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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30 21: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餐饮服务许可证范文第1篇一、旧许可证照在新法颁布后的有效性问题在法律更新的初始阶段,旧许可证照是否有效是监督员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法律的更新并不必然导致旧许可证随之失效。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餐饮服务许可证【五篇】

餐饮服务许可证范文第1篇

一、旧许可证照在新法颁布后的有效性问题

在法律更新的初始阶段,旧许可证照是否有效是监督员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法律的更新并不必然导致旧许可证随之失效。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出现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更新部分并不涉及许可内容的变化,故也不涉及许可证照的变化。第二,法律更新部分涉及到许可内容的变化,但因行政许可之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存在,旧版许可证亦会经法律特别规定在其有效存续期间继续有效,不受新法颁布的影响。以餐饮卫生领域为例,在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对餐饮业管理遵照《食品卫生法》之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因职能转换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拟从事餐饮服务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此前已经取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文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的规定处理。鉴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4年,故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之间,餐饮服务市场中会出现“食品卫生许可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存的状况。又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1987年、1991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未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此有的地方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没有注明该证的有效期限,大多数省市将两年的复核期限作为许可证的有效期限。2011年修改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定为四年,由此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会出现载明不同有效期限版本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存的状况。因此,在法律更新的初始阶段,即使法律法规的更新涉及到相应许可证发放问题,往往会因法律的特别规定,使旧许可证照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

二、对持旧证照执法对象适用法律时应注意的问题

餐饮服务许可证范文第2篇

甘州区共有餐饮服务单位1897家,其中农村餐饮服务单位491家,占全区餐饮服务单位的25.88%;
小型餐饮单位(小吃店、饮品店)1546家,占全区餐饮服务单位的81.49%,共有食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8427人。

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情况:A级单位43户,B级单位665户,C级单位1083户,分别占餐饮服务的单位:2.30%、35.10%、57.10%。

2 存在的问题

2.1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占餐饮服务单位的81.45%,但小型餐饮服务单位A级单位仅占餐饮服务单位的1.49%,而C级数占地48.77%。从数据来看,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创建A级,难度很大。由于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区域较小,在食品加工区域中餐具洗消、食品原料清洗粗加工、原料搭配、烹调制作等均在一个10m2多的狭小区域内,存在许多食品交叉污染潜在因素。根据2012年国食药监食(2012)5号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中9大项58小项的评分情况,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合理缺项较多,不但5~6关键项不能得分,而且应得分项得分率较低,造成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创A级的难度。

2.2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时难以操作,如餐具洗消方法、餐具保洁的设施、冷藏设施的备置、加工间大小,墙地面处理,加工操作台用材、照明采光及通风换气的要求,均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格和数据标准,故难以操作,而导致许可后无法考核,在许可时出现人情证、关系证……

2.3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与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难度较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中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是否符合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要求”。因为食品原料与相关产品的索证登记,没有相应模式和标准,索证登记千姿百态,难以行政裁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购货量小但品种较多,店小人少,而且比较忙,不能及时索证登记,大多数登记均是几天登记一次,甚至有虚假登记的行为,故造成食品原料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可寻找的断链现象,在动态等级评定时,难以扣分或得分。

2.4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添加剂方面存在许多问题:⑴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没有相应的精确的称具和量具,使用时随肉眼定量,随意添加,往往是超剂量添加;
⑵对食品添加剂功效和添加剂量了解不够,在使用时不详细看使用说明书,不按国家GB 2760—200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添加,盲目添加,随自我感觉添加;
⑶使用的添加剂无专人专柜保管,亦不按时登记使用情况和购货的来路,部分单位甚至使用非食品添加剂。

3 分析探讨

3.1 由于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占餐饮服务单位81%以上,故要把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放在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上,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更换频繁,大多数又是文化较低的弱势人群,在食品安全监督时要多现场指导,以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另外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和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尤其对食物中毒的预防和食品交叉污染因素进行强化培训和学习,提高从业人员和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3.2 在小型餐饮服务单位许可方面,要制定出便于操作,而且具体透明的许可标准,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设施数量、规格、布局,要有具体统一的数和量。根据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特点细化类型,根据类型的特点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但必须以减少食品交叉污染为前提,各地可以制定各地许可标准和要求。另外对各类型小型餐饮单位加工区域面积,从业人员数,餐具洗消水池规格大小数量,餐具保洁柜大小,冷藏设备规格,加工操作台面的材质与大小,采光照明系数,通风换气规格要求等必须有统一的数据,在许可时便于操作。

3.3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评定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创A级机会比较小。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占餐饮单位的81%以上,而小型餐饮服务单位A级仅占餐饮单位的1.49%,因为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有显明的A、B、C的卡通脸普,消费者可看脸就餐,A级以下则影响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正常发展,故必须在食品安全量化等级中多给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创 A级机会。要根据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类型和特点,制定符合适应小型餐饮单位的量化标准。

餐饮服务许可证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餐饮服务 许可 条件

    2010年5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各种执法文书进行了规定,其中所附文书样式中的第一个文书即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该申请书所附申报资料第8项明确载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对此,有人认为,这只是申报资料中的一个记录项,并非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项,环境影响评价(以下除有关规定名称外,简称环评)审批并非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其理由主要有:设定餐饮服务许可的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无环评方面的要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环评要求,只是在第十条第七项作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规定;唯一与环评有关的是《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所附申报资料的第8项标注,将环评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缺乏依据;目前在工商部门尚未明确环评是否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之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若把该资料记录项僵化地设定为许可条件,有越权之嫌。关于环评审批是否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这一问题,各地存有不同态度,因此在实际操作上也不一致。对此,笔者认为环评审批是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原因在于:

    一、餐饮场所一直都被纳入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

    (一)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中均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4月1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2008年10月1日废止);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08年9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项目录均将餐饮场所纳入了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并且,2009年11月24日,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评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中明确,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也应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关于这一解释,有人提出,2006年10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中有着不同的解释,即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何认识这两个解释,笔者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既然法律授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那么,在建设项目的分类认定这一问题上,环境保护部的解释才属于有权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无权对其进行解释。

    (三)2010年1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国家环保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对饮食业单位的选址、总平面布置、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排水与隔油要求、噪声及振动控制要求、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等予以了明确。

    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中应当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欲作餐饮场所的项目应经环保部门验收并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要求,否则,该场所不应作为餐饮场所使用。

    (二)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之所如此规定,因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容易造成对居住环境的破坏,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容易引发邻里纠纷和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作为餐饮服务用房。如果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允许将住宅改变为餐饮服务用房的,还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我国很多省市也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评;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该市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新设可能产生油烟、烟尘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经营者在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报告时,应当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报送工商行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饮食服务业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纠纷。苏州等地也专门出台《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等等。

    由上可见,我国从上到下均对餐饮业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规定。虽然上述中的很多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餐饮业制定的,但是,这些规定一经公布生效,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个人和单位在相关工作和生活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中,许可机关和申请人自然也应执行上述规定。

    之所以造成目前很多地区不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一是如上所述,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均没有环评方面的明确要求。二是有关机关和个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乏通盘性的把握,致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只执行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没有执行其他有关餐饮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三是环保部门没有全面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对被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餐饮场所全部实施环评审批,没有依法全面查处未经环评审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这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依法应经环评审批而不经环评审批的行为。四是不同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比如,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需要办理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环保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一行政法规已明确了环评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之间具有先后关系,也就是说已明确规定环评审批是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而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一条款只表明环评审批是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条件的一个由环保部门执行的许可,只明确了建设单位具有经环评审批许可后方能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义务,却没有表示“工商部门对未取得环评审批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因此,工商部门并没有将环评审批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的义务。如此就发生了很多未经环评审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也能取得营业执照的现象。

    三、很多地区已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

    餐饮业的经营场所多位于城市中心的居民区和办公区,相当一部分又位于居民楼和办公楼的底层和内部,油烟、噪声、废气等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环保部门一时难以彻底解决有关问题。在很多地区,不少餐饮服务经营者无需环评资料即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此,有人认为,突破环评审批直接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敞开餐饮服务大门,可以通过环保部门事后监管的方式来解决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实属错误。原因在于,一旦突破环评审批这一控制污染的第一道防线准许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入餐饮市场,势必会给群众的环境利益造成损失,餐饮服务经营者也会因此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造成其财产损失,同时还会给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因此,在环境污染严重、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地区已经认识到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十分必要的,并付诸了行动。除上述苏州等地专门出台规章明确餐饮业项目未经环评批准不得建设或营业外,还有不少地区明确将环评审批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前置条件。比如,今年3月1日,《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审查环境评价资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该条例的有关精神,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联合制发《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中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资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凡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受理;凡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中型及以上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在规划用途为商住的商业裙楼内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类项目,申请人在申请时也应先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其他餐饮项目环评审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办理。

餐饮服务许可证范文第4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我国近年来采取大量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从而使得整个食品市场安全形势总体比较稳定,但“苏丹红”、“毒火腿”、“乳制品含三聚氰胺”和“染色馒头”等一连串食品安全事件频频爆发,形势依旧不荣乐观。综合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我国食品安全市场目前主要呈现如下方面特征:

一是小型熟食加工作坊、地下小加工作坊等多缺乏符合卫生安全的原料、辅料、生产加工设备,储藏、运输等不符合食品流通秩序规范要求现象普遍。二是工业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超量使用添加剂等投入品、加工过程二次污染。三是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监督机制不成熟。行业法律制度不完善,自律监督权的能力和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经验还明显不足。如“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奶协始终没有发挥出其应有作用,既无代表奶商向公众致歉和自省以维护奶品行业声誉,也无行业自律和自救措施出台。

通过近期开展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式得到有效改变,但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我县餐饮服务单位呈现多、小、散的特征,餐饮企业从店容店貌的卫生状况,到服务人员的着装、言谈举止,从企业管理到服务水平,都体现出一种落后,跟不上时展步伐。

随着经济社会正进入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对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期望和要求日益提高,餐饮服务安全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大家要借助此次培训,积极履行法定的义务,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回顾。

一是我局于9月正式接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工作以来,加强领导,靠实责任,成立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年餐饮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二是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严格许可准入标准,对新开办和换证企业进行严格审查。三是积极推进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四是针对学校食堂就餐人数多、就餐时间集中、食品安全隐患大的特点,我局与县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全县30家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进行了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了全县学校食堂的卫生设施,提升了集体食堂卫生管理水平,“两证”持证率均达100%。五是我局于年10月份对全县大中小型餐饮单位操作间各加工区域布局不合理、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的落实不全面、餐用具消毒不彻底、保洁设施不完善、餐厅桌布、椅套不整洁、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不到位、废弃物存放容器不齐备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整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5份,同时严厉打击采购、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行为,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把原料采购索证关,认真实施食品原料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使餐饮单位进购食品原料时做到“帐物相符、帐票相符、票证相符”,并重点监督检查了食品油、米、面粉、调味品、豆制品、水产品、畜禽产品、食品添加剂等原料的索证管理情况,共计检查餐饮单位220家。六是我局与县文化旅游局联合举办了餐饮服务人员培训班,期间邀请了兰州饭店专业培训师2名,对农家乐100多名经理及服务人员进行为期两天的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七是我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对建筑工地食堂进行了排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限期整改,对无证的食堂进行了审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体检和培训,确保了民工的饮食安全。八是我局重点对县城酒店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和小餐馆负责人总计130余人进行了培训。培训涉及餐饮业操作间设施布局、餐饮具消毒、餐饮具保洁设施、原料索证索票、环境卫生、后堂死角垃圾、废弃油脂处理及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原料采购卫生要求、粗加工及切配卫生要求、储存卫生要求、餐用具卫生要求、留样卫生要求、个人卫生以及工作衣帽等几个方面,切实提高了餐饮业负责人和服务人员的素质。

三、扎实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推动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水平。

一是推进“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落实。定期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积极引导企业自律,督促其自觉树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实行企业安全诚信等级年度考核,加大对诚信企业宣传和失信企业监管力度,促进企业严格自律,确保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控制”。

二是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检查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加工过程等;
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工业用盐等行为;
重点开展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大、中、小学校食堂和幼儿园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整治,严格规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
重点开展农家乐、旅游景点和城乡结合部等小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整治。重点加强对旅游景区、车站、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的宾馆、饭店、农家乐等的整治,加强宾馆、饭店、餐饮店内部等节令食品的监督检查;
重点整治无证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各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无证无照餐饮食品服务经营行为,年内对重点集镇的餐饮单位至少进行3次以上的检查。

三是坚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要督促餐建立健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要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并按照有效期使用。餐饮服务单位自行配制食品调味料,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要依法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是严格餐饮单位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采购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等重点制度,严格规范加工工艺流程,健全“三防”设施和食品留样柜。要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主要信息。

五是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和非法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进行重点检查,严禁超越使用范围和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和不按规定及时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案件。

六是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对新发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实施餐饮服务许可,达到标准方可发证;
对已经评级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监督管理,对照标准督促规范经营,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降级;
争取在年内评定A级单位1家,B级单位2家,C级单位达90%以上。

四、全面启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成创先争优长效机制。

按照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部署,今年要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要努力发挥行业特色,积极参与餐饮服务示范店建设,通过创建工作,形成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

餐饮服务许可证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为契机,针对广大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餐饮业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本着求真务实,抓专、抓细、抓实的原则,以强化宣传、促进规范、确保安全为中心工作。突出工作重点,消除监管盲点,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以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为基础,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餐饮业专项检查,力争使全县餐饮业达到亮证经营,持证上岗,环境状况良好,卫生设施齐全,原料采购合格,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经营行为基本规范,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事件明显下降。

(一)在全县范围内对所有餐饮经营户(包括食堂)进行摸底登记,掌握餐饮业基本现状,建立餐饮业档案,为下一步依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二)严厉查处餐饮业无证经营行为。

(三)通过检查指导,促使全县餐饮业合理布局,改善条件,添置食品安全防护设施,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四)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的管理,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和原料要保证质量,做到定点采购、验收入库、建立台帐。不得采购和使用毒死、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肉制品。

(五)结合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厉打击餐饮业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

(六)检点:学校食堂、单位职工食堂和150平方米以上餐馆。

三、方法步骤

专项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全县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类宾馆、饭店、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及熟食加工店。专项检查以集中整治和日常检查项结合的方式,确保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检查不松不断,取得实效。集中整治分为春季餐饮业专项整治和秋季餐饮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宣传动员、规范整改和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分段实施。

四、几点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餐饮业专项检查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重要步骤和手段,对提高工作人员执法水平,规范我县餐饮业经营行为,保证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在专项检查活动中,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工作,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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