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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项目申请建议书【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05 20:50:04 申请书 来源:网友投稿

带着前期座谈中产生的疑问,审计人员决定将配套资金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在向A部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时,对方答复因为时间过长,人员变更等原因,目前无人能将有关该项目配套资金的问题解释清楚,并且该笔资金已由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项目申请建议书【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项目申请建议书【五篇】

项目申请建议书范文第1篇

程序

需要准备的文件

(一)报审项目建议

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1.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

2.合作意向书

3.项目建议书

4.中外双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二)申请企业名称

登记

1.投资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2.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3.中外投资者的法人证件(或身份证)

(三)报审合同,章程

申领批准证书

1.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2.中外双方签署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3.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和人选名单

4.中外投资者的法人证件(或身份证)

5.投资者申领批准证书申请书

(四)领取营业执照

1.由董事长,

副董事长签发登记申请及填写申请登记表

2.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 章程,协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

书及上述各项文件的批复

4.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中方推荐人选及批复,

外方董事会成员委任书),中

项目申请建议书范文第2篇

    一、耐心取证,认真分析

    带着前期座谈中产生的疑问,审计人员决定将配套资金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在向A部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时,对方答复因为时间过长,人员变更等原因,目前无人能将有关该项目配套资金的问题解释清楚,并且该笔资金已由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对A部的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进行了审查,此次不应该重复审计。为了解开谜团,审计组采取了迂回策略。在对项目当期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以审查项目立项过程为由,请A部提供了项目自立项以来的所有文件,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准予立项的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协议、项目协议、转贷协议、世界银行的评估文件、A部与世界银行之间的来往信函等。通过查阅这些文件,审计人员发现,2007年8月A部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世界银行贷款N项目建议书,其中的资金概算包括A部提供配套资金752万元人民币,发改委批复同意。但A部2008年3月向发改委报送世界银行贷款N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又取消了配套资金752万元人民币。这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给了世界银行,世界银行以此份报告中的资金概算为依据编制了项目评估文件。让审计人员疑惑的是,两份立项性文件的报送时间相隔仅半年,为什么会存在不一致,为什么第二份文件中取消了A部的配套资金?

    二、乘胜追击,真相大白

    对于上述疑问A部工作人员答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A部准备申请配套资金,但是在随后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A部领导担心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所以就将原来的资金计划进行了删减。审计人员继续追问,既然该项目的资金概算中已不包含A部的配套资金,目前又是以什么为依据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配套资金呢?A部工作人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审计人员乘胜追击,请A部提供编制部门预算所用的项目申报书,核实配套资金的申请是否有充分依据。几经交涉,A部工作人员提供了2008年至2011年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申报书。经审计人员查阅,真相大白。项目申报书中将申请配套资金的理由描述为:“按照国家发改委2007年11月批复的世行贷款N项目建议书内容,我部应提供752万元人民币配套资金,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经确认,A部以前期的项目建议书(该建议书中的项目资金计划含A部本级配套资金人民币752万元)为依据,于2009年至2011年分三次共申请世界银行贷款N项目配套资金280万元,并得到财政部批复。而按照项目审批流程,发改委于2008年4月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该报告对项目的资金计划已做了修改,原项目建议书中的资金计划已没有实际效力。据此,可以初步认定A部以无实际效力的文件为依据申请配套资金的行为涉嫌骗取财政资金。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审计组进一步核实了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截至2010年12月31日,A部共支出人民币88万元,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培训会议、项目督导和检查等活动。审计人员又核实了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发现贷款资金中已专门安排了32.75万美元用于A部上述项目管理活动的支出,截至2010年年底,已支出4.82万美元。[审计结果]A部以无实际效力的文件为依据骗取财政资金280万元人民币,审计组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将A部骗取财政资金的事实和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起草了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部门对A部出具了审计决定。财政部门根据审计决定的处理意见,核实了相关情况,停止了对A部配套资金的批付。A部骗取财政资金的过程,除反映出A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财政部门在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在资金的审批监管过程中,主管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审批的部门和主管部门预算审批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致使A部不但可以争取到国外贷款资金用于项目的运行管理,同时还可以从部门预算中申请到项目运行经费。审计组针对财政部门存在的监管漏洞提出了改进建议,编发了审计工作动态。[案例启示]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不但要全面了解项目执行的整体情况,还要对项目执行单位本身的财务收支情况做适当的了解。审计调查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国外贷援款项目本身,尤其是不能仅仅局限于对项目本身财务账套的审查。对项目单位自身的财务收支做适当的延伸审计,有助于帮助审计人员发现问题线索,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条。从本案例来看,如果仅仅关注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规定的资金规模,就会忽视A部精心隐藏的配套资金,这部分配套资金因涉及国外贷援款项目,又往往不会在预算执行审计中被列为审计重点,就容易成为审计监管的盲区。此外,被审计单位骗取财政资金的手段并不高明,仅仅利用了一份失去实际效力的文件和财政部门的监管漏洞。因此,应增强审计的敏感度,善于在审计过程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蛛丝马迹,进而层层突破。在全面执行审计程序的同时,捕捉有价值的信息重点突破更有助于防范审计风险。

项目申请建议书范文第3篇

答:1986年3月3日,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陈芳允4位老科学家给中共中央写信,提出要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发展我国高技术的建议。邓小平同志当即批示:“这个建议十分重要”,“此事宜速作决断。不可拖延”。在此后的半年时间里,中共中央、国务院组织200多位专家。研究部署高技术发展的战略,经过3轮极为严格的科学和技术论证后。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o由于科学家的建议和邓小平同志对建议的批示都是在1986年3月作出的。这个宏伟计划被命名为“863”计划。

“863”计划从世界高技术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需要与实际可能出发,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选择生物技术、航天技术、信息技术、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7个领域15个主题作为我国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重点,组织一部分精干的科技力量,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力争达到下列目标:

(1)在几个最重要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水平。缩小同国外的差距,并力争在我们有优势的领域有所突破,为20世纪末特别是21世纪初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创造条件;

(2)培养新一代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3)通过伞型辐射,带动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

(4)为21世纪初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奠定比较先进的技术基础,并为高技术本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5)把阶段性研究成果同其他推广应用计划密切衔接。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发挥经济效益。

在“八五”、“九五”和“十五”3个五年计划中。经过“863”计划的成功实施和广大科研人员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大批丰硕成果。目前正在执行的是“十一五”“863”计划。

问:“十一五”期间,“863”计划的定位是什么?

答:“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继续坚持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以增强我国在关键高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重点研究开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技术,统筹部署高技术的集成应用,培育新兴产业生长点,发挥高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

问:“十一五”期间,“863”计划重点支持哪些领域?

答:“十一五”期间,“863”计划以信息技术、生物和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海洋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现代交通技术和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等关键高技术领域为重点,第一批安排38个专题和一批重大、重点项目。通过专题和项目两种方式组织开展研究开发。

问:专题如何设置,任务如何落实?

答:专题是将探索性强、代表世界高技术发展方向、对国家未来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并有望获得原始性创新成果的前沿技术作为研究开发对象,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支持科研人员在确定的前沿技术方向。进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样机的探索的研究。

专题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组长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确定。专题课题申请指南主要通过科技部和“863”计划网站公开公布,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在每年的3月份。

问;
项目如何设置,任务如何落实?

答:项目是从国家战略需求出发,以增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组织集成性强、有望形成未来战略产品和技术系统、可以进行应用示范、有利于产业技术更新换代,并需要具备较好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和研究开发基础的前沿技术研究开发任务。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其中重大项目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以原型样机或重大技术系统为目标;
重点项目瞄准特定的技术方向,以核心技术或单项战略产品为目标。

重大项目任务通过定向委托、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实。重大项目课题不设子课题。主要承担单位承担的课题任务通过定向委托方式落实,课题总经费不超过重大项目国拨总经费的50%。其他课题任务,通过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的方式落实课题责任主体。重点项目落实方式包括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

问:“863”计划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哪些部门?

答:“863”计划的管理机构包括:“863”计划联合办公室(简称联办)、领域办公室(简称领域办)和科技部所属的相关中心(包括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和国家遥感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

联办是科技部负责“863”计划综合协调机构;
领域办是“863”计划各领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构;
相关中心是在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863”计划相关领域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

问:“863”计划的专家组织有哪些?

答:“863”计划的专家组织包括:“863”计划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领域专家组和同行专家库。

专家委对“863”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进行咨询与监督。由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专家组成;
领域专家组为本领域的战略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由各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
同行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863”计划的实施,发挥同行评议作用。

问:专题课题主要分哪几类?

答:专题下设课题。专题课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探索导向类课题。申请者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提出具体课题名称、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一类是目标导向类课题。申请者按照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

问:专题的主要管理流程有哪些步骤?

答:专题主要管理流程包括:(1)课题申请指南编制和;
(2)课题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
(3)同行评议;
(4)课题评审;
(5)非共识课题推荐;
(6)课题立项建议和审批;
(7)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和审批;
(8)课题任务合同书签订和立项信息;
(9)课题检查和调整;
(10)课题验收;
(11)专题评估和调整。

问:申请专题课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专题课题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统一受理。申请者需认真阅读专题课题申请指南,确定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指南规定的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同时需要注意申请的经费额度不能超过指南规定的经费支持限额,并需严格按照申请书的规定撰写申请书和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由单位管理员审核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将专题课题申请书报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问:如何进行课题同行评议?

答: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申请,按所属的专题或研究方向进行分组,由同行专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同行评议。

每项课题申请由7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同行评议主要从技术层面。对课题申请的创新性、先进性和重要性进行评价。同时对申请经费的合理性及任务的相关性进行评价。

问:课题评审的方式有哪些?

答:同行评议通过的课题申请进入评审阶段。探索导向类课题的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也可采取网络会议、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形式进行;
目标导向类课题的评审采取答辩评审的方式进行。

问:申请人如何了解申请结果?

答:批准立项的专题课题统一通过科技部及“863”计划网站向社会。相关中心在课题立项后填写《“863”计划课题/项目申请未立项通知》。并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将未批准立项的课题申请反馈给申报单位管理员,申请人通过单位管理员了解申请结果。

问:专题课题中期检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课题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检查和现场检查。会议检查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与课题研究方向相关的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从“863”计划专家库中选取;
现场检查专家组由不少于2名与课题研究方向相关的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从“863”计划专家库中选取。专家选择遵循回避原则。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课题合同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课题技术方向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课题实施进度与计划的一致性、课题成员投入的时间及精力情况、课题依托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以及课题实施中其他突出问题等。

问:什么情况下可提出撤销或者终止课题合同建议?

答: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合同各方均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提出撤销或终止课题合同建议:(1)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实用价值,或课题无法实现合同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其研究内容与其他科技计划相重复,或在课题进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
(3)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落实;
(4)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致使合同无法进行;
(5)合同规定的其他需撤销或终止合同的情况。

问:如何申请课题验收?

答:课题责任主体在课题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30日内。向相关中心提交《“863”计划课题验收申请表》,提出验收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说明提交验收的成果形式及希望验收的时间。

同时还需递交《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自验收报告》,课题任务合同书,国家“863”计划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国家“863”计划课题成果信息表,国家“863”计划课题验收信息表,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照片图表及其他材料。电子版材料和书面材料各提交一份。

问:重大项目的主要管理流程包括哪些步骤?

答:重大项目主要管理流程包括:(1)重大项目启动建议和批准;
(2)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批复;
(3)重大项目任务落实;
(4)重大项目课题立项建议和审批;
(5)重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签订和立项信息;
(6)重大项目课题检查和调整;
(7)重大项目评估、监理和调整;
(8)重大项目验收。

问:重大项目课题如何评审?

答:重大项目课题评审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如果申请数量较大,需先通过一次会议评审进行初步筛选,然后按照评审的综合排序结果,确实进入答辩评审的课题。

问:如何实施重大项目的评估和监理?

答: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对重大项目要实行评估制。由科技评估机构对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具体做法是:领域办负责选择专业评估机构。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或任务书,由评估机构独立开展重大项目的评估工作。

工程性重大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由专业监理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质量、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理。

问:如何进行重大项目验收?

答:重大项目验收按照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层次分别进行组织。重大项目的课题验收由相关中心负责组织,采取现场验收或会议汇报验收两种方式进行验收,但课题的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方式(具体的课题验收组织工作参照专题课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验收是在90%以上的课题完成验收后。由重大项目总体专家组向领域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关领域办组织。

问:重点项目的主要管理流程有哪些步骤?

答:重点项目主要管理流程包括:(1)重点项目立项建议和批准;
(2)重点项目的落实;
(3)重点项目申请指南编制和;
(4)重点项目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
(5)重点项目评审;
(6)重点项目课题立项审批;
(7)重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签订和立项信息;
(8)重点项目课题检查和调整;
(9)重点项目评估、监理和调整;
(10)重点项目验收。

问:如何申请重点项目?

答:有关单位可根据项目申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联合或组织国内优势单位,根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等要求。共同进行项目任务的分解,编写《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在申请书的实施方案部分,应根据任务分解情况。提出下设课题安排,但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项目申请单位超过一家时。在申请时应明确项目牵头申请单位和项目召集人。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指南中规定的项目申报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将项目申请书报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问: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召集人如何确定?

答: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召集人的确定的过程如下:(1)对于只下设一个课题的重点项目,课题依托单位是重点项目牵头申请单位,课题组长是重点项目召集人;
(2)对于下设多个课题的重点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牵头申请单位作为重点项目牵头申请单位。由申请时的项目召集人作为项目召集人。

问:如何评审重点项目申请?

答:重点项目申请的评审采取会议答辩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11到15人,包括领域专家组有关成员、同行专家、需求或应用方代表,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3。项目评审主要是从项目技术路线的可行性、技术的创新性、项目总体组织和实施机制的可操作性等层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综合评判,同时评价项目各课题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考核指标的难度和可实现性、技术支撑能力、管理机制以及经费课题间分解的合理性等。

问:重点项目课题检查的形式有哪些?

答:重点项目课题的检查形式包括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检查,中期检查和现场抽查等。年度报告检查和中期检查可参照专题课题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检查的规定进行;
相关中心可根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针对课题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关键问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现场抽查可参照专题课题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进行重点项目验收?

答:重点项目验收分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层次进行组织(如重点项目只下设一个课题,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一并进行)。重点项目课题验收由相关中心负责组织,可采取现场验收或会议汇报验收两种方式。重点项目的项目验收则采取会议汇报验收的方式进行。由相关领域办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可参照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

问:回避范围包括哪些?

答: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评议、评估、评审或评标等评价活动(以下简称评价活动)中,评审专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执行回避制度:自身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顾问关系或股价持有关系;
与被评议对象有学术观点冲突且为大家熟知;
参加了被评议的项目,或被评议项目是自己所在单位承担的项目或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不能公正进行评价活动的项目(课题)。大学评审专家应回避到院(系),研究院评审专家应回避到法人所(中心),企业集团评审专家应回避到法人单位。

问:“863”计划如何使用信用档案?

答:经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入相应的信用档案。对于记入信用档案的评价专家,3年内取消其参加相关评价活动的资格;
对于记入信用档案的课题组长,3年内取消其申报“863”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对于记入信用档案的依托单位,2年内取消其作为课题依托单位的资格。

问:“863”计划对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863”计划课题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分享,应按照《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863”计划课题产生的成果应当优先在境内实施。下列情况须报告领域办。由科技部批准:(1)向外国人独占许可或转让的;
(2)向中国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独占许可或转让,并在境外实施的;
(3)承担“863”计划课题的单位被外国投资者并购出现前两款情况的。

问:“863”计划有哪些保密规定?

答:“863”计划保密包括相关事项的保密和项目(课题)与成果的保密。保密事项包括需要保密的规划、计划、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按照《科技部保密规定》执行:保密项目(课题)与成果包括需要保密的项目(课题)与成果,具体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的预算,项目(课题)名称、实施方案、报告、总结、实施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技术关键、技术诀窍、技术数据和资料、原型样机、模型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信息及来源等内容。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的项目(课题)由依托单位同领域办公室(或项目主持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确定保密负责人;
保密成果持有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对外宣传报道、申请专利、技术转让或推广使用时。根据不同密级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问:报送文档材料有哪些规定?

答:课题依托单位应在课题实施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将本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文档资料归档并确定密级。将清单报相关中心或项目主持单位备案。

项目主持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财务、国际合作与交流、专利、成果、人才培养、技术引进及物资设备和其他重要文件资料立卷归档,报领域办审核并确定密级后,由领域办统一移交到科技部档案室。同时将移交清单报联办备案。

项目申请建议书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申报、审批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承担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教育部在8所师范大学设立的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中央教科所、课程教材研究所以及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教研部门依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组织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申请人须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申请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并对项目负有责任。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者不得作为申请人。 

4.项目组应由具有改革意识、专业研究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教育实践工作者组成。  

5.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在实验学校或实验区进行研究、实验的经验。  

6.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完成项目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7.准备出国3个月以上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书送交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 

第六条 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应对其所组织的各项目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2000年2月15日前将申请书一式八份及软盘一并送交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应按规定时间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分初审与复审;
评审本着民主、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择优立项。 

第八条 初审小组由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组及有关人员组成,对申报材料与课程改革总体思路的一致性以及内容的科学性、组成人员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者的建议。 

第九条 由著名的教育家、科学家、中小学教育实践工作者及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项目申请书和初审小组的建议进行复审,提出项目承担建议报告。

 

第四章 审批  

第十条 项目的承担者填写《***项目实施计划》,由基础教育司审批。 

第十一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根据基础教育司的审批意见向各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如果确有调整研究计划的需要,必须报请基础教育司批准后方能调整;
项目成果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研究工作结束。 

第十三条 各项目组织单位应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了解、跟踪和检查,并向中心提供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将通过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的方式,了解、协调并把握各项目的工作进程和方向。  

第十五条 各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研究成果的著作权。依据有关规定,各项目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教育部。主要研究成果的发表必须经基础教育司同意或授权,研制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项目申请建议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销售成品油的计量器具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设立

第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商务部成品油批发经营发展规划要求;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新建油库应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中,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江苏省水上加油站发展规划原则》(苏经贸商改〔2005〕539号)和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加油点,按照《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苏经贸商改〔2006〕65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列入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并经省经贸委批准;

(三)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省辖市、县(市)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1.5公里;

2、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3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两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最多不超过三对;

4、乡镇镇区内应设置一个加油站,设置两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应不少于1.5公里。

第十二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涉及用地及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或者利用港口、航道设施等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公路法》、《港口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
经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组织会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批复,并报商务部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经贸委同意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批复下达后,企业应在18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所在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四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的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计划发展项目,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告知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国土管理部门。

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公共媒体近期计划发展加油站土地出让公告,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程序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加油站申请,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后,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并现场勘察,必要时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经贸委申报。

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并组织会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同意建设;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

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凭项目批复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项目竣工后,应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按项目建设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因城市或道路建设需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属加油站必须迁建的,企业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同意,在取得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网点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后,具文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同意迁建批复;
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加油站迁建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省经贸委批准迁建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迁建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给予申请企业换发迁建新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改造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扩建、改造加油站,应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下达同意扩建、改造的批复;
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加油站扩建、改造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加油站改造项目,凡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罐、油罐容量和加油机的,可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经省经贸委批准扩建、改造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6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成后的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企业在扩建、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要求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项目扩建、改造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请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扩建、改造项目,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当地省辖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补领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和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补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要分别得到外资进入许可和成品油市场准入许可。

(二)成品油市场准入许可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外资进入许可,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组织会审并公示无异议,报商务部备案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供油协议;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油库计量器具检定验收合格证书;
省经贸委同意新建油库的批复;
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现场勘察表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油库拆迁的正式文件及拆迁通知书;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现有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确认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拟建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现场勘察表;
供油协议等有关材料。

3、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确认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现场勘察表;
供油协议等有关材料。

4、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验收应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批复;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油库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验收合格证书;
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规划部门许可文件;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现场勘察表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油库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省经贸委同意新建油库的批复;
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油库拆迁的正式文件及拆迁通知书;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现有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确认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现场勘察表等有关材料。

4、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油库所在地现状图;
现场勘察表等有关材料。

5、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验收应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批复;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油库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油库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加油站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公告;
国土管理部门对该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城区型和乡镇型加油站为2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下同);
现场勘察表;
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2、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省经贸委同意新建加油站批复;
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
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加油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供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等相关材料。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交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请加油站迁址建设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企业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零售经营网点拆迁的正式文件、拆迁通知书和拆迁协议;
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同上);
现场勘察表;
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原经营网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4、申请加油站扩建、改造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同上)。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除应提供国内企业所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外资进入许可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文件以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等文件材料。

(五)补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申请说明文件;
工商营业执照;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当地省辖市以上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司法部门或省辖市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性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按程序上报上一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的受理,省内各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将初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审批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根据省经贸委的受理时间确定本级部门受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要求。

(一)严格按规定审核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新建网点规划、选址、间距、项目投资主体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加强现场审核。省辖市及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做好现场审核记录。通过现场审核确定拟建网点的类型是否属实,选址是否符合规定的间距要求。

(三)加强对项目的竣工验收。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的验收,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在验收中,要对照省经贸委的建站批复,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施工建设。对建设地址与批复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建设周期超过12个月,未经省经贸委同意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
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和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四)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主体等事项的,还应提交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

第七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

第三十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贸委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拆除前未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不得办理迁建。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贸委领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经贸委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依法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将已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
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四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三十五条省经贸委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成品油零售网点未按规定使用税控燃油加油机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擅自改动税控燃油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计量作弊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和改造成品油零售网点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已取得商务部、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
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四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及市、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高速公路零售网点由省经贸委负责年检;
其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零售网点的年检,由省经贸委委托各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工作在下年度年初开始,第一季度内完成,3月底前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将上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4月份省经贸委将省内上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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