备物资本身就是物资,不应直接放在总分类科目下,而应设在资产类的库存物资下,便于理解管理。其次,应将保险基金、住房资金科目调整到维持性经费科目下。2007年总后颁发的《预算科目管理规定》,规定将保险费和住房补助费纳入生活费科目,因此,应相应地调整保险基金、住房资金科目,以期会计核算更好地与预算管理相接轨。三、规范存款科目名称。当前我军的存款科目为“银行存款”和“其他存款”,实际上,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因此,为了更好地方便理解,应将存款名称进行相应地修改。四、增设相应资产科目。我军的资产类科目的管理存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无人管理的问题。因此,我军会计科目应增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无形资产科目及其相关科目,从而加强资产的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内容。

物业问题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一、企业改制中的会计目标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会计的首要目标是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从信息使用者角度来看,会计信息应当是可靠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有利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通常,企业是通过公布其财务报告提供企业资源的使用状况、资源的要求权以及资源变动等方面的会计信息。

正在进行企业改制的一国政府对整个社会负责,因而应建立更为广泛的会计目标,主要有:(1)有助于作出企业改制所采用的方式和时间的决策;
(2)满足投资决策的需要,特别应包括企业对未来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测;
(3)有助于评价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包括企业改制的目标实现程度如何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信息的作用,使经济决策最优化,会计信息应当首先是可靠的、遵循国际惯例的。为了达到上述的第一个目标,会计应当有助于评价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以及组织重组、财务重整等问题。对于上述的第二个目标,会计应当为各个方面,特别是专业评估人员、投资银行家,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公众对会计并不熟知,甚至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需要研究采用何种他们所能接受的报告方式。会计的第三个目标涉及到政府在企业改制中发挥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问题,政府应该报告公众广泛关心的国有企业改造情况。

二、会计管理模式的转变

1.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下企业转制的比较。西方企业在转制之前,可以得到有着丰富订价经验的专家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并且获得的历史资料比较可靠,再加上发达的资本市场、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因而企业的转制能够得以比较成功地推行。然而,在转轨中的国家,情况就不同了,来自西方的企业转制的经验并不适用。其原因主要有:(1)缺乏预测未来的可靠的历史记录;
(2)如果没有大规模的重整,企业将无法持续经营下去;
(3)企业管理层没有市场经验,劳工关系脆弱,管理水平低下;
(4)在大多数转轨国家中,没有西方模式的财务报告和预算体系,更缺乏编制和解释这些资料的专业人员;
(5)内部控制制度欠缺或失效,记账体系陈旧,也不存在西方企业中常见的管理控制报告制度。

2.会计职能的组织。如何对会计进行管制,如何对会计职业界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特别是转轨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随着经济改革和企业改制的逐步深入,会计准则、会计监督和会计实务之间的矛盾有时会表现得很突出。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目前来看,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另起炉灶”,即重新建立一套会计法规和相应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体系。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和波兰这三个前计划经济国家的会计改革,就是“另起炉灶”,从而走出了会计职能停滞不前的阶段。在这三个国家中,匈牙利的新会计法(1991)是最为完善的,它更多地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做法。两德统一之后,原民主德国的会计也转而遵守欧共体的各项指令,也属于“另起炉灶”。

3.会计实务的变化。会计实务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会计主体、会计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三个方面。

(1)会计主体的变化。对一个会计主体进行重组时很难搜集到有关的会计信息。这种情形,最为典型的是一些欧共体国家的邮政业与电讯业的分离;
另外,在计划体制下,一些企业规模巨大,试图把过去属于一个会计主体的会计事项分属于两个或更多的会计主体,这不仅要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在企业重组时,有时不得不采用估计的方法来分离有关业务。

(2)会计制度的变化。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大多采用的是以现金为基础和以基金为基础的会计制度;
从商业角度来看,这些会计制度是不适宜的。

以现金为基础的会计制度,与应计制会计相比有两个主要的区别:资产负债表中不包括应收及应付项目;
收益表中反映的是“收到”的收益,而不是“赚得”的收益,费用是以现金支付的,而不是配比原则意义上的费用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满足预算的需要。现金制的另一个问题是资本性资产的确认和收益的分期摊配,不能按照国际惯例来进行,因而常使审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如审计人员对英国电讯公司的1980和1981年度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就因为此类问题,拒绝对其两年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发表意见。

以基金为基础的会计制度,一般采用基金为基础的应计制,会计信息首先必须满足计划和统计的需要,账户的设置、报表的格式以及会计业务的处理,规定得都很详细、很严格;
对成本流程的记录、收益和费用的跨期分摊(如折旧和其他资产成本的摊销)的方法选择都有严格的规定,而无须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通过选择进行决策更为重要的是,基金制要求对生产、投资、特殊目的活动(如职工福利项目)等分别采用各自独立的账户、报表进行反映。

为编制真正具有商业意义的财务报告,就需要对原基金制基础的业务进行分离、合并和重整。另外,对于特殊目的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处理起来也非常棘手:企业的职工、企业、政府都可能声称对其拥有所有权。波兰将来自于职工筹资而构建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所形成的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企业负债,而不是业益,这一做法曾在波兰国内引起广泛争论。

有大量的迹象表明,以上两种会计制度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会计制度的变革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4.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转轨过程中的国家,其会计信息的质量一般会受到很大的质疑。导致这一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会计服务于财政、强调生产而非获利能力、缺乏外部的经管责任。

国有企业的会计系统更多的是向政府提供纳税方面的信息,而不是企业的经营业绩。这些情况突出地体现在固定资产的任意重估、不切实际的折旧率,以及国有资源运用的任意费用化上。

在波兰,固定资产的重估从账面上来看只是简单地以新价值代替旧价值,根本没有审计、审核等环节。企业几乎可以任意调节或控制计提的折旧、折旧中、折旧方法,以影响企业纳税收益。这种会计系统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怎能不令人怀疑呢?

政府把目标放在产量上,忽视竞争和获利能力,这就导致企业的会计管理十分落后:没有成本中心,没有标准成本体系,没有预测机制,会计的管理功能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对改制决策者来说,由于缺乏各种会计信息,特别是缺乏企业的各种活动对整个经营活动的贡献究竟有多大等方面信息,很难判断和决策企业是否需要组织重组、财务重整,以及如何进行。

在有些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也实行“标准成本制度”,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成本制。首先,在这些国家,标准成本建立的目的不是(或不主要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是为了计算国民收入。因此,一套所谓的标准成本,全国的国有企业都同样加以采用,失去了标准成本作为一种管理技术的有效功能。其次,标准成本的建立,“长官意志”主观性太强,脱离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差异的分析也缺乏科学的技术。再次,成本差异往往设置一个账户进行反映,而不是设立“价格差异”、“数量差异”两套账户加以反映,因而与之相关的成本分摊、计算,有时就会相去甚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一般不必设立“责任会计中心”,也不必关心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回收期、现金流量、风险价值、折现率、通货膨胀的调整等问题。企业会计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的政策,没有动力去追求最大效益和最小成本。而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又知之甚少。到底谁应该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负责,谁都说不清楚。

最后说明一点:在转轨过程中,新的经济体制很难一下子完全取代旧的体制;
因而,新会计制度的普及需要一个适应期,应当采取措施来鼓励采用新的会计体系。

三、通货膨胀会计

高通货膨胀时期,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可能会歪曲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财富分配的真实情况。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非优化配置,还会增加信息使用者的风险程度。在资产负债表上,货币性资产会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产生损失,货币性负债则会产生收益;
尽管这些收益、损失是未实现的,但是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长期性资产,因其购买是在过去的时点上,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和配比原则,代表其历史购买力的资产成本的分摊(折旧和摊销)从现行购买力的收入中减掉,这一结果使得企业的业绩以混合购买力反映,实在令人费解。

物价上涨,货币购买力水平下降,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很显然,若不按照资本维持观对收益进行调整的话,股利的分派实际上是在亏蚀资本。

一般来讲,有两种调整方法:一种是现行购买力调整法,即通过一般物价指数调整;
另外一种方法是现行成本会计调整法,以个别物价指数为基础进行调整。

现行购买力调整法和现行成本会计调整法是通货膨胀会计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和思路。它们都以“资本维持观”作为理论基础。资本维持观的基本思想就是在保持企业原有资本完整无损的前提下确认收益。但是,通货膨胀会计的两种模式对资本维持的理解上存在着差异。现行购买力调整法是以货币一般购买力作为判断资本是否得以维持的衡量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指企业在期末能否保持相同与起初的购买力。现行成本会计调整法则以实际生产能力作为判断资本是否完整的衡量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指企业在期末能否拥有维持其原有生产经营规模所需资源的能力。

从理论上讲,现行购买力调整法并不改变传统的会计模式,而只是在传统会计模式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进行一系列的调整,以消除物价上涨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但这一方法只着眼于一般物价水平的上升(或货币购买力的下降)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普遍影响,却忽视了物价变动对不同企业或企业内部不同资产和成本费用项目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物价变动对会计数据的影响。现行购买力调整法针对某些受物价变动影响的特定资产,用现行成本代替其历史成本。因而,按现行成本会计调整所得到的会计资料对企业管理当局和外部信息使用者更具有现实意义。然而,现行成本调整法同样不能完全消除通货膨胀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因为它只考虑了企业某些特定资产变动的影响,而忽视了货币一般购买力的影响可见这两种方法各有千秋。为取长补短,有人提出了相对物价变动会计(或称现行成本/不变币值会计)。但由于工作量大、计算烦琐,妨碍了它的运用。要找到一种理想的通货膨胀会计模式且能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并非易事。至今,各国会计界对此尚无定论。

阿根廷、巴西、智利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对通货膨胀环境下的财务报表必须进行调整。阿根廷的做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期初余额每年按一般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计提折旧;
货币性项目的利得允许在三年内分摊,损失则立即确认。巴西则更为完善,采用“政府财政债券指数”来调整所有的永久性资产和权益类账户,调整后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智利,对固定资产和股东权益采用官方的消费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存货按照取得的时间和是否进口为标准,采用重置成本;
用年终汇率来折算外币资产和负债;
通货膨胀的最终结果则是通过收益表中的一个货币性更正项目来列示。

在英国,1980年3月的《第16号标准惯例公告》(SAP16)规定,凡所有股票上市的公司和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两项的股票未上市的企业,自1980年1月1日起都须公布现行成本会计补充报表。这些条件是:(1)营业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英镑的;
(2)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250万英镑的;
(3)雇员人数达到或超过250人的SAP16规定了三种现行成本资料公布的方法:(1)以现行成本为基本报表,以历史成本报表为补充资料;
(2)以历史成本报表为基本报表,以现行成本报表为补充资料;
(3)以现行成本报表为唯一报表,附以充分的历史成本补充信息。SAP16公告之后,执行的结果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据估计,90%以上的股票上市公司已公布了现行成本会计数据。然而,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英国通货膨胀率的下降,人们对SAP16的热情减退;
到1984年底,公布现行成本会计资料的上市公司大致已降至50%左右。私有成分的企业于1988年SAP16废除后又恢复了历史成本制;
国有企业采用现行成本会计,但一旦实行企业改制之后,转而采用历史成本。例如英国电讯公司就是如此。现在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正在考虑采用修正的历史成本制,比如对某些项目定期进行重估等。

显而易见,首先要对通货膨胀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才能谈得上调整。1989年,联合国“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ISAR)将“恶性通货膨胀”定义为:“三年内通货膨胀累计达到百分之百或者更多”。它建议,在恶性通货膨胀的国家中,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采用一般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并在报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有关信息。

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都经历过不同程度的通货膨胀。对此,统一后的德国用重置成本替代指数调整法来反映前民主德国企业通货膨胀的影响。然而,对资产进行重估,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我们对大多数国家采用指数调整的做法,就不难理解了。然而,即使如此,指数调整法推行起来,还是有重重困难的。1989年,ISAR在一份报告中认为,阻碍国际通货膨胀会计推行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对由于通货膨胀影响企业经营战略的认识以及一些会计方法的理解;
管理人员感到通货膨胀会计技术上太复杂、成本太高。

1989年,ISAR推荐企业编制两套报表:一套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另一套以现行购买力为基础。这样不仅能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信息,而且也可为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他们所感兴趣的资料,以使他们可按自己的方法对报表进行分析。

四、评估计价问题

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资产、负债的评估计价问题;
持续经营企业的评估计价问题;
最终售让价格的确定问题。

1.资产、负债的评估计价。历史成本受到质疑的原因之一是:在历史成本下,资产负债表中,特别是资产项目,没有考虑到价值本身的变化。因此,这一类信息与决策的相关性不大。但是资产、负债重估也存在许多问题。许多国家的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即使有,也是少得可怜的指南)如何对资产、负债进行重估计价,尤其是对无形资产和或有负债的计价问题。而这些资产、负债计价合理与否是相当重要的。

尽管资产、负债的计价方法千差万别,但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最好有一套较规范或者普遍认可的计价方法。下面将国际上的一些惯例简单阐述如下:

(1)流动资产的计价。应收账款应当按估计可收到的数据计价,无价值的应收账款应予以剔除;
备抵坏账应合理估计,并从应收账款中扣减。波兰企业改制的审计中人们发现,15天的应收期限往往要拖上几个月。我国有些地方的情形可能更糟。因此,在建立坏账准备时,应当考虑债务人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以及他们的商业信誉。存货中许多项目已经背时,流动性差,其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价。

(2)无形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可分为三类:一类诸如专营权、租赁权、特许权等,从他人(包括政府)购得的;
另一类是企业自创的,如某一专利权、商标权等;
第三类是商誉。一些国家的会计法规要求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成本、费用均计人经营成本,不予以资本化。还有一些国家允许部分或全部成本、费用予以资本化。但不管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作出贡献,就应当被赋予一定的价值。

联合国1993年的一份报告中提出: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超额收益折现法和收益折现法。前者是基于企业超出一般水平的收益部分进行折现;
后者是就特定的无形资产通过租赁或授权等所获得的收益进行折现。

(3)机器、设备和厂房的计价。土地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计价。市场价值可定义为:在一个自由市场中,买卖双方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地讨价还价所产生的公允价格。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是不允许私人拥有土地的;
但土地(无论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发生某种形式的转移,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因此,对于正在转轨的国家来说,应当使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在东欧的前社会主义国家,实质上是土地的所有权)合法化,并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易。

建筑物、设备以及其他生产性资产应当按市场价值与其继续使用价值(通常采用折旧的重置成本法:现行重置成本减去功能性、经济性和环境性背时而计提的折旧)中的较高者计价。

另外,企业还可能拥有改善职工生活的各种福利设施,如疗养院、幼儿园等特殊用途的资产。一个较明智的做法是进行资产剥离,以摆脱这一沉重的包袱。这一类资产计价采用清算价格是比较恰当的。

(4)负债的计价。辨认和计价所有负债并将其与所有者权益严格区分开来有时是极为困难的,特别是建立在非应计制基础之上的企业,它们没有登记和报告许多或有负债。按照国际惯例,资产应根据流动性大小排列,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应分开列示;
负债还应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因此,企业改制中的一项艰难的工作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原先的资产负债表项目重新分类。

应计负债是配比原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正确核算收人与产生这些收人所放弃的利益,才能较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各项应计负债。企业的退休金负债是企业重要的应计负债。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普遍存在着低估退休金负债的现象。另外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处理退休金负债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由政府负担;
二是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并且限制享受退休金计划的人员;
三是重新制定退休金计划。

长期负债和应付利息有时也需要进行重整。德国1990年6月30日实行大规模改制之前,前民主德国的国有企业拖欠国有银行大约385亿东德马克,其中一半的欠款由“托管局”(企业改制的一个管理机构)负责解决。在决定企业改制后应当负担多少债务时,德国政府将联邦德国的行业债务权益比率作为参考的重要依据。

由于转轨国家中资产、负债计价的重重困难,企业改制协定中应当包括期后根据公允价值对某些项目进行重估和调整的条款。

2.持续经营企业的评估计价。按照国际惯例对财务报表进行重新表述之后,应当结合过去和现在的资料以及将来获利能力的预测,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计价,为售价的最终确定作准备。企业计价的过程应当取决于选择的改制方式,如采用出售方式。企业的评估计价应在准备阶段的早期,潜在的投资者投标之前。

在改制企业的前景预测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估计的未来收益和投资回报,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种企业的最终售价。估计企业价值用得最多的两种方法是现金流量贴现法和价格-收益法。

(1)现金流量贴现法。对投资者而言,定期发放的股利和股份出售获取的差价是两个主要的获利来源。但是在许多转制中的国家,资本市场不发达,股份转让极为困难,因此,投资者会密切关注企业的股利政策。众所周知,股利应当来自企业的盈利,在由董事会宣布股利的国家,企业的经理人员应当负责发放股利所需用资金的筹集以及执行有关的投资决策。在一些国家,商业法规授权股东通过年会投票决定股利政策。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秘密准备”,即遵循谨慎性原则,低估收益或者设置准备性(保留性)账户分流收益,从而减少可用来发放股利的收益。因此,对企业进行评估计价,除了应当考虑企业的股利政策,还应当考虑到股利政策的制定过程。

贴现率是将预测的现金流量换算成现值的关键因素,它应该约等于投资回报率。由于投资回报率涉及到同行业的比较,因此,贴现率的计算首先应当具有同行业相似结构企业的有关资料。通常的做法是先计算无风险收益率;
其次考虑两种风险收益:一种是一般权益风险收益,另一种是“国家风险收益”。资金的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收益率可以计算出贴现率。在此应当说明:一般权益风险收益是根据行业的“β”系数调整的。国家风险收益反映了该国各种固有风险:如通货膨胀率、市场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货币的可兑换性等。

影响贴现率的因素还有时间跨度。项目的时间跨度越长,风险越高。另外,管理人员的素质、产品质量、研究开发政策等都会对贴现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2)价格-收益法。这种方法是用企业的年盈利乘上年数计算出企业的售让价格。年盈利是指企业被认为应当保持一定的年份、并经过一个或一个以上风险因素调整的年获利水平。股票市场是通常的参照物,如果本国没有股票市场,评估专家可能会依赖于具有相似市场特征的国家的有关资料,做出尽可能合理的判断。

对于一个处于起步阶段的市场来说,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使得企业评估计价极其艰难。企业所报告的过去的业绩可能是在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低贷款利率、免费使用公共设施等各项有利条件(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这些有利条件将不复存在)。但是,经济的转型,改革的深入,竞争的日趋激烈,可能会使国有企业陷入困境:持续亏损、产量下降、失业人数增加。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评估人员的决策。

由此可见,企业的改制不仅仅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前途命运,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政局的稳定等诸多方面。企业的改制是一项艰巨的、庞大的、涉及多方面的工程,它的进程有赖于资本市场和其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3.最终售让价格的确定。企业评估计价的工作完成之后,政府需要在收益最大化与企业改制的目标之间进行平衡并作出决策。政府可能优先考虑来自管理人员和员工购买方式的低价格,或者接受投资者允诺在经济衰退地区带来就业机会的低价格,而放弃一些高价格(比如,出高价格的投资者购买企业是为了关闭该企业,从而减少一个市场竞争者)。

如前所述,政府应尽可能地增加企业改制过程特别是最终售让价格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让广大公众了解并理解政府的意图,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在法国,企业改制独立委员会负责企业、资产的评估计价工作;
经济金融和企业改制部依据企业改制独立委员会的评估计价,决定企业或企业资产的最终售让价格。为了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政府应该及时、定期地公开企业改制的有关报告。

五、信息披露

1.转制企业的信息披露。向公众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财务信息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使他们能够评估其投资决策的风险及获利情况,因这些财务信息应当是公允的并且是由独立的审计师签证的。转制企业的信息披露主要可通过预测报告和信息备忘录两种方式来实现。尽管这两类文件都有标准化的格式,但是信息备忘录更倾向于向特定的投资者(团体)提供信息。

(1)预测报告。这类报告主要涉及改制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以及企业的发展前景等内容。报告中一般包括企业前几年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的前景展望、经独立审计师验证的数年比较财务报表等。在众多转轨国家中,匈牙利和波兰对预测报告的规范是比较完善的。

匈牙利国家证券监督局(负责证券发行和交易管理的机关)要求企业的预测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证券发行人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名称、地址、成立日期、经营范围、存续期间、注册资本、职工人数、高级职业个人资料、产品销售情况、研究开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二是审计人员鉴证的财务信息,包括纳税情况、财产状况、利润或亏损情况等;
三是证券发行的有关信息,包括筹资的目的,证券的数量、种类及相应的权利,认购期间,经纪人名称、地址,认购程序,利息起息日、付息日、计息方式、付息经纪人,前期证券发行情况,高级职员持股情况等。

波兰法律规定的企业改制的预测报告与匈牙利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对某些财务信息要求得更为详细:一是财务报告鉴证,资产的评估计价方法,收益、成本、费用的计量方法,未能披露某些信息的原因,编制报告的会计师等;
二是前三年的比较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这些报表的编制均须遵循欧共体“第四号指令”;
三是如果预测报告是在财政年度结束90天后出具的,还应当提供补充性信息;
四是如果改制企业最近三年处于恶性通货膨胀(年通货膨胀率超过20%),其财务信息(至少是销售情况)应按通胀指数进行调整,并说明通胀指数的来源以及所采用的调整方法。

(2)信息备忘录。建立信息备忘录的主要目的是引起潜在投资集团,特别是那些能够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引进新技术的投资集团的兴趣。应当说明,有时审计人员对于出现在财务报表中的预测信息,只能发表评论,而无法发表意见。这主要因为预测性信息对实施审计的当时来说,具有不可验证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要充分发挥信息备忘录的作用,投资主体(包括潜在的投资主体)还须具备丰富的分析经验。波兰权益转移部出版的指南中指出:“信息备忘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企业法律环境的分析,另外,还包括短期经营情况;
其他方面还有固定资产现状,国内外销售合同、供应合同、合作合同、信用约定、租赁合同、专有技术合同的合法性等情况;
企业的有限财产权;
工资体制;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情况;
保险约定;
投资状况;
遵循反垄断法的状况等。这些信息应包括在至少以前两年和本年(或部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上述报表的编制应该,遵循国际惯例,并提供能反映企业资金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

在所有转制的国家中,波兰是采用公开发售股份推进企业改制较多的国家,众多的小投资者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波兰首批五家国有企业的绝大多数股份是由小投资者认购的。然而研究表明:众多投资者并未能有效地利用企业的预测报告。为使信息披露更为充分,波兰规定:以后无论是采用出售方式还是发行股票方式,投资者可以同时获得两份文件:一份是正式的预测报告;
另一份是简化的报告,其中一些信息被压缩。两套文件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文件“包”。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解脱政府职责,顺利地推进企业改革,政府还可以定期公开具有特殊目的的企业改制报告。

2.特殊目的的企业改制报告。不仅一些主要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纳税人、雇员、工会和他们的代表,就是政府本身都需要获知企业改革是否达到原定目标。但是,如何衡量目标的满足程度存在着很多问题,有的学者曾经指出“有些成就……不能计量,更不能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记录或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
它们只能通过语言叙述和统计上的汇总来反映”。

一些国家已经意识到传统财务报表的局限性,并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来弥补这一缺陷。如英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早在1975年就发表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公司报告》,要求公司提供一些反映公司社会地位的信息,以增强公司报告的实用性。

德国则要求所有的大公司发表一份有关公司地位的报告;
中小公司则发表一份有关雇员情况的报告。从上世纪七十年代起,一些公司开始将某些反映公司现状、公司政策倾向的报告分发到职工手中;
虽然这些报告未经审计,而且形式多样,但在职工中反响不错。

在特殊目的的企业改制报告中,政府的报告具有重要地位。它至少应当涉及改制的目的是否已经达到、实现的程度如何等。对于能用货币表示的指标应尽量货币化,如节约的补贴、避免的损失、资产出售利得等。至于失业人数、再培训成本、社会安定的状况等,如果不能用数字来说明,也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公众作解释。另外,报告中还应当包含对未来形势的展望以及政府可能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物业问题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卫生院医疗安全自查报告一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我院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年活动方案的要求,对我镇医疗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通过自查,共查处问题5条,制定整改措施5条,其中近期需要解决的4条,逐步解决的1条。

1、卫生院人员缺少,一身兼多职,造成无证上岗现象较为突出。

2、个别医务人员不能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门诊日志、处方书写、病例书写、技术操作不够规范。

3、个别医务人员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有时出现无交接班记录。

4、防保工作中儿童接种的表、薄、卡、册不健全。

5三基三严的培训时间不足,力度不够强。

二、整改措施

1、针对无证上岗存在的问题。我院在未安排新的专业上岗人员前,暂且采取有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来带好无证人员上岗,保证医疗安全。

2、针对个别医务人员不能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在近期组织医务人员集中学习,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制度、13项医疗核心制度、诊疗标准及护理操作规范等,以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3、针对个别医务人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存在的问题。查出后停发值班费,对其进行警告并按照院规进行严厉处罚。

4、针对防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单位在严重缺员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加大力度,增加人员,同时进一步完善防保软件,建立健全合格的表簿卡册。

5、针对三基三严的培训时间不足,力度不强的问题。首先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制定计划、狠抓三基三严培训,认真组织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注重人才培养。

三、成立组织

为确保卫生院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成员:办公室下设医务科。主任

电话:

卫生院医疗安全自查报告二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通知》,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关于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通知》后,中心领导非常重视,并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王厚增任组长、马虹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李沧区湘潭路街道海医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性质为非营利性,位于李沧区重庆中路932-5-9号;法人代表:王厚增;主要负责人:马虹。具有李沧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至201X年12月31日。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现有观察床位3张,诊疗科目有预防保健、全科诊疗科、妇科、外科、内科、口腔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康复医学科、医学影像科;业务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

核准科目: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以任何形式医疗广告,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对外活动,未超出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所有下属科室均无对内对外承包或出租情况,从未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违法开展过胎儿性别的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主任医师一名,副主任医师一名,主治医师2名,医师3名,执业药剂师1名,检验师1名,护士6名,会计员1名。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未多范围注册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过《医学证明书》;从未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也从未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在大厅内设立了监督栏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由王厚增、马虹、黄杰等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均取得上岗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洁诚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修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专业性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受编制所限,人员紧张,工作量大,到省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等。

四、今后努力方向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定以此次年度检验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卫生院医疗安全自查报告三

医疗安全隐患整改自查报告我院根据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医疗安全隐患整改活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活动精神,根据要求对医院各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改活动。通过整改活动开展以来,现将我院整改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1、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门诊科室存在的问题

根据门急、诊科室的管理要求,我院门急诊科没有单独设立,没有固定的业务技能强的门、急诊工作人员。门急诊医生持证上岗率不高,存在无证行医、非法行医情况。部分医务人员业务技能不高,不能够对一些常见急救设备进行熟练地掌握和应用,对一些基本急救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各科室之间配合不够紧密,科室人员之间协作不够。

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门诊处方书写不规范,要素不全,剂量用法不详,抗生素应用不规范,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门诊留观病历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够严格规范书写留观病例。住院病例质量管理不到位,部分医务人员病例书写不规范、不及时。各种记录不规范,急危重病人谈话记录、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人讨论记录等书写不规范,书写要求远未达到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规范要求。各种门诊日志记录登记不全、不连续、不全面。部分医疗制度及核心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有待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各科室相关制度,尤其是乡镇医院持续改进的核心制度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制度已不符合现阶段医院管理的需要。

2.护理部存在的问题

各项护理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以前的各项护理制度是以门诊制度管理为起点建立起来的,自从住院部大楼投入使用以来,原来的制度已经不等够适应现在管理的要求,现需结合住院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标准制度。

护理管理组织体系不建全。未能够按照《护士条例》制度规定,实施相关护理管理工作,未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医院住院部投入使用以来护理管理部门不能够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建立起完善的护理管理体系,各岗位职责不明确,工作中存在互相推诿情况。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不建全,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护士管理制度。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技术能力、技术标准无明确要求,未能建立健全护士级别、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医院护理人员配备标准,病房护士与床位达不到要求标准。

护理工作考核标准建立不全、不完善。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考核不及时,流于形式。不严格按照《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书写护理文书,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书写质量不高。各种登记不全,如消毒记录、留观记录,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无菌技术观念不强,操作仍需进一步提高。未能有效建立各项护理技能操作规范标准,部分护理人员技能操作不规范,一次性物品的销毁不彻底、不规范。门诊、住院部等科室卫生较差,存在交叉感染隐患,被套、床单陈旧,玻璃不干净,清洗不及时。

3.药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药房药品管理制度不建全。毒、麻、剧药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帐务记录不规范,管理有隐患。药品管理工作不到位,过期失效虫蛀药品仍存在。

医院因工作实际从事药品调剂的人员是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由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经药检局培训合格后上岗从事药剂调配。对相关药品调剂药品知识了解不够,处方调配时把关不严,时有不合格处方调剂发生。部分调剂人员责任心不强,时有调剂错药品情况发生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服务态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门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患者时有反应,服务态度、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差,医疗服务当中存在冷、碰、硬、顶等问题,服务态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改进。

护理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高,未能体现人性化服务。提供的基础护理和等级护理措施不到位,对住院病人的护理停留在原始阶段。部分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差,患者反映强烈。部分护士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够,三查七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医疗隐患。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患者的观察不到位,护士不能够主动报告一些护理不良事件。

3.药房工作人员

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改进。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差、态度不好,未能建立起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服务模式。对患者服务言语生冷,态度差,存在和病人吵架情况,患者反应强烈。服务态度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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