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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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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1篇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审批机构改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其目的是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五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五篇】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 最低生活 审批 机构改革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其目的是为农村贫困家庭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安全网”而设立的一道“最后的防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水平低于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与实物救助。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低保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至2007年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国各地都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规程,贵州省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低保制度)。

建立农低保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也是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应保不能尽保,应退不能尽退,不该保却保障等问题,社会公平不能充分体现,部分群众利益难以保障的现实。究其原因,在对象的瞄定方法、收入核算方法、申报审批程序及受理机构设置等都有关系,在此,仅就申报审批机构及受理机构设置做以下的分析和建议:

贵州省现行农低保制度的实现主要依靠2010年初下发的《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来操作实施,其中的第四章规定了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

(四)一榜公示。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

(五)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六)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应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七)二榜公示。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领导、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九)三榜公示。

(十)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不予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由以上程序可知,农低保的申请受理单位是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是县级人民政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低保工作机构大多只有一到两人办公,根本无法完成全县所有农低保的审核工作,多根据乡镇一级政府的民政科室的意见及上报资料办理。

但是,乡镇一级民政科室的人、财、物均由乡镇一级政府任用安排,其工作受乡镇政府的左右,无法完全按照政策限定的标准和对象来实施低保受理和审核工作,仅就2009年底贵州开展的农低保最低生活再行核查工作来说,通过核查工作,一部分生活条件改善,不再符合农低保政策的家庭被查实后,停止享受农低保相关待遇,但在最后的认定符合农低保政策的对象中,仅以某市一人口约35000人(其中农业人口约32000余人),农低保户692户的远效乡镇为例就有因其他原因(如计划生育问题、乡村道路保洁员工资问题、小城镇发展占地纠纷问题等),由镇政府本着解决地方问题、维持所谓一方稳定办理的农低保户66户166人。(具体分类见表一),

而这只是镇一级政府为解决本级政府工作问题办理的农低保户,而各村同样存在为了解决诸如子女不赡养老人、拒绝劳动村民、缠访人员、村级社会经济发展遇到的钉子户等情况办理的农低保。而在操作过程中,为让这些家庭达到农低保条件,必然采取了一些非常规方法,在当地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给农低保工作的合法合理开展带来很大难度,部分群众以此为由,无理申请享受农低保待遇,进而造成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和、上访案件。

群众的认知是需要长时期的宣传教育才能提高,所以,要规避在政策执行中的政府利益趋使的不合理作为,关键依靠政策执行者的执行能力,也就是执行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态度。任何一项政策最终都要靠执行者一实施,执行者对政策的认同、对政策执行行为的投入、创新精神、对工作的负责、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是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条件所在。现实中的政策变形走样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政策执行者的素质不高和思想观念上的错误所导致的。政策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知识能力,对某项政策理解不透,把握紧拳头准其精神实质,就导致政策在传达、宣传、执行中的失真、失当、失误。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政策执行者思想上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本位思想严重,对国家政策的执行常打折扣,甚至搞出各种各样的“对策”,阻碍政策的顺利实施当政策执行者兼任政策对象和执行者双重角色时,为了局部或个人利益,钻政策“空子”,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上面政策或是硬顶,或的软拖,或执行起来马马虎虎。另外,政策执行者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政策任务的完成。如果执行者尤其是领导者没有对政策实施的宣传指导工作和制定正确的实施方案,不能沟通和协调各种关系,从而难以有效地执行政策。可见,提高政策执行者的素质至关重要。

涉及到农低保对象的确定及审核,关键在于执行者对政策的把握和主观意愿,而就目前的管理体制来说,乡镇民政科室工作人员由于其人事权、工资福利待遇等都由乡镇政府来决定,所以,无法要求其脱离政府的意愿开展工作,而县一级民政部门的低保科室人员太少无法完成对每个申请象的实地审核,因此,要达到提高政策执行力,必须进行必要的机构改革:

一、成立专门的县级低保审核部门,增加人员编制

现行的低保制度将基层低保工作由民政部门的一个科室来完成,而县级民政部门受编制限制,低保办往往只一到两人,根本无法完成每季度一次的审核工作,对新增农户的审批以乡镇上报资料为准,对已享受保障农户的季度审核更是根本无法开展,致农低保总数逐年增加,现部分地区已超过当地农口统计的贫困人口数,而相当一部分生活确属困难的群众,又由于受地方财政限制,无法纳入保障。从而使低保制度的核心原则:“当保尽保,当退则退”形同虚设。极大的消耗了社会财富而达不到预期目标。建议设立专门的低保部门,与国际轨。同时增加人员,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参照国土、建设等管理模式,成立乡镇低保工作站(所),上划乡镇民政科室低保工作人由县级低保受理各审核部门管理,其人权、财权与乡镇脱钩。

一个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总是要对一定的管理机构负责,以管理机构的利益为主导,乡镇民政科室人员要想不受当地政府的左右,唯一的出路就是脱离乡镇政府的直接管辖。由上级部门直管,才能规避在调查申报环节不受地方政府利益的左右,真正将政策原则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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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艳华. 当前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及对策[D].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2篇

一、对各乡镇民政工作的基本评价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

从*年至今,乡镇民政工作站建设一直是我局考核乡镇民政工作的一个重点。建设乡镇民政工作站的关键在于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从考评情况看,大部分乡镇党委、政府能把民政工作站建设和民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给予足够重视。一是积极提供用房,大力支持建站。做的特别好的有圪台、界头庙乡和石堡镇。圪台和界头庙乡民政工作站均有4间办公用房,全部粉刷一新,新配了办公设施,制度全部喷汇上墙;
圪台、界头庙乡民政工作站救灾库房救灾物资种类齐全、摆放整齐,堪为其他乡镇救灾库房的典范。石堡镇民政工作站虽然只有2间办公室,但2名专干全为专职,且分工明确,站内制度健全、档案完善。二是经常研究民政工作,对重要业务,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能亲自部署、协调和督促,使各项业务都遥遥领先。如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面,大部分乡镇都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成立了由乡镇长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班子其他成员、各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款物发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领导兼任,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做的好的有石堡镇民政工作站、范家卓子乡民政工作站和白马滩镇民政工作站。如白马滩民政镇,每一笔救灾救济资金的支出,都实行“双挂”,即,救济对象的申请不仅有村主任和乡镇长的签字,还必须有村支书和镇党委书记的签字,严格的把关,避免了款物发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救灾救济款物真正发给了最困难和最需要的困难群众。在乡镇敬老院建设中,范家卓子、圪台乡主要领导能积极与局里联系沟通,商定选址、建设规模、建设资金及选用工队事宜,并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工程进度,协调处理问题,确保了主体工程的全面完工。

(二)各项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在考评中,经走访群众和到乡镇财政所结算站对帐,我们了解到,*年,我局下拨乡镇的各项民政事业费,除个别乡镇救灾救济款有一定结余外,其余如农村低保金、五保供养金、优待抚恤款和各类增发资金基本全部按政策、按标准于*年春节前足额发放到位。在救助对象的确定中,大部分乡镇能严格按照《陕西省救灾款物发放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群众满意度较高。去冬今春没有出现冻、饿现象,局机关亦没有接到群众因救助不到位、救助不公引发的上访。

(三)大部分民政干部工作扎实,作风良好,群众满意度高。

在考评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基层民政专干工作扎实细致,对民政工作尽心尽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各类民政对象底子清、情况明。如界头庙乡、柏峪乡、红石崖乡、石堡镇、范家卓子乡民政专干,对辖区民政对象耳熟能详,只要你提出一个名字,基本能说出住哪个村,家里经济状况,是否需要救助,应给予什么样的救助标准等。这与他们长期在所在乡镇工作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他们都是工作的有心人,能切实将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记挂在心头。他们中的有些人,虽然已不再年轻,但能坚持经常上山进川,为合理确定救助对象、为服务行动不便民政对象长期风尘仆仆奔走于山间小道上,即摸清了下情,也被民政对象所熟悉,受到民政对象的普遍好评。二是各类档案资料健全完善规范,实现微机化管理。这主要反映在石堡镇、界头庙、柏峪、范家卓子、红石崖几个乡镇,各类民政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明确,签名、印章清晰,并且几乎全部录入微机,做到了有书面台帐就有微机台帐。除此,石堡镇的村务公开基本做到了期期有会议记录,有据可查;
柏峪乡将五保户、优抚对象的照片及基本情况全部张贴上墙,使人一目了然,并做到了纸张档案分类归档,一类一档。这些乡镇的民政干事大部分已人到中年,学习和使用微机有一定难度,能将各类台帐录入微机,十分难能可贵,体现出他们较强的敬业精神。三是能积极为民政对象搞好服务,使民政工作站切实发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表现在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活动中。经了解,在*年县纠风办开展的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活动中,大部分民政工作站都采取了一些便民措施。如石堡镇民政工作站开展了定点现场办公活动;
范家卓子、界头庙乡民政工作站开展了上门发放救助金、优抚金活动;
白马滩民政工作站开展了“进千家门,知千家情,解千家难”活动等,在广大群众中产生了良好反响。经过扎实创建,乡镇民政工作站在基层各站所人民满意度总排名中,取得了总评第二的好成绩。表现在对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的关怀方面。如界头庙乡、范家卓子乡、红石崖乡等民政工作站,春节前几乎对所有优抚对象进行了走访慰问,对低保边缘户和低收入家庭全部实施了临时专项救助,既确保了他们安全过冬,高兴过年,同时也增强了对民政部门的感情。

二、存在问题

在对各乡镇民政工作站的考评中,我们发现,各乡镇民政工作还存在以下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进一步改进。

(一)部分乡镇民政工作站建设亟待大力加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专干不专现象严重。原有民政专干普遍有包村下乡任务。全县10个乡镇,除石堡镇民政工作站2个民政专干为专职外,其余9个乡镇民政专干均有包村下乡任务,有的所包村组离乡镇政府还非常远。而部分新招的民政专干有个别还因各种原因不能到位,大部分还将会有包村下乡任务。二是个别乡镇民政工作站无固定办公场所。使得民政站牌子、规章制度牌、门牌无法固定上墙,建设流于形式,与建站前没有区别。全县10个乡镇中,目前还有3个乡镇民政工作站无固定办公场所,临时凑合。三是所配微机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目前,还有1个乡镇的微机没有放置到位,4个乡镇的微机没有投入使用或几乎没有发挥作用。四是个别民政工作站工作出现断层,不能正常衔接。个别乡镇在不与民政局沟通的情况下,私自随意将民政工作人员调整,致使部分民政工作无法开展,上级政策无法落实到位,截止目前还没有将应在*年春节前为部分民政对象增发的生活补助发放到位。

(二)部分乡镇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急需规范。在考评中,我们发现,部分乡镇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需要规范。一是个别乡镇在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中,不能严格按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公示工作不够到位,群众对各类救助款物的数量、来源和去向十分模糊,有怨言;
二是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中,有代领现象,几张救济单一个笔体;
三是有滞留救灾救济款现象,个别乡镇去年民政局下拨的救灾救济金目前还大量积压,没有发挥救助作用,瓦子街镇*年救灾救济款物只发了3200元,帐面积压5万余元;
四是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填写不详,没有加盖乡镇章子。六是部分乡镇在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时不能严格按照政策保证救助重点,有平均主义思想。

(三)部分民政工作站帐务管理混乱,有的长期不作帐,有的现金和帐面不符,自从各种帐务交到乡财政所结算站后再不到局里报帐,使局里无法及时掌握乡镇各项民政事业费的支出使用情况。

(四)民政政策法规宣传有待加强。通过考评,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乡镇不重视民政政策法规的宣传,使得辖区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和申请各类救助的程序知晓率相当低。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经征集考核组意见,提出以下四点对策和建议:

第一,加强沟通,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基层民政基础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积极争取对民政工作和民政工作站建设更大理解和支持,确保去年县委、县政府从20*年以前毕业的大中专生中为10个乡镇民政工作站各招录一名民政专干后,每个乡镇至少有1名民政专干真正专起来,不再包村下乡,切实达到建站的目的,确保当前基层各项民政工作高效开展。二是加强对新分民政专干的业务培训,切实发挥他们文化程度和工作热情高,微机操作能力强的优势,有效提升基层民政工作站的服务能力,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三是建立健全乡村民政工作网络,真正将农村中有威信、办事公道、为人正直的村民选配到村级民政联络员的位置上来,切实发挥其上传下达作用,确保基层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四是充分发挥民政局配备电脑、摩托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作用。

第二,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公开、公正、公平。对所有救助对象,都要按照“三公布”、“四监督”发放管理程序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通过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及时督促,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各类资料档案齐全准确、填写规范,印章齐全清晰,努力做到凡有书面台帐的都有电子台帐。

第四,落实好财务内审制度,加强报帐制度建设,制定出详细的报帐办法,明确和规范报帐内容,坚持民政工作站每季度给局机关报一次报表。

第五,进一步加强对民政政策法规的宣传,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增强群众的参与度。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3篇

(民政部分)

 

县医改办:

根据省市医改办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资助城乡低保户、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对因病困难居民实施医疗救助,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帮助我县城乡困难群体看病难问题,切实减轻他们因病医药费负担问题,我局在2016年12月前资助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城乡孤儿对象,全县共15947人,即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12个月)按B档每人年资助230元,资助金共366.78万元,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二、主要做法

(一)资助参保情况。县民政局已下拨通知要求乡镇、区场、龙城街道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将确定享受2017年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城乡孤儿对象务必在2016年1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所在地的劳动社保所录入参加2017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全额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入县社保局。

(二)**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社保局、审计局关于印发《**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龙民〔2014〕29号)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龙民〔2014〕30号),制定了救助标准,并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

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社会救助对象、扶贫对象年度政策内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但不含特定门诊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
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95%后,再按100%比例予以救助。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对象住院的自费部分、门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季或半年100%比例予以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接受住院一站式救助、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支付部分每人每年累计超过3000元,且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截止2017年8月我县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55.83万元,救助540人次(凭单医疗救助203人次支付126.02万元;
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337人次支付29.81万元)。医疗救助住院凭单和一站式救助支出147.53万元,救助512人次,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水平达2881元。高于省规定的2828元。

(三)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县财政直拨到县民政局,再由民政局划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社会化发放率100%。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由县民政部门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县财政部门凭县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按季拨付到各定点医院专用账户。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做好系统建设、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继续做好资助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城乡孤儿和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民政局要求乡镇、区场、龙城街道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将确定享受2017年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在2017年1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所在地的劳动社保所录入参加2018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请各地与当地乡镇社保所沟通,确保所有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全额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入县社保局。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4篇

1现存三种模式差异比较

1.1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各类企业。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面向的是农民。

1.2缴费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新农合基金统筹方式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

1.3医疗保险待遇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新农合的医疗待遇最低,报销的范围也最小。

1.4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2现阶段农民工医疗保障实施状况

2.1农民工是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他们在城市中属于被边缘化的一类群体,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农合”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时就医,所以“新农合”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

2.2现阶段所能覆盖到农民工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太少,满意度太低一些农民工不参加“新农合”主要是基于“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为青壮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还得回农村报销,参加和理赔程序太繁琐等。

3农民工投保意愿调查

调查发现,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执行上是相互独立的,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无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医疗,所以合作医疗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覆盖不到他们。所以52.8%农民工希望一种确实可以保障他们利益的医疗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应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模式。另外,现有的保障范围太小,并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大多数农民工希望保障范围扩大,调查显示,49.10%的单位认为对农民工应该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设上,可以考虑扩大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农民工对基本医疗的可及性。4基于城乡统筹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种模式供农民工这个群体参加医疗保险。

第一种模式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一种医疗保险模式,设立单独的账户,由专门的组织负责管理,单独保障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由我国发展目标是和谐发展城乡,可知这种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模式是与现实目标相违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一视同仁。但是农民工的特征是流动性大,流动于不同城市间,在不同地区参保只能保证当期,所以只保住院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来说,医疗保险没有吸引力。

第三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加入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这种模式也是不适合农民工的。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范文第5篇

一、乡镇民政机构现状

郎溪县12个乡镇均设有民政办,共有民政工作人员27名。姚村乡、幸福乡、东夏镇民政办只有1名工作人员。涛城镇民政办现有的3名工作人员均为聘用人员,没有正式编制。

全县27名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中专职从事民政工作的8人,占29.63%,以民政工作为主,兼有其他工作的19人,占70.37%;从事民政工作5年以下的16人(其中不足3年的有9人,不足1年的有3人),占59.26%,6-10年的6人,占22.22%,10年以上的5人(其中有1人50岁以上,有3人是聘用的),占18.52%;有行政编制11人,占40.74%,有事业编制8人,占29.63%,聘用7人(含“三支一扶”1人),占29.63%。乡镇民政办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都比较简陋,其中有2个民政办无独立的办公室,与乡镇其他工作部门合用一间办公室。

二、存在的问题

1、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编制偏少。当前民政工作内容多,要求高,都是一些很具体、很细致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乡镇民政办处于民政工作的第一线,是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也是反映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前沿窗口和纽带,承担了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双拥优抚、城乡医疗救助、城乡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殡葬管理、慈善和社会救助等多达15项工作职能,其中很多工作如城乡低保等都需要进村入户调查,民政助理员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但目前我县平均每个乡镇只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有3个乡镇只配备了1名工作人员,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2、兼职过多,分散工作精力。全县27名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中只有8名是专职从事民政工作,大部分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实际上兼有残联、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新农合、人、工会、妇联、包村驻点等乡镇其它工作。这样势必分散工作精力,造成基层民政工作无法做深做细、做实做好,影响了各项民政政策在基层的落实。

3、管理体制不顺,人员更换频繁。目前乡镇民政助理员的编制、人事权都在所属乡镇,县民政局对其没有管理权,这样一方面导致民政助理员更换频繁,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给民政工作的连续性带来不利影响。如南丰镇、东夏镇民政办的所有工作人员从事民政工作的时间均不足2年,全县59.26%的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从事民政工作不满5年。而当前民政工作量大面广,工作内容不断拓展,必须有一定时间的工作积累,才有可能做到业务精通。另一方面乡镇安排其它工作,民政助理员不得不挤占时间从事民政以外的工作。致使民政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普遍存在被动应付的现象。

4、办公条件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民政工作线多面广,如低保、五保供养、优抚等工作都建立了大量的档案资料,需有专门场所存放,而民政服务对象上门来访办事为数众多,也需有单独的接待窗口,以免影响正常的工作。但目前我县12个民政办中,只有十字镇、毕桥镇民政办有单独的办公楼,其余的民政办都是仅有一间办公室,没有必要的档案室和接待室。涛城镇、飞里乡民政办没有独立的办公室,与乡镇其他工作部门合用一间办公室,给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三、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理顺管理体制。设立乡镇民政所,理顺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管理体制。民政所实行双重管理,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业务受县民政局指导。民政所所长的任命和民政工作人员的调整事先征求县民政局的意见。乡镇尽可能少安排民政工作人员兼任与民政无关的其他工作,使民政工作人员能一心一意地专职从事民政工作,更好地为广大民政对象服务。

2、规范机构建制。按照副科级建制设置乡镇民政所,为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市民政局 的指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参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任命民政所负责人。

3、落实机构编制。根据各乡镇所辖人口数,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民政助理员,建议3万人以下的乡镇定编不少于2-3人,3万人以上的乡镇定编不少于3-4人,均定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

4、改善办公条件。将乡镇民政所工作经费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由县、乡两级财政按照比例承担。各乡镇要为民政所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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