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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收入证明申请书【五篇】【完整版】

时间:2023-06-28 15:55:04 申请书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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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申请书【五篇】

收入证明申请书范文第1篇

加拿大公民及永久居民可以申请配偶和子女到加拿大团聚。如果配偶和孩子已经在加拿大境内,则可以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如果配偶和孩子在海外原居地,则需循海外申请的方式申请移民签证。现将两种方式的特点简单介绍如下:

1,在境内申请配偶、子女永久居留的特点:申请人必须已经身在加拿大境内,在整个申请期间申请人原则上也需要在加拿大境内;

申请人在入表时必须具有合法入境和合法居留的临时居民身份,并且在整个等候处理申请结果期间须保持合法身份,没有合法身份者不能在加拿大境内以配偶类别申请永久居留。

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大致为期6个月,移民官将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在境内申请;第二阶段为期3-6个月,处理核发永久居民身份的事宜,例如身体检查、背景调查等。

假如与配偶没有注册结婚,以同居配偶名义申请,必须证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假如与配偶已经注册结婚,在注册后可以立即入表申请。

如果有22岁以上子女随行,需要证明该子女在申请入表时在校读书,发出签证时仍然在学校读书。

须证明夫妻/同居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怀疑配偶关系的真实性,签证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申请一旦被拒绝,申请人没有上诉权。

2,在境外申请配偶、子女移民签证的特点:为了加快处理速度,申请人在入表时需要将担保申请、体格检查及签证申请三样文件一起呈报,故称为三合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不能挑选签证处,只能将申请文件交由负责居住地的加拿大签证处处理。

目前的整个移民申请处理时间大约在6个月左右,比较复杂的案子会拖比较长的时间,例如9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须证明夫妻/同居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怀疑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婚姻/同居关系是为了使申请人获得加拿大身份,移民申请将被拒绝。

申请万一被拒绝,担保人可以向上诉庭申请上诉, 由上诉庭作出裁决。

担保父母、祖父母和领养子女移民

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假如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担保其父母、祖父母或者领养子女移民加拿大。担保人需要具有的条件和审核方法如下:

1,担保人的条件:加拿大的担保人必须年满18周岁;加拿大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收入,并且达到移民部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2, 担保人经济收入的计算:

移民部规定的收入标准每年2月公布,有效期一年,每年都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可以用于担保的收入是指从入表时往前推一年之内的全部税前收入,假如担保人有配偶,而配偶也同意作为共同担保人,则配偶的收入可以加入这个总金额。但是要扣去就业保险金EI,联邦、省的一些资助项目下的收入等。

家庭人数须包括加拿大的担保人本人、担保人的配偶及担保人的附属小孩再加上被担保的父母、祖父母及领养孩子的人数。

担保人要将以往曾经担保来加拿大但是担保期尚未过的人数都加在家庭人数上。

在被担保人一方,必须包括被担保人的法定附属人,例如配偶等。

例如,担保人曾担保配偶来加并育有一子,现已离婚,孩子判归配偶,但配偶来加未满三年,以前签署的担保协议仍未过期。在这种情况下,前配偶和小孩均须计入,担保人家庭人数仍应计算为三人。

又例如,父母二人健在,但子女准备担保一人来加。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仍然要按二人来计算人数。

当您把所有应算入的人数都加起来,就得到了家庭的总人数。根据这个总人数即可在表中查得所需最低年收入。要说明的是,表中列出最低收入是指从申请之日往前推一年的全部税前收入。这些收入必须是实际收到的并向税局申报的收入。由于计算入表以前365天的收入比较繁复,新移民法允许担保人使用最近一期报税表上的总收入作为计算收入的依据。这对于过去一年报税收入已达到担保金额的人比较方便。

3,申请程序:

(1) 申请担保:如果确定担保人的收入比对家庭人数合乎表中最低收入的标准,担保人可以向移民局的担保中心递交担保申请书,申请中须附上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与父母的担保协议书,承诺在报到后十年之内负责父母的基本生活所需等,如果父母在此期间领取福利金的话,政府将会向担保人追讨。递交担保申请书后,要等待18-22 个月才能得到批准。

(2) 入表申请移民签证:收到担保批准信后,需将父母的移民申请文件寄往父母居住国的加拿大签证处申请移民签证。目前台湾居民可寄往台北经贸办事处的签证处;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大陆海南、福建、广东、广西四省居民可寄往香港签证处;大陆其他省市应寄往北京签证处。

收入证明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
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
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
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
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局负责接待、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配租住房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

(十一)*分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户籍情况,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工作。

(十三)*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和核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
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维稳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选择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或申请租金补贴;
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
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权单位证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2、初审核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档案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属工作站(以下称房管所)。

经过初审或公示,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家庭的电子档案和清册提供给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登记汇总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民政局。

(2)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后的电子档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准登记。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市建委备案。

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中心的书面通知书到辖区房管所,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向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开出《*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申请人凭身份证、《*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到辖区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租金减免;
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核准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在*区内承租公房的,经本人申请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减免。

六、资金拨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划拨到位,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给房管处。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军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离婚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应会同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廉租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局、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讨论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

收入证明申请书范文第3篇

1、 完整填写一张签证申请表,签名后再贴上近期照片一张;

2、 护照,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并有至少一页签证空白页,以及该护照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

3、 毕业证书原件;

4、 中国教育部签发的声明,证明您不能够在本国继续相同的学习计划;
(对赴荷兰接受中级职业教育者要求此项)

5、 证明您被您所希望前往学习的学校所接受的文件原件;

6、 如果您在正式专业学习前需要进行预科学习,提供学校通知书,说明您将先参加预科培训。如果通过预科考试,将转入专业学习。如果您在荷兰有联系人,请提供此声明复印件;

7、 如果您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不是由荷兰的担保人全部承担,您必须提供:

两份银行证明,以分别证明您有足够的钱支付在荷兰全部学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和您能够每月转入荷兰的帐号一定数目的钱,以及每月可以转帐的钱的数目;
奖学金证明(如果有的话)。

如何递交申请材料

签证处对外接待时间: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

持有因私护照者必须本人亲自到使领馆递交材料。在签证申请过程中,使领馆会询问一些问题,会有高素质的中方翻译员帮助您理解这些问题。如果您的文件需要进一步的核实,使馆会通知您。如果需要进一步的信息,使馆会要求额外材料或翻译件,并把面谈安排到另一个日期。使馆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签证费在申请签证时支付,此费用不退还。如果签证被拒绝,此费用将作为受理费。签证费在300元人民币至600元人民币之间。

领取护照及签证,使馆签证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签证结果。(通过书信,传真或email的方式)

如果签证被批准,申请人需要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该证明书有效期为12个月。

申请签证地域划分

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居民必须在荷兰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传真:(021)62099079

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居民必须在荷兰驻广州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传真:(020)83303601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必须在荷兰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传真:(00852)28685688

中国其它地区的居民在荷兰驻北京大使馆申请签证;

传真:(010)65326634

网址:

一些常见问题

为什么签证受理时间很长?

签证申请材料需要送往荷兰司法部,使馆/领事馆签证处必须等候荷兰司法部的批复。

为什么已收到荷兰担保人/学校/学院的通知,告诉签证已被批准,却没有收到荷兰使馆/领事馆的通知?

荷兰有关部委会同时书面通知担保人/学校/学院和使馆/领事馆,使馆/领事馆需要2—3周才能够收到荷兰发来的批件。

我住的地方离使领馆所在地很远,我可以邮寄我的申请材料吗?

您不可以邮寄您的申请材料。因私护照申请者必须亲自来我馆申请签证。

在哪里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请在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站)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我的签证被拒绝,我什么时候可以再申请?

您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但您应该仔细研究拒签的理由,仔细考虑新的申请是否能够改变签证结果。

什么是公证书?在哪里认证我的公证书?

公证书是由当地公证处签发的文件,请与当地公证处联系。中国人请与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联系。

为什么我的签证荷兰当局已批准,我还需填写申请表格和递交相关材料?

为了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以及其确切的访问目的,您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和递交相关材料。

收入证明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快速 讨债 方法 运用

一、快速讨债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交易中信用体系还未健全,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等多种原因,致使我国企业在商品交易中货款难以收回的情况十分普遍,三角债极为严重。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货款,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影响到企业的信誉,进而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认为对方是自己的老关系、大客户,不敢得罪,一拖再拖。由于不及时追收货款,将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法律风险

采取各种手段至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是赖债者的常用手段。法律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若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双方为单位的是半年,其中一方为个人的是一年,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2.证据灭失风险

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若没有充分的证据,法律将不予保护。若不及时追收货款,由于人员的变更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证据有可能灭失。有的赖帐者甚至采取收买、窃取等方法销毁证据,这样即使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货款。

3.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破产的风险

目前经济不景气,加上整个社会的商业信用较差,许多债务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或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致使债权人追债无门。在政府鼓励优化资本结构,完善破产兼并的今天,有的债务人钻改制空子,来逃避债务。因此,及时追收货款是保障货款兑现的关键。

二、快速讨债法

快速讨债法是指在出现违约拖欠货款、侵害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通过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定途径,使债权人能直接进入法院的执行阶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的讨债方法。

1.公证讨债法

公证讨债法又叫强制执行公证讨债法,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等),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迅速讨回货款的方法。

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强制执行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公证书不仅具有证据力,还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强制执行公证仅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且达成书面协议的,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公证机构赋予证据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经原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收回贷款。可见,申办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省钱、省时、省力,是一种不进行诉讼的经济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债权文书具有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②债券文书的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③债权文书中的给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④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申办程序是:(1)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应向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履行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还款协议、借据、欠单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只有债权人持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要求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
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2)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还要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3)债权人凭借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支付令具有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即不通过诉讼审理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第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

(1)请示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确定。

(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即能够直接送达,但当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时,如果本人当场拒绝签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若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能申请支付令。

(5)必须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写明以下内容:双方的基本情况;
请求给付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
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请求的债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从债权到期日起算。

与采用诉讼手段讨债相比,运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①及时保障债权人权益。从受理支付令申请到签发支付令的时间很短,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有利于及时地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②程序上具有简易性、非诉讼性。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③经济性。程序所交纳的诉讼费用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标的按一定比例预交和收取,有的高达几万元,而申请支付令,不管申请标的数额多少,每件交纳申请费为100元。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又节省了法院的人力、物力,提高了办案效率,是一种解决金钱、有价证券债务的迅速、简易的督促还债程序。

具体做法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等债务,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不传唤债务人和开庭审理。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人民法院不对债权债务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法定期间15日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债权人可以此为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入证明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审查程序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2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确认为同日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相关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申请人一方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另一方未提供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有效使用的商标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另一方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注册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申请。一方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该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供书面声明。根据其声明作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该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并初步审定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无效,以及提供的是同日使用的有效证据,商标局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商标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协议,作出初步审定、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商标局抽签。依据抽签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中签者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一方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另一方自然中签:商标局已经通知但各方申请人均未参加抽签的,商标局应当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使用证据形式及效力分析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和(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以及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在经国务院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的广告上;
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以及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上述情况只是商标使用的一般形式或方式,但不是每一种使用方式都能独立成为商标真实使用的直接、充分、有力证据。有些使用证据必须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能成为有效使用证据。如: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书面证言等。有的证据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如要求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影印件。只有符合商标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能够清楚显示实际申请人于申请注册之日前,在相冲突的商品上,真实使用该申请商标,才是有效的使用证据。许可他人使用是间接证据,还需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支持。

商标使用证据由于载体和形式的不同,效力也有差异。在商标实际审查中,申请人提供比较多的证据形式是购销合同、协议等。购销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单独以购销合同、协议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效力较小,必须随附购销活动中产生的有证明价值的票据相印证。如果附送收据、入库单等内部流程使用的单据作为佐证,一般不予采信。

发票的证据效力比较直接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证据效力则更为充分有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抵扣的凭证,使用范围限于一般纳税人,其日常管理和开具使用有严格的制度规范。而收据、送货单、入库单等内部流程单据的证明力就较弱,必须有其他材料进行佐证。

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体,能提供广告实体内容,真实、清晰地反映商标的标识、使用的商品、使用的时间,因而其法律效力充分有效。申请人企业内部交流用的定期或不定期资料性出版物登载的宣传材料,一般不予采信。

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如果能清晰地反映出商标标识和使用的商品、时间。也是有效的证据之一。

检验检疫证明是监管机构签发的,用于证明货物已经查验,品质和数量均符合既定标准的证明文件,是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报关单是按照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因而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如果单据内容清晰全面,是直接有效的证据。

三、商标注册审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的审查实务来看,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较多,常见的问题有:

(一)申请人缺乏商标法律知识或疏忽大意,提供申请日之后的使用证据。商标申请人没有认真阅读和领会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注册申请日之后,导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应该提交注册申请日之前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提供的使用证据不是原件或公证件,证据不能被采信。如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当地工商部门《未注册商标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尽管该备案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在审查实务中不予采信。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

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三)证据材料所证明使用的商品不是与其他申请人同日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商品。有的是举证商品和权利冲突的商品不在同一类别,有的虽然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但按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的划分,不属于类似商品。如:第一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天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是工业用粘合剂,申请人提供的其中一份使用证据却是“天球”打火机的使用证据,而打火机与工业用粘合剂分属不同类别。

(四)使用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出现断裂、相互矛盾或推理结论不唯一。如:在第二十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金牛”商标,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是以A公司的名义。证据显示A公司是由另外一家B公司变更而来,B公司曾经拥有“金牛”商标,但该商标在2003年过期未续展,现在实际申请商标注册的又是一个自然人,整个证据链出现断裂,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被采信。申请人提交的不同证据材料之间应该相互呼应,彼此衔接,相为佐证。

(五)商标使用证据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如:产品的宣传单、价目表、广告资料等不能反映真实的使用时间:发票上没有体现申请商标的名称:销售合同、协议没有对应的发票佐证:有的证据材料没有体现具体使用的商品:有的提供了授权使用委托书,却没有提供被授权方使用该商标的相关证据,也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提供的印制包装盒的证据,由于没有提交当年签订包装盒印制合同及其他交易单据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被采信。

(六)同一法人或同属于一个母公司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日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造成权利冲突。如:两个申请人分别在第十九类以“世纪建安及图形”、“世纪晨宇及图形”申请商标注册。这两个商标的图形部分是相同的,商标局确认为同一天申请,下发补送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而实际上这两个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企业只好放弃了其中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七)以共有申请人和其中某个单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近似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商标,造成权利冲突。商标注册同日申请产生的原因,客观上主要是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偶然性因素引起的概率性事件,但也有注册申请人主观疏忽大意造成的。如:A公司和B公司在第五类商品卫生巾上共同申请一个商标,同日又以其中一公司的名义在第十六类卫生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导致权利冲突。申请人没有注意到类似商品区分表中关于这两种商品互为类似商品的说明。

针对以上出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商标申请人以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商标申请人提出如下建议:

1、对商标标识要规范地进行使用。申请人在印制包装物、签订合同、使用商品标签标牌、广告宣传、出具各种交易票据时。做到申请人名称、商标、商品同时对应。商标标识所处的位置要显著、醒目,让消费者一日了然。对申请的商标不要随便进行更改使用,品牌是需要申请人用时间、质量、信誉来经营的。

2、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申请人要建章立制,遵纪守法,依法纳税,规范发票的开具和管理。在填写商品和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保管好各种财务票据,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即需要发票时,可以凭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3、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和转让其申请商标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近年来,由于全社会商标法律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量很大,商标审查周期偏长,在商标申请待审查期间,申请人如果发生变名或变址以及转让商标等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无法收到审查法律文书,延误法律救济的时效,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及规定的一些建议

(一)在《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中增加《补送使用证据须知》的说明。由于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在先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不了解或掌握不全面,导致补送的使用证据材料出现诸多问题,影响申请人真实、合法权利及时、有效取得。建议商标局在下发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时,在其背面后附补送使用证据须知,指导申请人正确地收集、整理、补送商标使用证据。

(二)根据实际情况,审查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现行的审查程序要求申请人补送商标使用证据只有一次机会,为了更好地审查同日申请商标,切实保护申请人的真实合法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通过此方法既能进一步理清关系、剥茧抽丝、去伪存真,也能使申请人提交较为规范的商标使用证据。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允许当事人对他方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阅卷、质证。目前,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单方行政法律行为,没有设置申请人陈述交换意见、质证等程序。鉴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商标局作为居间裁决方,只能书面审查,不能全面掌握申请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应申请人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商标审查合理的期限内,可以允许申请人阅卷。当然,质证与前面所提出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送商标使用证据”这两个环节的工作,不是审查的必经程序,应属自由裁量范畴。

(四)因程序繁琐,可不再保留“协商”这一环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一个复杂的同日申请的审查要经过多个环节。同日申请一提供使用证据一协商―,抽签等,协商程序的工作可以在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完成。设置协商程序,增加了审查人员的工作量及行政成本。

(五)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的时效问题。由于商标审查周期过长,申请人收到补送使用证据通知时,要收集、整理的是几年前商标使用的证据,有的证据材料还需要进行公证,补送使用证据工作量大、时间紧。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补送使用证据的质量大多不高,可能是由于补送使用证据时效短,准备证据材料比较匆忙所致。加之如果取消“协商”这一环节,要求申请人收到通知后30天内完成补送使用证据工作,对申请人而言,稍显仓促。建议可参照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答辩时间的规定,在《商标法》修改时,将补送商标使用证据的时效改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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